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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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4、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6、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宜昌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宜昌市去集路29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205022100433企业资质证书号:鄂房开[2015]E40043法定代表人:李旭钢电话号码:0717-6487889邮政编码:443000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宜昌市发展大道109号,编号为(2015)第0902201046。该地块土地面积为3728.34m2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2014年元月18日至2084年元月18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康鑫花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宜市规划永(2014)343号,施工许可证号为420500200503040201。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宜昌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鄂宜房预字(2015)11号。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属构架结构,屋高为3米,建筑层数地上(注:若规划局同意加层,则地上总层数为23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千百拾万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高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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