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盟投资合同书(合同编号:)合同双方:甲方:上海南方机电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莘奉公路1985号10幢14、15号联系电话:021--67186111邮政编码:201400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为加快上海南方机电市场(以下简称“机电城”)的开发建设,提升机电城的规模与档次,使之迅速形成大型的机电五金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现广邀机电五金经营商及国内外投资商加盟共同投资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加盟投资机电城建设和入城经营事宜,签订本合同。2第一条加盟投资原则1.1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产权独立;1.2统一规划,统一建筑设计,统一组织施工,统一管理,切实维护加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1.3诚信合作,互利互惠。第二条加盟投资范围2.1本合同加盟投资之物业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莘奉公路1989号上海南方机电城内。甲方拥有上海南方机电城的开发权和经营管理权。2.2乙方已亲至上海南方机电城实地察看,自愿选定本合同填明的机电城区第幢第号第层,(以下简称该商铺)进行加盟投资,该商铺总建筑面积暂测平方米,套内面积暂测平方米。2.3如该商铺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实为准。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3.1乙方投资该商铺的基础设施费用每平方米人民币元,计价款人民币(大写)元。基础设施费包括机电城内国有商业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动拆迁补偿费、土地平整费和房屋外给水、排水、电力、通讯、道路、桥梁、绿化等配套设施费用。(注:电话、3水、电、网络、闭路电视开户费由乙方另外付款)3.2该商铺建筑工程款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计建筑工程款为人民币(大写)元。3.3该商铺基础设施费和建筑工程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元。3.4甲方按上海市政府有关规定为乙方代办房地产权证(绿证,两证合一),相关税费、规费由乙方支付。第四条付款和交付期限及方式4.1付款方式:签订本《加盟合同书》时,乙方付清基础设施费,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剩余建筑工程款共计人民币(大写)元在工程动工后壹个月内付清。甲方定于年月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该商铺交付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如遇不可抗力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甲方可据实延长交付时间,乙方表示谅解。4.2该商铺的风险责任自本合同第4.1条约定的验收交接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交接,该商铺的风险责任转移给乙方。第五条不可抗力5.1本合同所述之不可抗力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风灾、暴雨、火灾、战争、严重的动乱或恐怖行动等自然灾害与社会事件及国家法4律、法规、政策的调整。5.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挂号信、传真、或其他的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30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之详情及合同无法履行之理由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权威机构出具。5.3因不可抗力而致使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之义务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在履行了5.2条款义务情况下可免除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6.1非经甲、乙双方另外约定或遭遇不可抗力之影响,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未付款项的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如行使解除合同权,应当书面通知乙方。6.2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4.1条约定期限内将该商铺交付给乙方(除甲、乙双方约定的谅解条款外),从违约之日起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该商铺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第七条投资加盟经营权转移乙方在约定入城经营的时间内无力开展经营活动,可以将该商铺委托给甲方,由甲方统一招租,统一管理,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定,签订补充协议。5第八条市场管理及物业管理8.1甲方交付该商铺后,乙方应服从甲方统一的物业管理和市场管理,遵守市场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市场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另行商订),自觉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依法开展经营。8.2乙方必须根据该商铺在机电城内所处的功能区域,经营相应行业和项目。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功能,如需要改变经营项目,须经市场管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以免影响市场的形成和发展。8.3甲方负责市场的繁荣培育工作,负责落实与乙方入城经营有关的政府优惠政策和待遇,包括工商登记一站式服务、减免税收优惠政策、贷款优先政策、子女入托、入学、按规定协助业主申办入沪居住证(暂住证)等。并接收乙方为机电城商会会员,享受商会会员待遇,协助乙方顺利地开展经营活动,加速市场的形成。对于甲方繁荣市场的相关工作乙方应予全力配合。第九条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9.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证件和详实的通讯地址。本合同一方按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文件、回复及其他任何联系,必须用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已约定的通讯地址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的地址。合同双方若更改地址必须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另一方。本合同一方未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及时通知另一方的,应承担送不达的全部责任。9.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69.3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甲、乙双方应通过订立变更协议进行约定。9.4本合同的补充条款、附件及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相一致时,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9.5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已尽向乙方解释的义务,甲、乙双方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索赔。第十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壹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乙方(签章):(委托代理人):年月日签于上海奉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