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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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Ⅳ保税制度保税~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而由海关具体制定执行的一项优惠措施。是指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及包装物料,经海关批准后暂不缴纳进口环节税,加工成成品或者半成品后再视出口情况予以核销。保税的形式: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转口贸易、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保税集团、保税区第一节自由港和保税区等一、自由港一国划定的置于关境以外的特别区域,外国商船可以自由出入,全部或者绝大多数外国商品可以豁免关税的港口。位于内陆的非港口的该类区域,被称作自由贸易区。该类地区的贸易不受关税和进出口的限制,在很多情况下,也免除全部或者部分的进口税、财产税等各类税收。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的主要优势在于不缴纳关税和各类税收,各种原材料和组合部件自由进口,加工后复运出口东道国的获利方法:突出基础建设和其他投资;加强技术转让、雇工和就业;增加港口和运费总收入或者节省运输成本。自由港的类型完全自由港和有限自由港自由港市和自由港区商业型自由港、工业型自由港和混合型自由港保税货物保税货物bondedcargo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海关法》第100条分两类:为转口贸易活动而储存的货物;加工贸易项下的货物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海关法》第59条所谓保税,即海关保留对货物征税的权利。因此,保税货物相当于暂时免税货物,海关视货物的出口情况,再决定征免。与减免税货物的区别目的不同货物种类不同进口手续不同经营人承担的义务不同保税货物的通关涉及了包括合同登记备案、进口货物、储存或加工后复运出口和核销结案在内的全过程。保税货物的通关过程二、保税区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而实行特殊关税政策和管理手段、封闭及综合性的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区和自由港的区别保税区保税制度的作用不如自由港、自由贸易区。保税区地理范围有限,加工整理业务不如自由港方便,货物的仓储时间上也有限制………保税区的特征目的和功能类似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发展过境贸易和转口贸易。区内实行保税制度属于海关监管区保税区和非保税区间设有完善的隔离设施,保税区内仅设有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有关企业。除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企业的必要管理人员、留守人员外,其他人不得在保税区居住。保税区的设立条件保税区的设立条件较为严格。例如,从地理位置上,要求设于交通方便、港口设施完善以及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地区;从基础设施情况看,要求具备完善的、包括供电、供水、通讯、道路在内的配套基础设施,而且区内没有居民居住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条件;从人员素质的角度,要求具有较高素质的就业和科技人员。更重要的是,要制定完善的管理法规和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保税区的功能。对保税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我国规定,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从境外进口供保税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等,享受此种优惠;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料件以及供储存的转口货物,免领进口许可证;保税区内加工产品出口,免领出口许可证。保税区内某些生产项目的审批除国家指定的汽车进口口岸的保税区(天津、大连、上海、广州、深圳)外,其他保税区均不得以转口方式进口汽车,对保税区内企业自用的汽车,也应在指定的口岸办理进口手续。从2005年起,所有进口口岸保税区不得存放以进入国内市场为目的的汽车。国家指定大连新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四个沿海港口和满洲里、深圳(皇岗)两个陆地口岸,以及新疆阿拉山口口岸(进口新疆自治区自用、原产地为独联体国家的汽车整车)为整车进口口岸。进口汽车整车必须通过以上口岸进口。保税区内设立生产受被动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和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化学武器关键前体、化学武器原料及易制毒化学品等企业时,应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产品出境时,海关一律凭出口许可证验放。保税区内设立生产激光光盘的企业,应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海关按现行有关监管规定实行管理。运输工具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是专门承运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和区内企业、机构自备的运输工具。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门批准,经保税区海关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准运证》后,从事运输。境外货物的进出区申报对于从国外进口直接进入保税区,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到境外的货物,实行备案制和报关制结合的申报方式。备案制~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所需进境的料件、进境的转口货物、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填写《海关保税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报关制~进口自用的、数量合理的机械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工作人员自用所需的、合理数量的应税物品,填写《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货物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货物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视为出口货物。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已经办妥进口手续的进口货物,原来已经缴纳的进口税款不予退还。进入保税区加工的产品,应首先向保税区海关备案,批准后运入保税区。并在合同规定期限内返回非保税区。货物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保税区销往非保税区的货物,视为进口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进口料件运往区外委托加工时,应首先办理备案手续,凭该手续运往非保税区。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的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他监管要求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及人员,应当经由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通行,并接受海关的检查。保税区内企业应设置帐簿、编制报表,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并记录有关进出保税区货物和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和损耗等情况。保税区实行海关稽查制度。区内企业应与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联网,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海关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人员及区内有关场所,有权依法进行查验。