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来西亚税收的基本概况•二、马来西亚税收问题及对策•三、马来西亚的非税收入•四、中马协议•五、其他一、马来西亚税收的基本概况•马来西亚属中等偏上收入国家。2001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3828美元。马来西亚实行联邦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联邦。1997年马来西亚国内生产总值(GDP)2818亿林吉特,全国税收收入总额558.7亿林吉特,税收收入占GDP的19.8%(均为联邦税收收入),低于该类收入水平国家23.2%的平均税负水平。此外马来西亚还征收相当于GDP7%的非税收入。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为GDP的28.4%。二、什么是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相对于税收而言的一个新的概念,是指凭借国家权力、国有资源所有权、政府对社会提供的一定服务和政府信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取募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各种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收入(资金)。换言之,它是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目的或提供某些产品(服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政府确定的项目、标准,向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政府性资金。它几乎涵盖了除税收以外的所有政府收入,是政府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中国的非税收入•(1)行政事业性收费;(2)政府性基金,包括资金、附加、各类专项收费;(3)国家机关按照规定向下级、所属单位集中的收入,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管理机构向所属企业提取的管理费;(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城市基础设施、国有资源的经营、有偿使用、出租、变卖收入;(5)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或国有资产对其他单位投资或参股所得的投资回报或分成收入;(6)国家机关或以国家机关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7)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或代行行政职能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代行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接受的捐赠资金;(8)电台、电视台播出广告取得的广告收入;(9)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收入;(10)罚款和罚没收入;(11)其他应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财政非税收入。2、马来西亚的非税收入•马来西亚州政府财政预算收入包括自源收入(ownsourceofrevenue)、联邦补助和联邦偿还款(reimbursementfromtheFederalGovernment)。其中自源收入是其预算收入的主要来源,一般要占到整个预算的80%以上。自源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大部分,非税收入占州政府自源收入的比重较大,一般为70%以上。非税收入项目一般包括牌照费、许可证费、特许使用费、手续费、销售物品收入、使用证费。•还有两个非税收入亮点:2.1非税收入比重较低•马来西亚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占经常性收入的比重平均为25.04%。•而在我国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大部分省份财政性收入增长缓慢,但非税收入却增长相对较快,总额已经达到或超过同期地方税收收入,高达50%以上,甚至更多,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2.2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马来西亚规定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预算,各单位的规费收入必须上交财政,不能自己留用,各单位开支由财务部门提出后,交到财政部门审查并提交议会讨论,议会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法案控制各部门开支。而我国在资金的使用上,收支脱钩难以真正落实,仍然是谁收谁用、多收多用、多罚多返或者是“明脱暗挂”,隐瞒、挪用、坐支现象时有发生,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三、马来西亚税收问题及对策•3.1严重的违法涉税案件时有发生。•对策:重拳铁腕治税——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发出指令,为使纳税人重视纳税义务,从本年起,将让那些没有报税、逃税或骗取税收退税而被控上法庭者的身份在媒体上曝光,不管他们是高官显要还是贩夫走卒,以警示那些不遵守纳税规定者。再诺表示,税收局法律顾问团已经准备好上庭所需,该局将逐一预先告知新闻媒介将上庭的涉税案件,由媒体自行决定是否要将税收案例曝光。•3.2多数马来西亚人宁愿违法也不愿意负起纳税义务。•原因:效率低,服务质量差,政府懒惰.•对策:税务当局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服务;行政上做出相应的调整。•3.3多缴的税款无法在短时间内退回来,纳税人把税款缴上去容易,一旦缴多了想从国库里再退回来难。•对策:纳税人应否获得退税,只要税务当局的档案记录作根据,且记录没有问题,退税理会在一个特定期限内发出。四、中马协议4.1利息:1、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2、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3、中国居民作为受益所有人取得的利息,如果支付利息的贷款或其它负债是根据马来西亚1967年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一条的规定而批准的贷款,该项利息将免征马来西亚税收4.2股息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2、中国居民公司支付给马来西亚居民的股息,可以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征税。但是,如果该项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马来西亚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10%。3、马来西亚居民公司支付给受益人是中国居民的股息,在马来西亚除对公司所得征税外,免除对该项股息征收任何税收。