关于打击诬告陷害澄清保护干部工作调研报告材料(2篇)x县打击诬告陷害澄清保护干部工作调研报告范文(1)打击诬告陷害、澄清保护党员干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生动实践,全市依法规范信访举报打击诬告陷害澄清保护干部工作推进会召开后,x县迅速行动,将严厉打击诬告陷害与及时澄清正名相结合,一手抓打击诬告、形成震慑;一手抓澄清保护、正向激励,不断增强推动此项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截至目前,共排查问题线索x起,澄清正名党员干部x起。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一)扎实安排部署。一是统筹部署全面启动。我县第一时间在县委常委会议进行汇报,并召开县纪委常委会,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左朝阳同志领学市纪委会议精神,并要求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全县每一个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确保专项活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11月12日专题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出台了《关于开展查处诬告陷害和澄清保护党员干部专项活动工作方案》、《x县纪检监察机关澄清保护党员干部工作制度(试行)》、《x县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查处诬告陷害党员干部行为协作配合工作制度》。11月13日在全县范围内分层次召开会议进一步明确时间节点及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二是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在全县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打击诬告陷害澄清保护党员干部集中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网站、“云上x”APP、广播、宣传栏、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横幅、宣传彩页等宣传媒介,加大对专项活动的宣传力度。目前全县x个行政村已全部在公开栏张贴公告,x个乡镇在镇区主要街道悬挂横幅x余条,全县各单位、各乡镇印发宣传材料x万余份、推送短信、微信x余条,在全县形成了打击诬告陷害、澄清保护干部浓厚的舆论氛围。(二)细化推进措施。一是对照标准逐案排查。全县纪检监察机关各案件承办部门对照诬告陷害、澄清保护相关标准,严格按照要求对2020年1月以来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查证失实,或谈话函询予以采信了结的案件逐案逐人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初步厘清了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和需要开展澄清保护的案件底数,建立了工作台账。二是创新思路规范程序。根据四种澄清方式,统一规范,研究制作书面澄清函、会议澄清流程、通报澄清格式、当面澄清笔录。严格把握政策,严格审批程序,严格保密规定,审慎稳妥确定是否需要澄清以及澄清的方式、范围、内容等,对具体澄清范围和方式在实施前要充分尊重澄清对象的意见,严防因把握政策不准产生负面效应。三是组建专班全力推进。抽调信访、案管、审理等部门业务骨干x名对排查出的涉嫌诬告陷害问题线索和需要开展澄清保护的案件进行梳理,逐案分析,逐人研判,并提请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审定,从而确保打击诬告陷害有法可依、澄清保护有据可查,为整个活动取得良好效果打下坚实基础。(三)深化责任落实。一是明确部门责任分工。根据活动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将各案件承办单位、党风、案管、信访、审理等业务部门的工作职责逐项细化,明确每个阶段工作任务的时间节点及要求,实现各部门任务清、责任明,确保专项活动任务落实落细。二是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要求各单位将打击诬告陷害工作与脱贫攻坚、村委换届等当前中心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鼓励、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实名举报,与公安、信访等部门形成协作配合制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地见效。三是坚持督导一体推进。案管室根据活动安排及时督促各单位、提醒各分管领导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科室、乡镇、纪检组在开展活动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反应,分管领导第一时间进行指导,协调处理,确保应予以严肃查处的迅速开展调查,应予以澄清保护的尽可能澄清。二、存在问题一是问题线索取证难。因刑法中设的诬告、陷害、诽谤等罪的立案标准较高,且取证时因证据“碎片化”有时无法取得,加之网络媒体繁杂,运行后台距离太远,获取有罪证据阻碍大,很难对恶意举报行为进行追查。二是诬告错告界定难。一些信访人为实现自己不当利益,将道听途说的内容进行举报;有些信访人为求得信访件得到重视,故意冠以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规、失职渎职等名义进行举报,但取证时主观故意情形很难界定。三是诬告陷害排查困难。每个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处置都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工作程序,核查人员要对所有问题逐一进行核查,有的举报内容事实依据不足,核查人员就需要与举报人认真谈话、走访调查获取证据。三、下步工作建议一是灵活运用多种澄清方式。灵活运用书面澄清、当面澄清、会议澄清、通报澄清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消除诬告陷害的不良影响。同时,还要加强对澄清正名工作的跟踪分析,考虑诬告陷害人的身体状况、心理素质,努力取得监督执纪执法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最大化。二是注重以案促改结果运用。对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廉政教育;强化检查督导,务求落实见效,持续释放为干事者撑腰、让干事者无忧、向诬告者亮剑的强烈信号,激发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三是依纪依法做好相关工作。既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做好党员干部澄清工作,维护其合法权利,又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营造党员、群众监督的良好环境,在进行澄清的同时,注重深化澄清成果的运用,密切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及时通报澄清工作情况,并加强跟踪分析,逐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浅谈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开展澄清正名工作范文(2)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不断提升,针对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人员的信访举报量也随之攀升,这其中不免存在一些随意污蔑、攀咬干部的不实信访举报。特别是在换届选举、人事调整等特殊节点或荣誉表彰、评先评优等关键时期,总有个别人借信访举报之名行诬告诽谤之实。2018年村“两委”换届期间,x县纪委监委共收到涉及村“两委”候选人及换届选举工作信访件x件,查实率仅有x%,其中匿名举报x件,经查全部失实。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准确将“正常信访”与“恶意诬告”区分开来,为干净干事、一心为公的干部撑腰鼓劲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途径。2019年8月,江西省委出台了《关于为受到不实举报对象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明确指出要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进一步保护和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但是,之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探索开展澄清正名工作中常会遇到对象把握不准确、范围选定不明确、方式应用不恰当、程序运行不顺畅等问题。