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投资学课程讲义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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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证券市场上的企业兼并与合并投资学之第十一章主要内容:•兼并与合并概述•公司兼并与合并的方式•兼并与合并的实施一、兼并与合并的定义1、兼并(Merger),又称吸收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组合,其中只有一个公司保持原来的法律地位,另一个公司将不复存在。2、合并(Combination),又称改组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组成一个新公司,所有原来的公司都不复存在。也被称为创新合并(Consolidation).3、公司收购(Acquisition),指一家公司用现金,债券或者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资产,以获得该公司控制权的行为。4、控股公司。第一节、兼并与合并概述二、并购的目的•(1)通过实现规模效应以减低成本获得效益。•(2)通过扩大市场份额以增加收益。•(3)实现多元化经营,迅速进入新领域以获得收益。•(4)买壳上市。•(5)将企业做大做强。三、兼并与合并的分类按照并购所属行业划分:1.横向兼并――在同一地区的同一市场,从事同一产品生产或同种产品经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兼并。2.纵向兼并――处于一种商品不同生产阶段或不同生产水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兼并。3.复合兼并:(1)扩大产品门类的兼并(产品扩展型兼并)。(2)扩大市场的兼并(市场扩展型兼并)。(3)纯复合兼并。按照涉及被并购公司的范围,可以分为整体并购和部分并购。按照并购方对目标公司进行并购的态度,公司并购可以分为善意并购和敌意并购。美国企业兼并的五次浪潮:第一次(1897-1903年),历时7年,共发生2864次兼并。特点:(1)导致美国第一批现代化大公司的出现。(2)横向兼并为主。(3)导致71个垄断行业的出现。第二次(1925-1930年),工业中有5282次兼并,公用事业有2750次兼并,银行有1060次,零售行业有10520次。最高年份为1929年。特点:(1)兼并形式多样化,其中纵向并购较多。集中于石油、金属原料和食品三个行业。(3)工业部门之外也发生了大量兼并。第三次(20世纪50-70年代初期),规模空前,1960-1970年发生25598起兼并,工业占50%多。特点:(1)被兼并的企业不限于小企业。(2)兼并者是大企业。(3)混合兼并占主导地位,横向兼并比重下降。第四次(1975年开始-80年代)。1975年,2297次。1984年,2543次。特点:(1)单次兼并金额上升到10亿美元以上。平均每笔兼并交易额增大。(2)混合兼并数量下降。(3)“小鱼吃大鱼”。第五次(80年代末-2000年)特点:(1)跨国兼并增多,跨国并购成为对外投资的主要形式。(2)新型混合兼并开始增加。(3)金融业银行业兼并增多。(4)并购起因为追求高效率。(5)并购金额越来越大。推动原因:(1)生产率变化,竞争力变化。(2)股票市场价格与资产的帐面价值之间的关系。(3)管制放松。(4)金融业的大力推动――融资便利和投资银行的发展。四、兼并与合并过程中的主要当事人及其利益关系主要当事人:兼并公司的股东;兼并公司的管理层;被兼并公司的股东;被兼并公司的管理层。1.兼并的动机与矛盾(1)进行兼并的动机进行兼并的动机生产:(1)得到生产技术(2)扩展生产能力(3)形成规模经济(4)垂直集中控制市场:(1)得到专利权(2)扩大生产范围(3)进入新市场(4)扩大市场份额(5)消除其他竞争对手其他原因:1.获取管理能力2.分散经营能力3.阻止竞争对手得到一个各方面比较有利的公司4.临时的股票市场机会:被兼并公司的股票定价过低,兼并公司股票定价较高。5.