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主讲人:孟宪胜企业纳税实务与技巧第13讲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本讲主要内容•收入总额的确认与纳税调整•税前扣除的确认与纳税调整一、收入总额的确认与纳税调整1.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规定2.对于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收入的确认3.商业折扣的处理与纳税调整4.现金折扣的处理与纳税调整5.租金收入的确认与纳税调整6.销售不动产收入的确认与纳税调整7.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的处理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规定•1.财政拨款需要具备的条件:•一是主体为各级政府,即富有公共管理职责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二是拨款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三是拨款为财政资金,被列入预算支出的。不征税收入的具体规定•2.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等,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除了企业取得的出口退税(增值税进项)外,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3.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型收费不包括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于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收入确认•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统称875号文)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2.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的计算公式:•本年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收入•本年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年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费用商业折扣的处理与纳税调整•875号文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875号文同时明确“买一赠一”销售模式中的“赠一”也是销售行为,所取得的收入是“销售商品”与“赠与商品”综合。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现金折扣的处理与纳税调整•875号文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租金收入的确认与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能并非实际收款日期•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租金收入的确认与纳税调整•按照性质的不同,企业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1.对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一次支付的租金也分期扣除。•2.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分期扣除。销售不动产收入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不动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或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应当视作转让财产,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的确认•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具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其中包括四种不同的方式:•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销售不动产收入的确认•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的处理•企业转让属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按规定应并入转让当期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成本和发生的费用,包括转让资产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可在税前据实扣除。二、税前扣除的确认与纳税调整•1.销售费用的扣除•2.管理费用的扣除•3.财务费用的扣除期间费用项目按税法进行归类•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可划分为三类:•1.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2.税法没有扣除标准的项目,包括工资薪金、办公费、差旅费、董事会费、咨询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印花税等。•3.税法给予优惠的费用项目,包括研究开发费用等。(一)销售费用的扣除•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手续费和佣金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申报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以扣除: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2.手续费和佣金•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二)管理费用的扣除1.工资薪金支出2.劳动保险费3.差旅费4.会议费5.租赁及物业费6.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7.开办费8.职工教育经费9.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10.业务招待费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税法允许税前按规定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企业预提工资薪金,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不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2.劳动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准予扣除。(基本五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劳动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支付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扣除。如外籍员工3.差旅费•《企业财务通则》第46条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1)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2)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赔偿等支出。•(3)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4)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差旅费•因此,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并且不是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可以在税前扣除。税法要求企业提供合法凭证,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差旅费•与出差补助标准有关的还有职工的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财税字【1995】82号),计入差旅费项目,允许税前扣除。•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4.会议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52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5.租赁及物业费•租赁及物业费是指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的租金以及支付的物业管理费。•实施条例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均匀扣除。(免租期)5.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1.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5.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的费用•2.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6.开办费•开办费是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构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6.开办费•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明确: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7.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公司零星购买的书刊应区分不同用途分别计入“管理费用—办公费”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科目。•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经费•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8.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第039号)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省级人民政府发放的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扣除,暂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