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精编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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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精编4篇】编辑向您分享了“离婚协议【精编4篇】”,以便日后查看请将这篇文章收藏起来。随着企业的不断进步,合约的存在可以帮助违法行为进行。它是减少和防止争议的发生的重要措施。离婚协议【第一篇】律师回答:1选择合适的环境谈离婚:选择一个对双方均相对宽松的时间以及适宜谈判的安静场所进行;2准时:请依据事先约定的时间准时到达谈判场所;3准备谈判计划:确保自己携带了谈判所需的所有文件的副本;4谈判心态:在双方谈判过程中,态度要端正,用语要礼貌,保持冷静并适当表现出自己的自信;5要有耐心:要耐心倾听对方陈述,不要常常打断;6适时反驳:在保持态度正确的同时,也可行使自己提出反驳意见的权利;7善于倾听:你可以坚持自己的想法,但不要顽固不化,要注意听取别人的建议,哪怕是批评,也可能是善意的、值得考虑的;8避免谈判商业化:请尽量不要以谈生意一样的态度来商议自己的个人问题;9适时寻求帮助:不要被自己需要承担的责任吓倒,你可以要求考虑时间,或出来咨询一下你的亲友或是你的律师;10掌握原则:不要让自己不甘愿的作出任何决定,哪怕你的律师也同意的情况下,此时你可以请求先将这个问题缓一下,以便自己具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考虑;11保持冷静:任何的离婚谈判都无法避免争执,当你感觉自己的情绪开始紧张,心情开始烦躁,甚至愤怒开始在心中蔓延时,请不要说话,闭上眼睛深呼吸,告诉自己,“我要保持冷静,生气解决不了任何问题”。12勿饮酒:不要妄图用酒精或其他来麻醉、镇定自己,面对现实更好一点。13明确法律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规定。有据可查的规定如: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哺乳期内至2周岁前抚养权归女方以及父母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等。在有关法律规定方面取得一致后继续往下谈。14充分理解对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心态切忌盲目沟通,有道是“侃侃而谈,无所事事”。先摸清对方关于孩子抚养问题的基本态度:是否有谈判的余地,有多大余地,是否在利用孩子问题要求更多财产份额等。15抚养费问题抚养费是焦点问题之一,一是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一是抚养费支付问题。数额的确定相对比较容易,一般为收入的20%-30%;但是,支付问题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接受方主张一次性付清,付出方要求按月或者按年支付。16探望权的问题这个问题一般不会太麻烦,毕竟,父母双方都希望孩子有正常的父爱和母爱。但是,关于探望的时间、地点以及送回孩子的时间必须规定清楚,以免后患。17大额开支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开支具有不可预知性,所以,数额往往无法确定;数额巨大,可能超过承受能力;发生时间可能在孩子18周岁以后。所以,建议在谈判时注意明确上述关键点离婚协议【第二篇】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撤销,是否适用《合同法》中第186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规则”?离婚协议目的是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约定等都与解除身份关系相关,应当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只要离婚协议的订立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那么该协议及其中的赠与条款均不允许任意撤销。男方将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不是赠与行为,可以将其看作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常见的几种情形是:1、离婚后,如女方抚养子女,根据《婚姻法》第37条,男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如男方愿意以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抵偿抚养费,女方也同意的,这种行为就不是赠与。2、如男方具有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6条,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双方协商离婚,男方为了承担此种损害赔偿责任而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也不是赠与。3、离婚时,如女方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第42条,男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男方为了帮助女方,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用于帮助女方的,是履行法定义务,不应当属于赠与。4、男方单纯为了表达谢意或者出于其他的正当动机,而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清偿先前债务,将婚前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就是赠与。因为赠与的本质是“无对价”。其次,男方处理个人财产给女方的行为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呢?有学者对此表示否定。因为“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实际上,《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并非否定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婚姻关系的确是一种身份关系,通常不能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在婚姻关系领域内也有一些涉及财产分配的`合同,这些合同或者约定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本质差别。目前多数学者也认为,《合同法》第2条第2款排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3]因此,如果男方将个人财产处理给女方的行为确属赠与,可以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第三,如离婚协议中处理个人财产的条款确是赠与,能否撤销?在司法实务中,有法官认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其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育条款等均系出于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的动机,因此,上诉人基于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被上诉人的行为,可认定是一种目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上诉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撤销。”