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分析基层落实澄清正名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思考提出对策建议。一、当前探索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存在的问题x县纪委监委将澄清正名与深化乡镇纪委“两化”建设、推动乡镇纪委“有作为”相结合,并在党员干部较多、信访量较大的x镇试点“澄清正名”工作,在实践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适用范围不明确,启动申请“起步难”启动澄清正名办理程序的前提是受到不实举报的对象提出申请或者由案件承办部门研判后提出,要同时符合“认定失实”和“存在不良影响”的条件。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澄清正名适用范围规定不明确,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澄清正名适用情形认识模糊,澄清对象把关不到位,造成申请随意,对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实举报、经谈话函询未能认定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暂无证据证明的问题等不适用澄清正名的情形提出了澄清申请。(二)工作机制不完善,程序衔接“掉链子”目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还处在探索开展澄清正名工作阶段,存在组织实施和后续处理规范不明确等问题,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对象或案件承办部门如何提出澄清正名申请、澄清正名申请如何受理审批、不同澄清对象由谁审批批准、不实举报复核工作如何组织开展、不同澄清方式如何组织实施、对诬告者如何认定处置、如何做好“一案一档”等等都存在制度缺失,导致工作开展不流畅。(三)方式选择不恰当,澄清效果“打折扣”澄清正名的目的是消除不良影响,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选择好适当的澄清方式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就是做一场“无用功”。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把握澄清正名方式上有时会出现偏差,特别是部分针对村干部的不实举报,仅向被举报人及其所在乡镇党委反馈澄清,群众知晓度较低,不良影响仍然存在。如x县临塘乡水口村支书许某被匿名举报存在收受红包、贪污救济物资、项目资金等问题,经查失实后,向许某和临塘乡党委进行了反馈澄清,但是之后仍收到大量关于许某的重复举报,在临塘乡水口村群众代表会议上再次澄清后,再未收到过关于许某的信访举报。二、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关键要点(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对事不对人”。澄清正名是对事的澄清,而不是对人的背书。开展澄清正名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就事论事,对确认无疑的问题进行澄清,不对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定论,注意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工作被动和负面舆情。如,x县人民医院院长廖某多次被群众举报在采购医用血透机时收受了医疗器械代理商回扣等其他问题,经查,廖某在采购医用血透机时收受了医疗器械代理商回扣的问题失实,县纪委就针对此事在县人民医院领导干部层面进行澄清。(二)要做好澄清正名“后半篇文章”。澄清正名只是第一步工作,对不实举报,分清楚错告还是诬告,对错告者要提醒教育,对诬告陷害行为要及时追查。要同组织部门、信访部门、公安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全力,及时发现和处理诬告陷害的失实举报,必要时会开展联合查处,并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通报曝光,从正反两方面亮明态度,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三)要加强信息公开“回应群众关切”。要提升群众的知情权,一方面要及时通过党务公开网、政务信息网、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公布党务政务信息,特别是要及时公开民生领域的办事流程、公开惠农惠民政策等与群众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另一方面在涉及群众重大利益、造成群众生活有重大改变的政策出台前要广泛征求意见,加强宣传,取得群众理解与支持。通过及时公开与加强宣传两种方式减少因不了解情况造成的错告。三、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的意见建议(一)明确适用范围。澄清正名对象为被信访举报的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澄清正名适用于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反映失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经谈话函询及复核后认定反映不实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信访举报反映内容部分属实,但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应当予以澄清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澄清正名不适用于涉及党和国家、商业、案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经调查失实但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不能排除违纪可能,经谈话函询所反映的问题未能认定作采信了结等几种情形。(二)正确选择方式。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澄清正名的方式,实现纪法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需要注意的是,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拟开展澄清正名工作时,要充分征求被举报人意见,避免造成“反效果”。如,2019年5月群众举报x县龙师附小校长曹某在组织征订教辅资料过程中收回扣,经调查失实后,县纪委拟对其开展澄清正名,在征求曹某意见后,其考虑到此事未造成不良影响,如果在学校范围内公开澄清,反而会扩大影响,造成不必要的猜测。县纪委采纳了曹某意见,采取了向本人书面反馈方式进行澄清。一是反映问题不具有普遍性,仅为个人针对被举报人的不实举报或不良影响范围不大的不实举报,可通过向实名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党组织负责人等当面反馈澄清说明,无法当面反馈澄清说明的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反馈澄清,澄清正名工作开展情况应记录在案;二是被举报人处于提拔重用、评先评优考察期间的,可以通过函、报告、通报等公文形式向组织人事部门、评先评优组织部门等书面澄清,避免影响被举报人提拔使用、评先评优,对已经造成影响的要及时提出纠正建议;三是对反映问题在一定范围造成不良影响,特别是涉及民生领域,群众关注焦点的,可以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干部在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部门或村委会以会议、个别说明等方式通报调查结果,澄清有关情况,消除影响;四是对反映问题影响较大且被举报人有要求的,可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澄清公告,在“两微一端”等平台或相关媒体发布澄清公告进行澄清。(三)准确规范程序。严格按照个人申请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审核把关、组织实施、澄清反馈的程序开展澄清正名工作。以x县为例,信访举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失实结论后,被反映人认为该信访件对其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办案部门审核认为符合澄清适用情形的,由承办人提出澄清申请,填写《不实举报澄清正名申请表》,经办案部门审批、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主要领导逐级审核,并经县纪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