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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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2号成文日期:2006-09-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现将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控股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范围。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发生的符合本通知免征契税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尚未征收契税的,不再追溯,已做征税处理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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