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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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收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主讲人:吴丽光1企业所得税差异分析一、收入差异及调整收入的定义:•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3收入的类型: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4•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5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时间托收承付方式: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预收款方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6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收入的金额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7其他收入确认的时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收入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8•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9•股权转让收入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10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08年以前:国税函[2008]264,可以递延;*今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不可以递延;•劳务收入的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1、跨年度劳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2、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3.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5.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6.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7.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8.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9.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买一赠一•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与无偿赠送的区别——(国税函[2008]875号)14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15售后回购•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1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17商业折扣•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18现金折扣•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19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20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国税函[2008]828号)21•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22视同销售价格确认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国税函〔2010〕148号23内部处置资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与增值税的区别)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24债务重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5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26不征税收入《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性资金的定义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27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计入实收资本)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如: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8不征税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你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8〕1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9不征税收入•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收费税前扣除国务院或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收费,不得税前扣除30不征税收入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财税[2011]70号31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2•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行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33•技术转让收入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扣除的差异与调整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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