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即使是赠与,也并非一定是目的赠与。目的赠与,系指赠与人为特定目的而为之赠与。如目的无法实现,则赠与之物可以要求返还。在离婚协议中,男方赠与给女方个人财产,可以出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也可以不具备任何目的。此种赠与行为是否具有道德性,不能一概而论。尽管离婚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但是不能因此就认定所有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都具有道德性,是不可撤销的。因为,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仍然存在单纯的赠与行为,不因双方的身份而有不同。此外,有学者还认为,作为赠与人的男方撤销赠与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的限制。该条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只要没有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不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法院审理,只是审理有无欺诈、胁迫等等特定情形,而并不是要重新进行分割。笔者对此不敢赞同。该条规定中的“财产分割”,是对离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不包括个人的财产。因此,男方将自己的个人财产赠与给女方又反悔的,并不适用第9条的规定。离婚协议【第三篇】男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女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男女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生育一女孩(男孩)名_______.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经男女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1.婚生子女_____由女方抚养。2.抚养费由男女双方共同负担,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子女的抚养费人民币_______元付至女方指定的账户:________________,直至子女成年。子女成长过程中如因教育、医疗、对外侵权等大额花费,由男女双方平均分担。3.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子女或带子女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男方应保证探望或带子女外出游玩期间子女的安全,且对子女的学习、生活无伤害,否则女方有权拒绝男方探望。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1.双方确认:双方共有夫妻共同财产电脑两台,私人生活用品、首饰(无贵重价值)若干,无其他任何房产、存款等财产。2.双方同意:电脑两台归男方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首饰归各自所有。3.双方声明:除上述列明的共同财产外,无其他任何共同财产,如有故意隐瞒,应双倍赔偿对方损失。四、债务的处理:1.双方确认:男方婚前欠_______人民币_______元。婚后男方欠______人民币_______元。女方无欠款。2.双方同意:男方婚前所欠债务______元由男方自己负担。婚后所欠债务______元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由双方各负担______元。3.双方声明:除上述债务外,双方无其他债务。如有遗漏,由各自承担。五、协议生效时间: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男方:女方:签名:签名:年月日年月日五、上述自愿离婚协议书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因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对外赔偿等,延迟支付的一方应按日向全部垫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额千分之六的延期违约金。子女监护方阻止非监护方探视或不提供探视机会的,非监护方有权取得监护权,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精神损失赔偿金金额为监护方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上年度全部收入。离婚协议【第四篇】上个月,婚姻律师在丰台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王先生(化名)与郭女士(化名)约定将夫妻共有的、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一套位于丰台区方庄附近的房产赠与给他们的女儿小红(化名)。然而,离婚后王先生因考虑自己分得的财产过少而反悔,不再同意将房产赠与给女儿小红。负责抚养小红的女方郭女士便作为小红的法定代理人将王先生起诉到了丰台区法院要求将房产过户给小红。从法律上来讲,该案实际上属于赠与合同纠纷,但其中又涉及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内容。当然,只有先解决有关赠与方面的法律问题,该房产问题才能最终得到解决。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另外,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这些法律规定可见,除非王先生将房产实际过户给小红,或者该离婚协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否则,王先生可以随时撤销该赠与。在庭审中,本律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详细阐述了我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正当性、合法性。结合该房产目前状况来看,该房产仍然属于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需要另行起诉予以重新分割。经过连续几次的开庭审理,丰台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认可了律师的诉讼观点并依法认定离婚协议中关于把房产赠与给女儿的约定不生效。该房产为王先生与郭女士的共同财产。在实际协议离婚的案例里,有相当一部分父母在离婚协议里约定把某些离婚财产赠与给子女。对于这类发生在离婚案件里的赠与行为,需要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法律规定,除少数情形外,作为赠与人在赠与合同实际履行完毕前是享有任意撤销权的。因此,如果要想保证赠与的约定在离婚后能够得到实际履行,最好将相关约定加以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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