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税收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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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推海洋经济发展,现结合浙江国税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发展海洋经济的战略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1.浙江发展海洋经济的重大意义。21世纪是海洋世纪。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沿海区域发展战略布局、拓展发展空间、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现实选择,是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保障国家战略物资供应安全和经济安全、提升我省综合实力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重要举措。发展海洋经济为浙江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新机遇、新空间、新潜力。各级国税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推进海洋经济发展、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作为应尽职责。2.把握海洋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一是要把握浙江海洋经济发展“一个中心、四个示范区”的战略定位。“一个中心”,就是建设我国的大宗商品国际物流中心;“四个示范区”,就是我国海洋海岛开发开放改革示范区、我国现代海洋产业发展示范区、我国海陆协调发展示范区、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和清洁能源示范区。二是要把握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三大建设重点。即:打造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构建“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建设舟山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舟山群岛新区)。三是要把握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两大平台。即: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这两个平台。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学习领导讲话和相关文件,有针对性地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税收服务和政策支持。3.结合国税工作实际抓好落实。一是要用足用好用活现有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综合运用减免退税、税前扣除、投资抵免等多种方式,引导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合理流动。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力强、生态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和企业发展,全面提升示范区产业层次和综合竞争力。二是要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坚持“始于纳税人的需求,基于纳税人的满意,终于纳税人的遵从”的工作原则,建设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流程,落实服务措施,改进服务方式,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平台。三是要加强政策调研。对在现有基础上需要突破的税收政策和重要的管理措施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可行性和有效性,便于向上争取政策,实施先行先试。二、用足用好现有各项税收优惠,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一)着眼于打造现代海洋产业体系,落实发展新兴产业和支持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4.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对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6.对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销售利用海洋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8.远洋捕捞水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水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9.企业从事远洋捕捞所得和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0.2013年底之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1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12.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1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3.对出口船舶退(免)税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即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船舶,在其退税凭证尚未收集齐全的情况下,可凭出口合同、销售明细账等资料,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后者据此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手续。(二)着眼于构建“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落实完善沿海基础设施的税收优惠政策14.对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着眼于提高海洋科技创新能力,落实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15.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16.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7.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缩短到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缩短到3年。18.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着眼于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落实鼓励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19.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目录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20.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所列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2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深入调查研究,争取先行先试推动海洋经济健康发展23.就舟山群岛新区企业享受低税率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调研。重点分析舟山群岛新区范围内的海洋经济类相关产业情况、发展前景以及税收状况。24.就申报舟山保税港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可行性和有效性相关调研。重点分析舟山能否有合适区域设立一个集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进出口贸易、采购分销、金融服务、检测维修、展示展览等功能于一体的自由贸易区,以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25.就战略性新兴产业享受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进行可行性和有效性相关调研。主要分析海洋风力发电、海水淡化、潮汐发电、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行业的现状、发展前景以及税收状况。四、优化纳税服务,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一)加强政策咨询辅导26.推进政务公开。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定。大力推行办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27.加强税法宣传。认真执行税法宣传“三同步”制度,切实做到税收政策文件与税收政策解读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发布。建立定期税法公告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政策送推活动。28.强化纳税咨询。扎实推进纳税咨询知识库建设,有效提升纳税咨询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组建纳税服务税企联系网络,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调查,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纳税服务。重点做好海洋经济示范区内大企业的涉税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减少涉税风险。(二)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29.提供多样化服务平台。加强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以“全程服务”品牌建设为重点,优化办税服务厅功能。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由财政、国税、地税联建答复规范、服务统一的咨询辅导语音平台。加强国税网站群建设,探索建立可申报、可缴税、可开票、可咨询,具有实体税务机关功能的网上税务局,使纳税人足不出户享受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涉税服务。30.优化各项服务手段。优化征管和服务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清理规范涉税事项表证单书,减轻办税负担。按照“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全程服务制度。落实《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工作规程》和《浙江省国税系统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一览表》,制定实施全省统一的办税指南。积极推行网络发票及综合应用工作,遏制发票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推行“免填单”办税服务,推广客户端应用,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31.完善海岛特色办税服务项目。积极探索促进海岛经济发展的纳税服务新举措,针对岛际交通不便的实际情况,向偏远小岛的纳税人提供“预约服务、个性服务、延伸服务”和“绿色通道”相结合的“3+1”纳税服务套餐。对于不能即时前来办税的特殊纳税人,提供涉及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纳税评估、税收优惠、行政许可等各个方面的“订单式”服务。推广“海上办税服务站”,对紧急涉税事项提供电话预约服务,实行全程代理、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三)做好政策跟踪问效32.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倡导“税收执法无小事,不尽其责必被究”的理念,继续开展执法检查和督察,强化责任追究,切实维护税法严肃性。33.深化机关作风建设。以“提升执行力、增强群众观、为民办实事、服务‘十二五’”为主题,深入开展“深化作风建设年”活动,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治庸提能力,治懒增效率,治散正风气,保证税收政策落实不打折扣。34.加强税收政策执行的指导和监管。建立健全政策执行反馈和评估机制,全面掌握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5.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进一步开展纳税人权利义务的宣传,增强纳税人的税权意识。建立健全纳税人权益保障机制,落实《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探索纳税人维权组织建设,坚决防止和制止侵害纳税人权益的行为发生。各级国税机关要围绕本意见的重点内容,细化分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同时要注重将本意见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国税所〔2008〕15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税收政策积极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国税所〔2008〕25号)以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国税发〔2010〕49号)等文件的融合衔接,保持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各级国税机关要以更加振奋的精神状态、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扎实的工作举措,推动浙江海洋经济发展,为浙江经济转型升级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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