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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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经济学分析引论:现实生活中偷税现象屡见不鲜,偷税案件层出不穷,偷税违法犯罪分子“前仆后继”。隐藏在这些事实和现象后面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本文以经济学的角度,探讨偷税的原因,并简要地提出解决方法,以咨参考。偷税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实质上是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的规定,使用欺骗、隐瞒的手段,不缴或减少税款缴纳的违法行为。也是侵害公有财物,损害公共资源的行为。那么,纳税人为什么选择偷税呢?我们应如何应对以减少偷税的发生?本文拟从经济学角度作粗浅推讨和分析。第一、偷税是纳税人作为“经济人”的一种理性选择。经济学的经济人是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纳税人为了自身利益,必须考虑偷税风险和偷税收益的大小,并以此作出决策。偷税风险是指偷税行为被发现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不考虑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可用公式表示:偷税风险=风险系数X实际偷税金额X(1+滞纳率X滞纳天数+罚款比例)风险系数可以这样理解:被发现并处理的偷税户户数占实际偷税户总数的比例乘于平均被查户查出偷税的金额占实际偷税金额的比例,可用公式表示:假如被发现并处理的偷税户户数为M,实际偷税户户数为N,某被查户查出偷税金额为ai,该纳税户实际偷税金额为bi,被查对象总数为n,则风险系数=M/N×∑(ai÷bi)/n。从税务部门角度来看,风险系数也就是税务稽查执法质量。偷税收益是纳税人偷税而获得的偷税金额和利息。可用公式表示:偷税收益=实际偷税金额X(1+市场利率)风险越大,纳税人要求获得的相应收益就越大。当风险系数为1时,这时的风险是绝对风险,即:被发现并处理的偷税户户数=实际偷税户总数平均被查户查出偷税的金额=实际偷税金额这种情况下,偷税风险=实际偷税金额X(1+滞纳率X滞纳天数+罚款比例),而偷税收益=实际偷税金额X(1+市场利率),假如市场利率<滞纳率X滞纳天数+罚款比例,偷税风险大于偷税收益。当然纳税人不会冒这个风险去偷税。偷税风险和偷税收益相等情况下,风险系数=1+市场利率/1+滞纳率X滞纳天数+罚款比例。假如市场利率为年利率5.31%,滞纳率为每日5/10000,罚款比例为20%,计算时期为一年,偷税风险和偷税收益相等,则风险系数=(1+5.31%)÷(1+5/10000X360天+20%)=0.76。这个风险系数是纳税人做出偷税决策的关键点。当实际风险系数小于0.76时,纳税人的最佳选择就是偷税,当实际风险系数大于或者等于0.76时,纳税人一般会选择依法纳税。实际风险系数即税务稽查执法质量是多少呢?根据问卷调查、网上调查等方式,得出这样的数据:80%的税务稽查人员认为平均可以查出40%偷税税款,20%的税务稽查人员认为平均可以查出30%的偷税税款;70%的人认为,税务部门所发现的偷税户只不过是实际偷税户总数的10%,30%的人认为,可达到实际偷税户总数的15%。按上面的风险系数计算公式,计算如下:(80%X40%+20%X30%)X(70%X10%+30%X15%)=0.0437这个数额远远小于按上面的前提条件计算的风险系数0.76。在风险系数即税务稽查执法质量一定的情况下,偷税风险主要取决于滞纳、罚款比例大小。滞纳、罚款比例越小,偷税风险就越小,纳税人选择偷税的可能性就越大。例如:近年来,出现稽查查补税额不断增长的同时,偷逃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面不断扩大,数额不断增长的奇怪现象,其实质原因就是税务稽查部门也和征收单位一样,每年都要担负必须完成的收入计划任务,以此作为考核稽查单位的政绩。税务稽查部门在进行税务检查时,首先考虑能否入库,以致弱化了税务稽查监督、教育和惩处的职能。表现在进行税务检查时,以补代罚,罚款、滞纳比例偏低甚至只补税不罚款、滞纳。在风险系数一定的情况下,滞纳、罚款比例趋向于0,偷税风险也就趋向于风险系数X偷税金额,即使风险系数为1,偷税风险最大也只不过就是偷税金额。风险系数趋近于0,滞纳、罚款比例趋近于0,则意味着偷税风险趋近于0,纳税人的理性选择就是偷税。根据偷税风险公式,偷税风险和风险系数(即税务稽查执法质量)及滞纳、罚款比例成正比。从经济人角度,最大限度减少偷税,就必须提高偷税风险。要提高偷税风险,首先就要提高税务稽查执法质量。为此,就要加大对稽查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素质,建立和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查清每一户偷税户的实际偷税数额。同时,扩大案件选案来源,从而提高发现偷税户的概率。加强日常服务和管理,将偷税消灭于荫芽之中,降低偷税户户数,以使税务稽查执法质量保持一个适当的水平。其次,严格执行偷税滞纳、罚款制度。偷税滞纳率由法律规定,依法执行即可,在制定罚款率时,必须考虑税务稽查执法质量因素,在税务稽查执法质量较低的情况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当在提高罚款比例,以提高偷税风险。第二、偷税是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围绕税收利益连续博弈的一种结果。博弈,本义是指下棋,引申到经济活动中就是指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互相切磋、互相牵制、最后实现均衡。