税收减免(2)接受兼并的动机商业因素:(1)财务困境(2)销售区域狭窄(3)生产线不完全(4)对技术和市场变化难以适应(5)有吸引力的兼并价格(6)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员个人因素:(1)主要管理人员退休(2)资产更加具有流动性(3)个人持股多样化(4)财产税的考虑2、政府对兼并与合并的干预《反托拉斯法》,美国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曼法》与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联邦证券法》;《税收法》。3、投资银行的作用一、兼并的方式1、购买支付方式购买股票,用现金支付;购买资产,用现金支付;购买股票,用股票或者债券支付;购买资产,用股票或者债券支付。第二节公司兼并与合并的方式2、友好与非友好的兼并方式(1)友好的并购(友善并购,FriendlyMerger),两厢情愿的并购。(2)非友好的并购(恶意并购,敌意收购,HostileMerger),企业不顾对方反对,强行发动并购攻势。按照美国的法律,发动并购者必须对外公开其并购要约,并向并购目标提出购买价格以及并购后的计划。成为并购目标的企业是否接受这一并购,由股东大会决定。3、敌意并购的主要方式•在中国证券市场,敌意收购的方式十分有限,只有一种方式,即在二级市场上争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以此方式取得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在国外市场,敌意收购的方式主要有:(1)狗熊式拥抱(bearhug)。(2)标购(tenderbyoffer)。可以支付现金,也可以支付股票和其他证券。(3)代理权之争(proxyfight)。也被称为委托书收购。遭到恶意并购的情况被称为接收(Takeover)或者恶意接收(HostileTakeover);发动并购攻势的企业被称为“猎食者”(Predators);接收价格(TakeoverPrice):比市场价格要高20-50%。4、反击敌意并购的主动方式:(1)白衣骑士(WhiteKnight):企业面临恶意并购时,为避免遭受恶意接收,向外寻找其他买主,该买主以更高出价来对抗当初发动恶意并购的企业。(2)白衣护卫(whitesquire):面临恶意收购的企业不是将控股权出售给其他公司,而是将公司很大比例的股票转让给友好公司。可以是优先股,也可以是普通股。如果是前者,白衣护卫没有投票权,如果是后者,白衣护卫要承诺不会将公司股票出售给公司的敌意收购者。(3)改组:目标公司也可以通过组织改组来对抗恶意并购。例,美国ITT集团为对抗希尔顿集团出价105亿美元的恶意并购而分成三家独立的公司。4、反击敌意并购的主动方式•(4)绿票讹诈(greenmail),是指目标公司溢价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以防止敌意收购。•例1:1979年6月,美国艾卡因公司以每股7.21美元的价格收购了萨克松工业公司9.9%的股票;后者在1980年2月又以每股10.50美元的价格重新回购的了前者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由于美国税法规定,绿票讹诈的所得要付50%的税,以及这种方式经常引起纠纷导致高额的律师费,因此,这种方式受到了较大的限制。4、反击敌意并购的主动方式•(5)中止协议(standstillagreement),是指目标公司与潜在的收购者达成协议,收购者在一段时间内不再增持目标公司的股票,如需要出售这些股票,目标公司有优先购买的选择。这样的协议通常在收购方已经持有目标公司大量股票并形成收购威胁时签署,目标公司往往会承诺溢价回购股票。但是,在目标公司回购股票时,没有参与在其中的股东面临股价下跌的损失。5、反击敌意并购的预防性措施•(1)毒丸计划(poisonpills),是指敌意收购的目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来降低公司在收购方眼中的价值的措施,又被称为“股东权益计划”或者“驱鲨剂”。目标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发行可转换优先股,一旦公司被收购,股东持有的优先股就会转换为一定数量的普通股。这样可以有效稀释收购方的控制权。但是它的副作用是使目标公司的长期负债增加。•(2)掷出毒丸计划。上述计划的改进。