本款并不妨碍马来西亚对其居民公司支付股息已付或视同已付税款的有关马来西亚法律规定,其税款可以按照该项股息支付后的下一个马来西亚征税年度的适当税率进行调整。4.3消除双重征税1、中国居民从马来西亚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缴纳的马来西亚税收数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2、从马来西亚取得的所得是马来西亚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马来西亚税收。4.4财产收益1、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第二款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2、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3、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一方征税。4、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转让一个合伙企业或信托机构的股权取得的收益,该合伙企业或信托机构的财产又主要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五、其他(一)马来西亚反倾销、反补贴政策法规马来西亚反倾销、反补贴行动由马来西亚贸工部下的贸易行为司(TradePracticeUnit,简称TPU)负责,该部门成立于1994年,其组成人员来自不同的政府部门,机构领导主要由1名主管副司长、1名法律官员、2名副司长、2名海关主管和2名会计师组成。TPU的主要功能(1)执行和实施1994年4月28日生效1993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法(504法案)和1994反补贴和反倾销税条例。(2)通知、警告和提出建议给受外国政府进行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的马来西亚生产商或出口商。马来西亚反补贴和反倾销的概念马来西亚成立反补贴和反倾销立法机制,其目的是赋予调查机构必要的权力,针对外国生产商或出口商的不公平贸易采取补救措施,并且为调查倾销或补贴造成的损害提供框架。1.倾销•出口到马来西亚的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该出口国的产品或“同类产品”在其国内市场的“正常价格”,就构成倾销。倾销是一种国际价格歧视,即出口企业的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定价要高于在出口市场的价格。•“被指控出口产品”是指出口到马来西亚的产品,在504法案下受反补贴或反倾销行动针对的主体。倾销幅度和反倾销税(1)倾销幅度是指“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差异。(2)反倾销税的计算基于倾销幅度的程度。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2.补贴和反补贴税•当出口国或原产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其国内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财政资助,直接或间接惠及产品的生产、成长、加工、购买、销售、运输和出口就构成补贴。政府提供的补贴方式一般有:贷款、赠款和税收优惠等。•为消除补贴产品的进口对马来西亚产业造成的损害,其措施是征收反补贴税。3.实质损害•当马来西亚某一产业已受到重大损害、或受到重大损害的威胁、或设立该产业受到负面影响,就构成实质损害。实质损害一般分为:“价格影响”、“数量影响”、“利润影响”.(1).“价格影响”•进口倾销或有补贴的产品对马来西亚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有:“价格削低”(priceundercutting)、“价格不振”(pricedepression)、“价格受抑”(pricesuppression)。•当进口倾销的或有补贴的产品的价格低于马来西亚产业的产品售价时,就构成“价格削低”。•当马来西亚产业为与进口的倾销或有补贴的产品竞争而被迫减低售价时,就构成“价格不振”。•当马来西亚产业不能随生产成本的提高而相应提高售价时,就构成“价格受抑”。在此情况下,成本和售价之间的赚幅被削减。(2).“数量影响”•进口倾销或有补贴的产品对马来西亚国内市场的数量影响表现为马来西亚国内产业失去市场份额或销售数量的损失或潜在损失。(3).利润影响•指由于价格影响、数量影响或不能吸纳增加的成本而导致利润的下降。•除上述主要因素外,还有其他相关经济因素需要考虑,如:就业和工资水平的下降、生产水平、产能利用、未来定单、投资回报率、现金流动、筹措资本能力、投资、以及由于销售数量的减少和定价的压力造成存货的增加等等。(二)马来西亚吸收外资政策及调整•马来西亚提倡吸收外资发展出口导向性产业,以此带动国家经济发展。马来西亚目前没有一个专门的政府机构对外商投资进行全面统一管理,其主管部门因行业而异。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及工业部(MITI)及其下属的马来西亚工业发展局(MIDA)负责制造业的吸引外资工作,其他行业和领域由马来西亚外资委员会及有关部委负责管理,FIC只负责审批外资的持股比例,而有关部委则负责其它相关事宜。马来西亚目前尚无类似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规定,且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及项目同时也对国内企业和个人实施,但在有些领域因维护马来土著利益,而对外资设定许多条件,在股权比例、董事会成员构成上向马来土著人士倾斜等。1.马来西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马来西亚鼓励外商及本地投资者投资于马来西亚的制造业、农业、旅游宾馆服务业、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开发、技术培训和转让等,相应给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1)新兴工业。马来西亚将本国亟待和优先发展的制造业列为“新兴工业”,后来,又将农业及服务业内优先发展的行业也列入到“新兴工业”范围内。对于列入“新兴工业”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马来西亚给予税收、用地和工作准证方面的优惠鼓励措施。•(2)高科技产业。马来西亚将用于在马本地研究与开发年度费用支出占其销售额1%以上、科技员工人数占全部员工人数7%以上,且技术人员有正规院校文凭和学历、在相关行业工作满五年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与开发的企业列为高新技术企业。•(3)战略性项目。马来西亚将投资金额大、回收期长、技术水平高、对马经济有发展有重大关联性影响的行业列为战略性项目。•(4)研发项目。马来西亚鼓励外商在马设立研发中心(包括公司内部设立研发部门),为马国内有关企业提供研发服务。•(5)技术转让和培训项目。马来西亚鼓励外商在马进行技术转让和对本地员工进行技术培训。•(6)信息通信。主要是指鼓励外商从事电脑软件开发和升级、信息通讯产品生产和技术开发等。•(7)环保项目。马政府鼓励外商从事植树造林、有毒和危险性废物的储存、处理和清除、节约能源、工农业及生活垃圾和废物的处理及再利用等行业。•(8)航运及运输业。马政府鼓励外商从事航海运输和集装箱公路运输等,改善马物流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