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范例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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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范例8篇】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网友帮大家分享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范例8篇】”,欢迎学习下载,希望大家能够喜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第一篇】甲方(开发商)乙方(监管银行)丙方:为支持居民购买商品房,拓宽购房资金渠道,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开发的楼盘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担保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第一条合作原则:三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第二条乙方对甲方开发建设并依法销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供个人购房贷款,丙方对甲方开发建设并依法销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供个人购房贷款担保。甲方不再为自己销售的房产提供个人贷款担保。第三条贷款额度、期限和比例按甲方要求和相关金融政策,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办理,保证贷款足额、及时到位。第四条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发放贷款申请表、收集贷款资料等工作。二、甲方应将乙方发放的、由丙方担保的购房人的全部贷款用于本协议第二条所指住房的建造,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不能挪作他用。乙方、丙方对甲方使用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享有监管的权利。三、甲方应向丙方提供保证金,保证金额不低于四、甲方保证购房人所购的房产在购买之前未设置抵押权,且不存在任何产权和债务纠纷。五、如因甲方开发项目手续不全、房屋质量问题、延期交工、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等原因造成借款人拒绝按期偿还丙方担保的贷款本息,甲方应回购其房产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甲方应在房屋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相关权证,丙方返还保证金。七、甲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前有义务将所售房屋的初始登记及变动情况及时提供给丙方。甲方对购房人故意损毁房屋、改变房屋用途、转卖房产等情况负有监督和告知丙方的义务。八、丙方同意在担保的贷款额度内,购房人办理贷款手续时,对每一购房人向乙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额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金)及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费用等)。九、丙方负责为提供担保的双方当事人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十、房屋竣工后两个月内,甲方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协助丙方对借款人所购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它项权证。丙方将它项权证移交给乙方后,担保责任即告解除。十一、甲乙丙三方均应对购房协议的真实性负责,如出现因为签订假合同而造成假个人贷款的情况,丙方有权向责任方索赔由此造成的损失。第五条三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一方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另一方损失的,泄密一方负有赔偿责任。第六条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及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三方均不得擅自提前解除,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解除协议时,一方应提前通知另外两方,并征得另外两方的同意。第七条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执,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协商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三方仍须履行。第八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本协议签订后,三方均应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对于任何一方违约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负责赔偿其损失。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第二篇】借款人(全称):身份证号码:地址:(以下简称甲方)担保人(全称):身份证号码:地址:出借人(全称):身份证号码:地址:(以下简称乙方)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部分借贷条款第一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具体事项见借条)。第三条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双方已协定。到期未归还本金的按国家规定的最高利息收取,并每月收取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滞纳金。每月利息和滞纳金并入下月本金并计算利息(即计算复利),自借款本金到期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第五条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时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本金。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提供出借人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第八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所有权利。第二部分担保条款第九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权并有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担保。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但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在借款期内,保证人发生被宣告破产、死亡、被依法撤销、解散、资不抵债等丧失担保资格和能力的变故时,保证人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提供新的担保。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合法继承人具有完全的约束力。贷款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当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担保产品及其它机械的担保权。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并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3、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注:1、本借款合同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3、借款人在未还清借款和所有应出费用前出借人有永久法律上诉权。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第三篇】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甲方:乙方:丙方:第一条贷款1.1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九条。1.2贷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九条。1.3贷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九条。实际贷款金额和起止日期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以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为准。1.4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以第九条约定为准,按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1)合同已签订贷款发放前,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利率发放贷款。(2)贷款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分期还款(包括等额还本付息法和等本还款法)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对于约定的还款方式为非分期还款的贷款,乙方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依本合同第9.4条约定的浮动方式对本合同约定利率按年进行调整。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月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基准利率调整日后的第一个结息日。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季度进行调整的,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每顺延三个月的结息日。约定的调整方式为按年进行调整的,每年调整日为贷款发放月年度对应月份的结息日。遇基准利率多次调整的,乙方按调整日最新的基准利率进行相应调整。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浮动范围,使得上述约定的贷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时,则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3)国家变更利率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计息方法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上述利率调整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1.5每月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贷款发放日如为29、30、31日的,结息日为每月28日,但合同项下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贷款结息日为每月20日。双周供贷款首个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后第14日,以后结息日为前一结息日后第14日。贷款最终到期日为最后一次结息日,利随本清。第二条贷款的发放2.1乙方在贷款发放前有权审查下列事项,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此类审查不构成乙方的义务:(1)甲方是否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登记等法定手续;(2)有关的担保合同是否已生效;(3)甲方是否已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4)甲方是否满足了乙方要求的贷款条件;(5)甲方及担保人民事行为能力和经济状况是否发生不利变化;(6)甲方还款意愿和担保人担保意愿是否发生变化;(7)甲方是否发生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8)贷款用于购房的,甲方是否已支付购房的首期款。2.2本合同项下贷款甲方应委托乙方将贷款资金发放后直接支付至实际收款人账户,贷款发放前甲方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乙方有权审核甲方提款申请及所附资料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如甲方申请以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2.3贷款发放后,乙方有权对贷款的使用、贷款资金去向进行监管,甲方应予以配合。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贷款的,甲方应每季向乙方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2.4因贷款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邮递费、查询费由甲方承担。无论甲方最终是否使用贷款,乙方因贷款而收取的有关费用均不退还。2.5贷款发放前,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乙方监管部门对乙方提出控制信贷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对此无任何异议。第三条还款3.1甲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方式还款:(1)等额还本付息法,每期还本付息金额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还款计划表为准(利率调整时应还金额会相应变动)计算公式如下:每期还本付息额={[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1+贷款利率)还款总期数-1]}*借款金额(注:双周供贷款,还款总期数为双周数,贷款利率为双周利率;当按月还款时,贷款利率为月利率;当按季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季利率;当按年还款时,贷款利率为年利率。选择低供贷还款方式时,还款总期数以双方在第十条约定为准。)(2)等本还款法:按月等额还本、递减付息,计算公式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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