目标公司不再发行可转换优先股,而是提供一个低价买入公司新发股票的期权,期权的实施条件是任何个人、合伙人或者公司的收购者收购了公司20%的流通股或者30%以上的目标公司的股份。这一期权的实施会极大地降低公司的价值。二、税收对兼并与合并的影响1、并购中税务筹划的意义:并购中税务筹划的目标是让并购双方的税务负担最小化,或者是让出售方税后并购收入最大化,购买方并购支出最小化。在具体的谈判过程中,买卖双方寻求的是双方的税务成本最小化,并通过合适的并购价格来恰当地分担税收负担。2、美国税法中对并购税收问题的处理•1)免税形式的兼并。•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规定,改组是:公司结构或所有权的再调整。(1)一个公司(新组成的或者现有的)获取一个或者更多公司的股票或资产。(2)一个现存的公司改变它的组织结构、资本结构、名称和地点。•形式A——法定的兼并或合并方式;形式B——用股票交换股票;形式C——用股票交换资产。形式A的兼并与合并•是严格符合美国联邦和州政府关于合并规定的兼并或者合并,即两个或者更多的公司结合成一个新的公司实体。在合并的情况下,各公司股东在新公司中接受资产权益。在兼并的情况下,一个现有公司成为公司主体,它的股东不接受任何新的资产权益。在这两种情况下,新公司都继承了原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因为税收后果对于两者是一致的,所以统称为“法定合并”。兼并形式法定(A)(B)(C)兼并公司支付非投票权普通股或优先股(50%以上)投票权普通股(80%以上)投票普通股和优先股(可以是新发行的股票,可以是库存股票)被兼并公司支付投票普通股(50%以上)80%以上的各种类型股票绝大部分资产(总资产的70%以上,净资产的90%以上)是否可以使用其他支付手段可以是现金或债券,但是要求前提条件。*不可以。否则要征税。可以,但是有特殊条件。**时间限制一次完成一次或短期中的多次交易一次完成兼并形式法定(A)(B)(C)利免税1.交易时间上具有灵活性。2.可以不经过股东大会表决。1.不一定承担所有负债。2.可以不经过股东大会表决。3.可以把获得的资产转给子公司。弊1.难以实现。2.要求双方股东大会批准3.承担新公司的所以契约、合同和负债。1.兼并公司必须承担被兼并公司的所有负债。2.向监管部门备案。3.与剩余的股东利益集团打交道。1.不经允许,不能得到被兼并公司的经营特许权。2.免税有限度。***实现所得还是损失****都不实现都不实现部分实现所得或损失法定形式兼并的注释•*被兼并公司的股东在新公司保持一个连续的利益,即他们必须保持相当于合并前50%资产的资产利益。•**1)收购公司承担部分或者所有出售公司的负债。2)收购公司支付的现金和承担的负债与出售公司未出售的资产价值加总不超过出售公司总投资市场价值的20%。3)如果收购公司是另外一家公司的子公司,它用母公司投票权的股票作为购买资产的唯一支付手段。•***如果收购公司承担的负债、支付的现金加上出售公司未出售资产的总值超过出售公司资产总值的20%,交易不能免税。•****在形式A,B的兼并中,双方交易的主要是股票,不实现所得或者损失。在形式C的兼并中,涉及购买资产,如果用股票支付,双方公司都不实现所得或者损失。如果出售公司完全解体或者清算,它可以实现投票股之外的现金或者其他支付手段的所得或者损失。如果不解体或者清算,它不实现损失,仅实现接受现金或者其他支付手段的所得。免税形式的兼并其他要求:(1)保持连续利益。(2)具有商业目的。(3)兼并或者合并是商业改组计划的一部分。2)、征税形式的兼并(1)定义:任何不属于改组范围的商业合并或者兼并。被兼并公司股东所实现的所得或损失取决于:他们所得到的股票、债券和现金的市场价值与他们用以交换的股票市场价值之差。实现所得,将要纳税;实现亏损,则可以免税。以资产转移来划分的征税兼并(1)出售公司的股东向购买公司的股东出售股票。(2)出售公司出售资产,但仍然继续存在。(3)出售公司依照一个12个月的停业清理计划出售资产。(4)出售公司在1个月之内完成停业清理,然后由股东出售资产。(5)出售公司在1个月以上的时间进行停业清理,然后由股东出售资产。(6)出售公司出售资产,然后停业清理。(7)出售公司缩小企业规模,出售资产。(2)对收购公司的影响:1、直接购买资产,税基=支付价格。2、购买80%或80%以上的股票,然后在2年之内停业清理出售公司,税基=支付价格。3、在购买2年之内不采取停业清理行动,出售公司的资产税基直接转移给收购公司,收购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