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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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楚雄州财政局王勇2011.6.22主要内容基本概念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矿业权价款征管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一部份基本概念一、几个基本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二、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简介三、非税收入征管的一些基本概念一、几个基本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一)预算外收入与非税收入(二)非税收入票据、发票、税票(一)预算外收入与非税收入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一)预算外收入与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一)预算外收入与非税收入区别:属于不同的范畴。按财政部门对资金的管理方式不同,分为预算内、预算外。按政府收入的来源不同,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按照收费管理的特征划分为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联系:存在着内在联系。非税收入由预算外资金演变而来。收费基金是其中的收入类别。在资金内涵上相互交叉。(二)国有资产收益、捐赠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区别:国有资产收益是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是主张财产权利获得的收益。捐赠收入是建立在自愿、不付出对等代价的基础上得到的收入,凭借了政府信用。经营服务收入是建立在自愿有偿、等价交换的基础上取得的市场收入。联系:国有资产收益有时通过经营服务收入的形式来实现。(三)非税收入票据、发票、税票非税收入票据是收(缴)款凭证。发票是商事凭证。税票是完税凭证。二、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简介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模式我州非税收入征管模式目前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集中收费方式(一)单位开票、银行代收模式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利弊:便利缴款人交费降低征收成本提高收费透明度资金与票据紧密结合但功能上存在局限性(二)我州征管模式之一—银行开票收款模式由执收单位填制“缴款通知单”,缴款人持通知单到银行代收点缴款,代收点收款后,开具收据,缴款人持收据联和通知单回执联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代收点收缴的款项按期逐级上划财政。(三)我州征管模式之二由执收单位填制“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缴款人持到银行代收点缴款后持收据联和通知单回执联到执收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由执收单位填制“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给缴款人,收取现金后按规定时限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代收点缴款。(四)实际操作中存在集中收费模式集中在一个场所收费,或是把向同一收费对象收取的各种税费并在一起,按测算的综合征收率(定额数)征收后,再按税、费种进行分配(或者分流)。形式多样:收费大厅、集中窗口(政务中心)收费、税费统征、一票制收费、一站式收费。三、非税收入征管的基本概念征收主体征收方式缓减免审批待结算收入确认、返还非税收入退付非税收入年度预算(一)关于非税收入征收主体法定执收单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或收取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者收取。(二)关于非税收入征收方式直接征收委托征收委托征收定义:执收单位在不具备征收条件或为了降低征收成本、方便征收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其他有关单位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禁止性规定:不得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受委托单位不得转委托。(三)关于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缓减免审批原则缓减免的情形缓减免审批权限缓减免审批程序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原则:分级管理的原则。属于哪一级的收入就由哪一级审批。缓减免的情形:法定特殊情况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权限法定的由执收单位执行;特殊情况的,由执收单位提出意见,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政府授权财政部门审批)备案:法定的报批:特殊情况(四)关于待结算收入确认、返还待结算收入转非税收入待结算收入返还(五)关于非税收入退付经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入,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退还缴款人。退付情形退付程序(六)关于非税收入年度预算执收单位必须按规定编报非税收入预算,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编入部门预算。第二部份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基本概念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模式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管理一、土地管理相关政策(一)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二)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三)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四)国家可以依法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五)政府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制问题: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二)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国有土地租赁(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1)协议(2)招标、拍卖、挂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三)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四)可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五)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公共利益需要旧城区改建使用期限届满单位撤消、迁移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第一、二种情形,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二、基本概念(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分类(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概念: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1)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2)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3)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4)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5)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6)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范围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经营房屋土地收益;依法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分类1、土地出让总价款2、补缴的土地价款3、划拨土地收入4、其他土地出让金收入三、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模式1、征管模式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2、收缴程序收缴分离四、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相关规定1、关于征收主体2、关于征收标准3、关于缓减免审批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管理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管理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管理1、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综〔2007〕151号),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本级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2、规定要提取的几项基金a、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的纯收益中,按5—15%的比例计提。州本级是按5%计提。b、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级:按本级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9%计提上缴省级国库。本级:按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21%计提,专项用于本级的农业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土地出让面积×规定各地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城镇等别)c、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计提。d、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26号)规定,“各地在土地出让时,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土地成交价款与相关税款: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款应按有关规定及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入地方国库,不能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2、土地成交价款与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a.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征收土地,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开展土地出让已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纳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b.土地受让人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等。c.市县国土部门为出让而向中介机构支付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纳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如土地评估费、交易服务费、公告费等。五、矿业权价款征管(一)基本概念(二)矿业权价款征管模式(三)矿业权价款征管相关规定(一)基本概念1、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2、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二)矿业权价款征管模式财政部门负责征管工作,国土部门依审批发证权限负责具体执收。价款纳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专项收入”管理(三)矿业权价款征管相关规定1、关于征收主体2、关于征收标准3、关于缓减免审批1、关于矿业权价款征收主体征收主体: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征收权限:分级征收。征收方式:除直接征收外,还可委托征收。2、关于矿业权价款征收标准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以最终成交价为准;以批准申请方式或协议出让的,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3、关于矿业权价款缓减免审批无明确减免条款,但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或折股。对已出让的矿业权,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审批登记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分期缴纳或折股。凡未有偿处置矿业权的国有矿山企业:如改制成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经省级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将应缴价款部分或全部折股。既不破产也不改制的,经经审批登记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分期缴纳。第四部份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一、总则二、申请和审批三、征收和缴库四、预决算管理五、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总则1、概念: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和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2、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3、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4、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二、申请和审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政府性基金,不得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变相设立政府性基金。三、征收和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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