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讲解系列二:营业税演讲人简介:杨雪松先生•担任云南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部主任•担任有成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律师1.1999年10月律师资格一次合格2.2000年9月注册会计师一次全科合格3.2001年9月特许证券审计资格一次合格4.2001年6月注册税务师一次全科合格5.2001年5月会计师一次全科合格6.2006年9月财政部、证监会新《企业会计准则》师资认证7.2008年10月高级会计师考试一次合格8.2009年12月ACC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国际会计、审计准则方向)•积极参与中国企业改革重组及其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进行的私募、股票上市和买壳上市等相关的项目,累计为云南九家上市公司和多家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财税与法律咨询服务。•在财会、法律、审计、资产/企业价值评估、企业融资及兼并收购等方面有十年的工作经验。新旧营业税法的变化分包和转包•“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与原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三点变化:•一是适用主体由“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调整为“纳税人”,即所有从事建筑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解决了过去再分包不得扣除分包价款而造成重复征税的问题。•二是将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不再允许扣除。•三是根据建筑行业有关“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等规定,将扣除对象由“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对分包给个人的也不得扣除分包价款。甲供材料•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与旧条例和细则相比,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适用范围由原先“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调整为“除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劳务”。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的,则不适用本规定。•二是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提供,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装饰行业清包工程•《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明确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境内外行为判定原则调整•新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务。•而旧细则第七条规定“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属于境内劳务。建筑业混合销售•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等混合销售行为,其应税劳务和货物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分为两种:(1)自产货物加建筑劳务,符合条件的可以分开计征营业税和增值税。国税发[2002]117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进行了规范,废除了重复征税的规定(2)外购货物加建筑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征营业税或征增值税的处理原则不变,以企业的主业为主。纳税义务人的规定1、由独立核算单位和不独立核算单位作为营业税纳税人调整为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可作为营业税纳税人2、解决了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作为纳税人的问题,单位内设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其为单位内部提供的应税行为,无论是否结算价款,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也不作为劳业税的纳税人3、财税[2001]160号“独立核算单位”的规定相应废止。单位内部提供的应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五条规定:•铁路部门下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从事铁路大修业务,属于单位内部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本单位的建筑业务,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应当征税,不与本单位结算价款的,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0】第891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新细则补充了前提是提供应税行为(包括提供应税行为过程中和完成两种情形)但对应税行为提供前收到的款项不能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强调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2、收到款项和合同约定付款期限要遵循孰先的原则。纳税义务时间•调整了建筑业、租赁业、自建行为等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条例和细则将建筑业或者租赁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过去的根据财务制度确认收入的时间,调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同时规定,对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就是说如果销售不动产发生预收款行为的,则其自建行为也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安业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建筑业和租赁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过去的根据财务制度确认收入的时间调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纳税地点的变化1.提供建安劳务,新旧细则皆是在劳务发生地,无变化!2.提供其它营业税劳务,由劳务发生地到机构所在地。差额征税项目扣除凭证的管理•(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行业税务风险初装费如何纳税•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赠送服务赠送实物•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6〕1278号挂靠运输单位如何纳税•个人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购买或租赁集装箱运输卡车(以下称集卡车),挂靠在租赁公司名下,利用拥有(包括购买、或租赁,下同)的集卡车以租赁公司名义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租赁公司及其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为拥有集卡车者开具运输收入发票,并按开具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一)拥有集卡车者属于租赁公司的内部职工,其从事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以租赁公司为纳税人,拥有集卡车者不是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二)租赁公司向拥有集卡车者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内部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2]292号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5]1146号包机运输•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本通知所称包机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与包机公司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国税发[2000]139号索道收入按旅游业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规定,在旅游景点为旅客观光提供的索道运营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交通运输业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又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那么景点门票收入呢?统借统贷和资金占用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明确:•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统借统贷--财税[2006]134号•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蓝星)通过设立于香港的全资子公司蓝星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蓝星),收购法国安迪苏集团公司。•由于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限制,中国蓝星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通过渣打银行北京分行以委托贷款方式将所借资金分拨给香港蓝星,并按支付给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利率向香港蓝星收取利息用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现就中国蓝星在上述经营过程中向香港蓝星收取利息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对中国蓝星按支付给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利率水平向香港蓝星收取的用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的利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有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宗教团体如何纳税•一、关于门票收入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人,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宗教文化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绵山风景区的门票收入既有寺庙、官观、清真寺和教堂等门票收入,也有其他景观的经营收入,其门票收入里既有免税收入,也有征税收入,因此该公司要严格区分免税收入和非免税收入。对其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他经营收入应按规定征税,如果不能区分征税和免税收入的,则按全额征税。以上所称寺庙、官观、清真寺和教堂必须是经宗教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以上免征营业税的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必须是由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单位管理和使用。•二、关于内部提供劳务征税问题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征营业税。绵山风景区开发公司内部非独立核算的建筑部为其提供的修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征收营业税。•三、绵山风景区开发公司取得的游客投放到寺庙功德箱中的钱物,不属于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有价消费卡的纳税义务时间•国税函(2004)10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明确:•消费者持服务单位销售或赠予的固定面值消费卡进行消费时,应确认为该服务单位提供了服务业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了营业税纳税义务,对该服务单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消费者持卡消费时,服务单位所冲减的有价消费卡面值额。•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咋办?合作提供劳务的营业税问题•国税函(2003)3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付费电视业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付费电视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合作单位收取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