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创汇、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政策出口创汇、外商投资企业概念1、出口创汇是指出售给外贸部门或直接出售给外商产品或商品从而获得外汇收入的行为。出口商出口货物到国外,国外进口商支付人民币以外币种的货款到出口商帐户。进行此类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为出口创汇企业。2、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可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资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3)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外资企业并购内地企业一、被并购企业所提供的材料:(一)资信证明(二)证明书(并购企业证明书)(三)委派书(并购企业委派董事长、董事、监事)(四)辽宁省朝阳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五)增资协议(六)并购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书(七)被并购企业是否有对外投资的说明(八)授权委托书(委托与双方企业无关联认为企业法人代表)(九)被并购企业股东会决议(十)职工安置计划(十一)并购企业公司注册证书(十二)被并购企业营业执照(十三)被并购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十四)新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十五)被并购企业国有土地使用证(十六)律师事务所的外方企业证明注:提供上述材料到省级外经局得到答复批件二、注册营业执照(参照外商独资(合资)企业设立程序)三、开户带上第一条所有材料以及批件到中国银行开户四、会计师事务所待资金进入到开户银行打出本户存款现额单据,将银行单据送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然后去外汇管理局,拿到询证函后,到中国银行确认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一)、简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财政部与外经贸部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此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支持内容和支持对象。(二)、管理部门与职责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支持对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出口创汇活动,其中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四)、支持内容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1、境外展览会;2、企业管理体系认证;3、各类产品认证;4、境外专利申请;5、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宣传材料和光盘翻译制作费最高都为15000元);6、电子商务(当年网络业务最高30000元);7、境外广告(最高至此50000元)和商标注册(最高20000元);8、国际市场考察(国际市场分析策划最高20000元,境外新建与技改项目德可行性研究报告最高20000元);9、境外投(议)标(标书购置费最高20000元,项目初步设计费最高20000元,考察及调研交通费同一项目只支持两人/次境外考察的往返经济舱机票);10、企业培训;11、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五)、优先支持活动: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六)、资金支持方式1、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开拓资金支持内容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2、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3、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以及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企业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七)、申请条件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2、通过管理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3、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5、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八)、资金申请需提交的书面材料1、“项目计划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资金拨付申请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3、“申报单位登记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以及法人签字)4、项目实际发生费用合法凭证(发票、记账凭证、付款凭证等)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并由法人签字,外文凭证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如向国外机构汇款,还须提供支出外汇的银行付汇水单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5、各类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需提供相关材料(附表1)(九)、申报程序:项目单位在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项目计划进行网上公示后,项目执行完成1个月内在网上进行拨付申请,同时将拨付申请相关材料,送交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将相关材料送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专项审核,出具审核结论,并填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审核情况表。市财政、外经贸部门依据审核结论向省外经贸厅、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告。省外经贸厅、财政厅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网上(网址:)予以批复。各市财政部门依据两厅网上批复结果,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十)各级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申报的书面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附表11、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①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②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复印件;③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如使用因私护照出境,则应提供护照复印件和签证复印件;④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复印件;⑤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2、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①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②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复印件;③参展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④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复印件;⑤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复印件;⑥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3、境外市场考察①出国考察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如使用因私护照出境,则应提供护照复印件和签证复印件;②机票(船票、车票)复印件(电子客票须提供电子客票行程单并加盖出票单位印章)以及购票发票复印件;③持申根签证出访欧洲地区须提供出访国生活费发票复印件;④出国考察报告(一次出访多个国家的考察项目需注明在访问国停留的具体时间);4、管理体系认证①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②认证证书的复印件;5、产品认证①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复印件;②CMM认证的证书复印件;③产品认证证书和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6、国际市场宣传推介①产品宣传材料和宣传光盘制作合同复印件及实物;②提供制作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文件的复印件;7、创建企业网站①项目申报单位与网站开发制作单位的合同复印件及网址;8、国际市场分析①申报单位委托科研单位委托合同的复印件;②分析报告(附电子文档);③提供受托单位的业务范围相关文件的复印件;9、境外投(议)标①所购置标书封面复印件;②与初步设计单位所签订合同或委托文件复印件;③出国考察人员的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及考察报告;10、广告商标注册①路牌广告提供广告照片;②报刊杂志广告提供广告正本;③影视广告提供广告合同复印件;④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11、企业培训①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②会议工作照片;③会议签到簿;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一)、简介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是中央下拨我省的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属政府无偿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为推动全省外向型经济发展,规范“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依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省外经贸厅和财政厅共同研究制订了《辽宁省“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管理部门与职责本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商务部、财政部的监督管理。1、省外经贸厅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核等方面的工作,包括:2、确定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3、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意见;4、汇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此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1、审批年度资金计划;2、拨付资金;3、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4、汇同省外经贸厅共同确定此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及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三)、主要支持方向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面:1、支持出口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支持出口加工基地建设。2、支持外经贸人才培训及开展外经贸学术、人才交流活动。3、支持外经贸管理和信息服务建设。4、支持企业参加国家及省统一组织的专业博览会、产品推介会等国际性专业展鉴活动。5、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和参加国外大型招投标项目。6、支持外经贸发展重大课题的研究。7、支持其它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活动。(四)、申请所需材料企业申报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申请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报告2、市级外经贸和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3、企业法人执照、出口经营情况和财务报告4、《辽宁省“东北老工业基地外贸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其它材料(五)、申请程序申请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需由申报企业向当地本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时提出申请,由同级外经贸部门按相关实施细则审核,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分别报送上级外经贸和财政部门,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对各市两部门上报的支持项目确认后,向各市级外经贸和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执行通知书,并按下达的项目通知,由财政部门逐级下拨资金。省级出口企业申报项目,由企业直接报送省外经贸厅和财政厅。经省外经贸厅审核商财政厅同意后,共同下达项目执行通知书,省财政厅按下达的项目执行通知书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