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境外投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第三条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是指我国企业通过新设(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第四条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将根据情况对附件所列国别适时调整并公布。第五条对于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核准:(一)国别(地区)投资环境;(二)国别(地区)安全状况;(三)投资所在国(地区)与我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四)境外投资导向政策;(五)国别(地区)合理布局;(六)履行有关国际协定的义务;2(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第六条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导致中国政府违反所缔结的国际协定的;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的;东道国政局动荡和存在重大安全问题的;与东道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或风俗相悖的;从事跨国犯罪活动的。第七条核准程序(一)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3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五)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六)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第八条申请材料(一)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仅对中央企业);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交的材料包括:1、本部门初步审查意见;2、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3、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第九条中央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其他企业,由4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批准证书》。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第十条获得批准的国内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经批准开办的境外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备案,并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报到登记。第十一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申请书中所列事项发生变更,须报原核准机关核准。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须经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经商务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有关具体要求,商务部另文下发。有关办法,将另行制定下发。第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得向下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委托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事宜及增加核准环节、申报材料和核准内容。第十五条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第十六条此前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5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商务部委托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国家名单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样本3、《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样本洲别国别亚洲(38)泰国科威特斯里兰卡马尔代夫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土耳其蒙古印度尼泊尔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亚美尼亚菲律宾哈萨克斯坦韩国土库曼斯坦越南老挝塔吉克斯坦阿联酋阿塞拜疆印度尼西亚阿曼以色列沙特阿拉伯黎巴嫩柬埔寨孟加拉国叙利亚也门卡塔尔巴林伊朗文莱塞浦路斯约旦缅甸欧洲(37)瑞典德国法国比利时卢森堡芬兰马耳他挪威意大利丹麦荷兰奥地利英国瑞士波兰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葡萄牙西班牙希腊俄罗斯乌克兰摩尔多瓦白俄罗斯阿尔巴尼亚克罗地亚爱沙尼亚斯洛文尼亚立陶宛冰岛罗马尼亚南斯拉夫马其顿波黑拉脱维亚非洲(42)6加纳埃及摩洛哥毛里求斯津巴布韦赞比亚阿尔及利亚加蓬马里利比亚安哥拉喀麦隆尼日利亚苏丹刚果(金)南非佛得角埃塞俄比亚刚果(布)博茨瓦纳塞拉利昂莫桑比克肯尼亚吉布提贝宁乌干达毛里塔尼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马达加斯加中非坦桑尼亚多哥莱索托厄里特立亚佛得角赤道几内亚塞舌尔科摩罗利比里亚尼日尔突尼斯美洲(14)加拿大墨西哥巴西波利维亚阿根廷乌拉圭厄瓜多尔智利秘鲁牙买加古巴巴巴多斯特立尼达多巴哥圭亚那大洋洲(4)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斐济7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8批准证书[]商合境外企证字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公司在国家(地区)投资设立右页所列中方独资(中外合资)境外企业。主办单位须凭本证书在一年内办理我国外汇、银行、国有资产、税务、商检、海关、外事等有关部门所需手续。(商务部印章)年月日9境外企业名称中文外文境外企业地址中文国家城市外文国家城市投资方中方外方注册资本万美元中方%外方%投资总额实际投资中方万美元实物万美元现汇万美元外方万美元实物万美元现汇万美元其它资金经营年限年雇员数经营范围批准文件申报文件备注10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11批准证书[]商合港澳企证字第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公司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右页所列驻港澳中资企业。主办单位须凭本证书在一年内办理外汇、银行、国有资产、税务、商检、海关、外事等有关部门所需手续。年月日12驻港澳中资企业名称中文外文注册地址合资各方内地企业合作伙伴注册资本内地企业%合作%投资总额万美元实际投资内地企业万美元实物万美元现汇万美元合作伙伴万美元实物万美元现汇万美元其它资金万美元经营年限年雇员数人内派人员人经营范围批准文件申报文件备注驻港澳中资企业名称中文外文注册地址合资各方内地企业驻港澳中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合资各方内地企业其他投资方注册资本内地企业%其他投资方%投资总额万美元实际投资内地企业万美元实物万美元现汇万美元其他投资方万美元实物万美元现汇万美元其它资金万美元经营年限年雇员数人内派人员人经营范围批准文件申报文件备注132、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国家鼓励和支持内地各种所有制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是指:内地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具有当地法人资格的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生产制造、交通运输、旅游、服务、研发、投资、科技等企业,以及内地企业在港澳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设立的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投资开办企业的方式包括:新设(包括独资、合资、合作等)、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商务部是核准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的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委托,对本地区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进行初步审查或核准。核准时,如有必要,应事先征求国务院港澳办、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意见。核准机关从以下方面对企业申请进行核准:是否有利于内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是否有利于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是否能够发挥港澳地区的有利条件,扩大对外贸易和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是否有利于加强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在经济、技术上是否可行,由企业自行负责。以下赴港澳投资不予核准: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与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法规相悖;违反中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或多双边协定、条约;利用赴港澳地区投资14开办企业从事国际犯罪活动;其他不适宜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的情形。(1)核准程序(一)地方企业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为从事境外间接上市、开展投资性业务在港澳地区投资开办的企业由商务部核准,其余由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二)赴港澳地区投资开办企业的申请材料: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人员构成等);拟投资开办企业的章程,相关协议或合同;内地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需以外汇出资的);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三)地方企业的申请获得核准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代发《内地企业赴港澳地区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中央企业,由商务部颁发批准证书。(四)企业获得核准后,须凭批准证书和核准文件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相关事宜;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境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五)获得核准的企业在当地注册后,应将有关注册文件报商务部和国务院港澳办备案,并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报到登记。153、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备案制度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列矿产资源包括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为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供应,保证我国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实现,国家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积极参与境外矿产资源开发。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开展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的情况,协助企业解决在项目推动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决定对我国企事业单位在境外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实行项目备案。(一)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拟在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加工等经济活动的,需在准备阶段向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办理项目备案手续。(二)办理项目备案时,企业需填写《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备案表》然后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直接报商务部(国外经济合作司)和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三)商务部(国外经济合作司)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代表两部在备案表上加盖公章(商务部国外经济合作司司章)完成项目备案手续。加盖公章后的备案表一式五份,分别由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备案企业、备案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留存。(四)办理了项目备案的国内企业,有资格享受国家对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政策。16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为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管理,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商务部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五年九月十四日17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中资企业)的管理,加强对中资企业的协调指导并提供各项公共服务,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