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双方当事人应就转让、转移事项向海关备案。保税区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开展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业务,海关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保税区的货物需从非保税区口岸进出口或者保税区内的货物运往另一保税区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批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及有关规定办理。三、出口加工区对于出口加工区,我国相关立法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其定位是,“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一般认为出口加工区是自由贸易区的一种形式,在吸引外资方面,既提供了自由贸易区的某些优惠条件以发展贸易和转口贸易,又提供了发展工业生产所必须的基本设施。2000年4月2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出口加工区。为有利于运作,国家将出口加工区设在已建成的开发区内,并选择若干地区进行试点,首批批准进行试点的有15个出口加工区。目前我国共有出口加工区38个,国家级出口加工区24个。相关立法《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专门适用于出口加工区的法律国务院2003年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署颁布的《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颁布的《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等各出口加工区所在地区政府依法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如《深圳出口加工区若干规定》等出口加工区的设立设立在已经国务院批准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出口加工区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须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与保税区隔离设施相同)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并经海关验收。(2)区内设置加工区管理委员会(依托原开发区管理委会作为造型管理部门)和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的监管1.监管制度海关对加工区采取全封闭、卡口式24小时监管制度。分别设立货物和人员进/出通道。2.管理的模式海关对加工区企业采用计算机管理的模式。3.电子帐簿管理对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取消《登记手册》,改用电子帐簿管理,实行半年一次的总量扣减核销制度。4.简化现行手续实现加工区货物在主管海关“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的通关要求。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境外进入加工区货物的税收政策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依法享受免税、保税的优惠待遇。境内运入加工区货物的税收政策货物从境内进入加工区视同出口,依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通关规则(1)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由货主或其代理人根据管委会的批件,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申报;实行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2)明确规定了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照章征税。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通关规则1.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对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由区外企业按照海关进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并按制成品征税。如属许可证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进口许可证;区内企业向海关填报进、出区货物清单,以备核销。2.运自区外,视同出口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海关按照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手续,依法办理退税手续。从区外运入区内的货物,须经区内企业进行实质性加工后方可运往境外。边角料等的处理区内企业在加工产品的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如因特殊情况运往区外,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根据其使用价值估价征税。对无商业价值的边角料、废品运经区外销毁的,应凭管委分和环保部门的批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区手续,海关予以免税、免许可证验放。其他要求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在加工、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短少、损毁的,区内加工或仓储企业应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报告主管海关,并说明情况。经海关核实确认后,准其在账册内减除。进出加工区的运输工具和人员需经海关指定的专用通道,并接受海关检查;从加工区运往境外的加工产品,及由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经海关检验放行后,应交由经海关核准、并由设立于区内专营的储运企业承运;未经海关批准,从加工区到区外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不得运输、携带加工区内货物出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区别1.设立的目的不同设立出口加工区主要是为了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遏制屡禁不绝的加工贸易走私现象。保税区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借鉴国外自由贸易区的先进经验,在我国境内划定特定区域,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区”。2.政策对比出口加工区的政策与保税区的政策着重点不同,不能说出口加工区比保税区更优惠。四、保税物流园区保税物流园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实施封闭管理的特定区域。保税物流园区是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的专门区域,享受保税区的相关政策。2003年12月8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试点建立保税物流园区,2004年4月,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通过国家海关总署等八部委联合封关验收,成为全国第一家实施“区港联动”的试点区域,并于2004年7月15日进入实质性运作。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监管保税物流园区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对货物实行进区手续严格、离境手续简便的开放式管理;区内物流企业可开展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和国际转口贸易,可对进出境及中转货物进行集装箱的分拆和集拼;国内采购的货物进入物流园区视同出口,马上可以退税;实行进区货物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制度。第二节加工贸易制度《海关法》的相关规定第一百条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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