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佛山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程(2005年修订稿)一、主要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2、《国家税务总局局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59号)4、《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0]237号)二、申请条件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商贸企业1、小型商贸企业(指除“大中型商贸企业”和“商贸零售企业”以外的商贸企业)(1)一般的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辅导期(不少于6个月,下同),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2)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到位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小型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2(3)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属于小型商贸企业,且分支机构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2、商贸零售企业实际经营方式有零售、有固定经营场所(必须有零售铺面)、拥有货物实物的商贸零售企业,凡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3、大中型商贸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计算,下同)以上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凡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经营规模较大(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式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管理。4、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三)工业企业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暂认定期,实行暂认定期一般纳税人管理。2、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实际年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工业企业,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3入暂认定期,实行暂认定期一般纳税人管理。3、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进入暂认定期,实行暂认定期一般纳税人管理。4、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特殊企业以下特殊企业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属在2004年6月30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商贸企业,必须实行辅导期管理制度。1、取得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属小型商贸企业,还必须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2、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3、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4、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无论年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是否健全,都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5、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有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无论年销售额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都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四)个体工商户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比照商贸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制度:1、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标准的,即:(1)凡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标准参照工业企业相关规定;(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标准参照商贸企业相关规定。2、按照《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记账,依《征管法》规定设置的账薄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账簿,4能如实反映货物的购进、生产、销售等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的。3、能依期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等等(个体商业户还须满足“采取查账征收税款至少3个月以上”的条件)。三、认定申请时限(一)商贸企业1、一般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2、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3、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大中型商贸企业,预计销售额能够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4、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商贸企业,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可于达到标准的次月内提出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申请。5、商贸企业纳税辅导期达到6个月后,应于辅导期满前30日内提出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申请。6、2004年8月1日(不含8月1日)前已认定,仍处在暂认定期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在暂认定期满前30日内,或在暂认定期超过半年且期内累计销售额达到法定标准的次月内提出正式认定申请。(二)工业企业1、新办的工业企业。若预计年销售额能够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或3个月内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将视作已开业的工业企业处理52、新办工业企业需经筹办期才能正式投产的,必须在办理税务登记次日起3个月内将预计筹办期的起止时间报基层分局备案(到期仍未投产的可申请延续),基层分局将应将企业的筹办期申请报告连同税务登记资料一并归档。对已办理筹办期备案的企业,在筹办期内不得供应发票(如在筹办期内有领购发票并发生应税销售收入行为的,视作筹办期已结束),其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时限可延至筹办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逾期提出申请的,视为已开业企业处理。3、已开业的工业企业。已开业的工业企业连续12月内累计销售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可在达到标准的次月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已开业的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达到标准的次月提出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4、暂认定期的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应在暂认定期满前30日内,或在暂认定期内累计销售额达到法定标准的次月内提出正式认定申请。(三)特殊规定凡根据《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0]237号)第十条所列违规行为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一年内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年后的连续12月内累计达到规定认定标准的,应在达到标准的次月提出认定申请。四、审批权限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机关为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机关为县(区)局(含)以上各级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具体规定如下:1、企业的认定由县(区)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2、个体工业户的认定由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3、个体商业户的认定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4、一般纳税人因违规行为被取消资格后,一年期满需要重新认定的,须层报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五、报送资料6(一)申请暂认定(辅导期认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区局终审的格式见“附件1”,市局以上终审的格式见“附件2”)2、税务登记证副本;3、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理由;4、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资格证(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等);5、固定资产目录(提供固定资产项目明细账复印件);6、经营场地资料(经营场地如属自有的,附产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7、纳税人准确的方位图及厂房、主要设备、经营场所相片(4R彩照)。方位图必须准确易找,应标明企业附近的易辨建筑物或标志,注明主要道路名称;方位图下方应附列企业详细名称、地址、经济性质、财务负责人名、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号码等。相片至少两张,一张为纳税人的门面相片,另一张为厂房及主要设备或生产经营场所相片。商贸企业如另设有仓储场地的,还应报送设置在经营场所以外的仓库相片和方位图。8、分支机构申请认定的,应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通知书》及总机构确定其为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的证明材料;9、盐业批发企业、粮食收储企业、政府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可从事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10、出口企业必须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如需直接申请正式认定,其应报送的资料比照“申请暂认定”的要求。(二)申请辅导期(暂认定期)转正式认定71、企业书面申请;2、税务登记证副本;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审核表》。(三)因违规行为被取消资格,一年期满后申请重新认定1、按照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提供相关资料;2、因违规行为取消资格时审批机关下达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通知书》复印件。(四)报送资料要求报送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均指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资料统一使用A4规格,复印件上必须加具“此件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六、审批流程(一)受理主管国税机关接收纳税人所报送的资料后,应即时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原件审核后退回),同时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资料真实完整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合格或欠缺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要求纳税人重新报送。受理人员应向受理认定申请的纳税人发放《税收法制知识摘录》(一式两份,格式见“附件8”),《税收法制知识摘录》是税务机关向企业宣传税收法制知识的资料,要求企业法人在“签字栏”签收并自行保存一份,另一份由税务机关在约谈或实地查验环节收回。(二)、审核1、案头审核(应在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1)认定标准审核。根据本规程第二条“认定标准”的要求,对企业是否符合认定标准进行审核。(2)认定时限审核。根据本规程第三条“认定申请时限”要求,对企业提出申请的时限进行审核。(3)认定资料审核。根据本规程第五条“报送资料”的要求,对企业报送的8资料进行审核。负责案头审核人员必须将企业申请资料与征管系统中的税务登记资料、申报资料等进行核对,并根据案头审核情况准确填写《工业/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地核查情况报告》(附件3、4)中的“案头审核情况”栏。2、约谈(只对商贸企业,可与实地查验同时进行)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1)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2)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3)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的银行账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4)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主管国税机关经办人员应对约谈的内容做好记录,制作《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约谈记录》(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