偷税,只是纳税人与税务部门连续博弈的一种结果。假如政府某年对税务机关下达的任务在上一年完成实绩上递增10%,纳税人纳税额100万元,偷税罚款比例为20%,纳税人有依法纳税和不依法纳税两种选择,税务部门有依法征税和不依法征税两种选择,如下图所示:(单位:万元)纳税人依法纳税不依法纳税依法征税-10,-100-12,-120税务部门不依法征税0,-1000,0上面图示中,里面的数字表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在各种选择里的利益,例如:假如税务部门选择依法征税,纳税人选择依法纳税,则税务部门的利益为-10万元,原因为下一年的任务在完成实绩的基础上递增10%,纳税人的利益为-100万元,即交纳税款造成纳税人利益损失100万元,这个组合,即(依法征税,依法纳税),是双方非合作选择。对双方都没有利益。为了利益,双方最佳的选择是(不依法征税,不依法纳税)这个选择。纳税人不依法纳税,符合一定条件,即构成了偷税。这就是在现实条件下,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围绕税收利益连续博弈的一种结果。欠发达地区税务部门为完成税收任务,只好寅吃卯粮、或者以优惠条件争税、引税等等。发达地区税务部门为应付年年按上年完成实绩递增的任务,减轻征管压力,惟有控制税收收入进度,采取种种手段拖延积压税款或者藏富于民。欠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税务部门的这些做法,影响税务系统的依法征税,从而影响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欠发达地区的纳税人,假如少缴税款,以换取预缴税款利益,税务部门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税务部门以优惠条件争税、引税本身就会造成纳税人虚假申报和少缴税款。发达地区纳税人假如少申报或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拖延税款入库,税务部门往往默许纵容。两种不同地区纳税人的做法,都属偷税,但都有税务部门默许纵容。即审计部门所称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合谋偷税”要想改变这个征纳双方合作均衡下的偷税局面,必须更改这个数字模型设定的初始参数,即改变长期以来,对单一的税收收入指标对税务部门进行考核的做法。以科学的发展观建立一系列有利于推进依法治税的综合性指标,比如登记率、税务稽查执法质量、欠税率等,对税务部门进行考核。同时,加强对税务部门执法情况的外部监督,及时反馈、曝光。第三、示范效应也是偷税的成因之一。八、九十年代,有一句顺口溜流传甚广,那就是“要想富,靠税务”在先富起来的人中,一部分人如果以违反税法种种手段致富,假如国家不仅没有制裁,反而授予什么劳动模范称号,甚至提拔任命等。群众耳闻目睹,辗转相告,就会形成一种强烈的示范效应。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就会有样学样,能偷则偷,能逃则逃。解决的方法应该由群众推出合法致富的典型,表彰褒扬这部分纳税人,树立合法致富的正面形象。同时大力打击偷税致富的那部分人,该罚款则罚款,该判刑则判刑,形成威慑效果,使意图偷税的人望而生畏。第四、信息不对称也是偷税的成因之一。当经济活动的一方无法观测另一方的行动,或无法获知另一方的完全信息,抑或观测、监督和获取对方信息的成本过高的时候,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引申到征纳双方的关系中,就是征纳双方信息无法及时互相知悉。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由于税法条文众多、补充解释众多、税收程序复杂甚至具体到某个省市县的做法又有差别,纳税人难于理解和操作;纳税人难于获取政府分配税收成果的信息,难于参与税法的制订,难于获取和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只有被动接受税法的管理和监督。这样,必然降低人们自觉纳税的积极性。从税务部门的角度看,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样,经济活动范围大,纳税人的收入渠道众多,税务部门权限和管理手段有所不逮,这样,税务部门难于掌握纳税人交易的有力证据。这正好给欺诈、隐瞒的偷税者以可乘之机。例如,某企业年年亏损,但年年扩大生产,虽然其极有可能存在偷税行为,但该企业账务处理滴水不漏,经济业务大多属关系交易,经济活动范围跨省跨国,实地调查成本太大。税务部门只能徒呼奈何。迫不得已,税务部门只好采取核定税额等方法,向纳税人征收税款,而这税款,对纳税人而言,只不过是九牛一毛而已。或者寄望于纳税人的良心发现,以“约谈”方式,质疑和督促纳税人,少偷一点的税款。解决的方法是:一、大力发展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以多种途径宣传税法,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法政策,减少不必要的失误。公布税款的用途和去向,增加纳税人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监督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二、扩大转账交易,减少现金流量,强制推行税控装置,实行银行与税务、工商、企业之间的信息联网和信息共享。总之,自觉利用经济学客观规律,分析偷税原因,制订有效的政策制度和管理措施,一定能抑制偷税的发生,促使税收秩序的好转,为推进依法治税打下良好的基础。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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