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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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第2页法制业务是税务机关对税务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理,以及对税务机关的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控制,对其消极后果予以补救的业务。法制业务按性质及处理内容的不同,划分为税收违法行为登记管理、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税务行政救济(复议、诉讼、赔偿、补偿)管理、税务执行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管理、回避管理等工作。总体概述第3页违法违章处理纳税担保税务行政救济依申请业务税务行政补偿担保申请确认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赔偿税务人员回避相互协商申请行政处罚听证听证延期处理延期缴纳罚款第4页税务行政赔偿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阻止出境行使代位撤销税收保全强制执行违法违章税务行政救济依职权业务纳税担保审计财政意见处理税务执行查补税款罚款处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目录名称发起方式办结方式依申请依职权即时办结限时办结纳税担保123税务行政救济93241违法违章处理39111审计(财政)监督检查决定意见处理11税务执行1414查补税款和罚款变更或补充处理11重大税务案件审理22香港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审批11合计1263174第5页事项统计表第6页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处理、跟踪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状态并对税收违法行为处理进行终结审核。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需要,选择相关的流程进行具体处理。以违法行为编号为特征主线进行统一管理。税收违法行为登记是所有违法处置的开始。【业务概述】-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第7页税收违法行为在各流程中进行处理时,以税收违法行为编号为特征主线系统自动回填本流程的《税收违法行为处理跟踪表》。税收违法行为处理主要包括: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缴纳税(费)款、简易程序处罚、一般程序处罚处理、延(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提请吊销营业执照、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和解除停供(收缴)发票。【业务概述】-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第8页【业务概述】-一般程序处罚处理一般程序处罚处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符合法定情形的税务行政相对人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业务处理。适用范围:除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外的税收违法行为,且尚未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司法机关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一般程序处罚处理包括: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听证延期处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一般程序处罚决定处理。第9页【业务流程】一般程序处罚-一般程序处罚处理第10页税收违法行为登记10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责令限期改正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122034简易程序处罚一般处罚决定处理责令限期改正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一般处罚决定处理122034简易程序处罚提请吊销营业执照停供(收缴)发票解除停供(收缴)发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听证延期处理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第11页【办理规范】1.启动一般程序处罚决定处理启动人员负责对税收违法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适用的处罚种类、依据是否正确、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经听证的,当事人听证申辩的事实、证据是否成立等事项进行审查。启动人员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启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处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如果纳税人无陈述申辩意见,仍然需要注明纳税人无陈述申辩意见。听取陈述申辩意见后继续完成审查。-一般程序处罚处理第12页【办理规范】2.审核一般程序处罚决定处理审核人员对《稽查案件行政处罚审查报告》或《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审查报告(非稽查处罚)》,所列事项进行审核,填写审核意见。当“审核意见说明”为“重新审查”时,退还上一环节处理。-一般程序处罚处理第13页【办理规范】3.制作一般程序处罚处理制作人员自收到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之日起3日内,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作决定性文书。(1)当审查意见为“构成犯罪”且审批意见为“同意(终审)”时,启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流程处理。(2)当审查意见为“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且审核意见为“同意(终审)”时,制作《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3)当审查意见为“不予处罚”且审批意见为“同意(终审)”时,则制作《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4)当审查意见为“给予税务行政处罚”且审批意见为“同意(终审)”时,则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处罚处理第14页【办理规范】4.审批一般程序处罚决定处理审批人员对《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列事项进行审批,填写审批意见。当“审批意见说明”为“重新审查”时,退还上一环节处理。-一般程序处罚处理第15页【办理规范】5.执行一般程序处罚决定处理:(1)一般程序处罚决定处理执行人员启动文书送达流程,将本流程制作的税务文书送达当事人,在文书送达销号时系统自动将处罚结果通报税源管理部门,启动征收开票流程。(2)处罚决定书缴款期限到期后,跟踪判断处罚对象是否按期缴纳罚款,如果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则启动“强制执行登记”流程处理。(3)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制作《执行报告》,并交审查机构备案。《执行报告》制作完毕后,税收违法行为处理流程的处理状态自动回填为“处理完毕”。-一般程序处罚处理序号归档资料名称备注1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审查报告(非稽查处罚)2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审查报告附表(非稽查处罚)3稽查案件行政处罚审查报告4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表5税务行政处罚情况表(稽查处罚)6税务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8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9税收违法行为执行报告10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第16页【办理规范】6.归档-一般程序处罚处理第17页【特别注意事项】-一般程序处罚处理1.具体处罚标准可参考《云南省税务系统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行政机关告知文书与处罚决定书不能同时送达,也不能在告知之后立即作出处罚。如果这样做,实际上是剥夺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这样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告知当事人的时间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应有合理的间隔期限,原则上是3天。3.处罚决定与先前告知内容不一致,应二次告知,重新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第18页一、有效的文书送达方式的相关问题1、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明确规定文书送达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第19页第一百零七条税务文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本细则所称税务文书,包括:(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三)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四)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五)税务检查通知书;(六)税务处理决定书;(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八)行政复议决定书;(九)其他税务文书。第20页2、主席令【1996】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21页3、主席令【1999】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4、主席令【2011】第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第22页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主席令【2012】第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23页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相关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条款一共有六条,需要重点关注:适用对象,前提条件,措施种类,必经前置程序,审批级次等。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第24页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相关问题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第25页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第26页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27页2、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那么罚款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28页3、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应该是六个月还是30日?《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29页《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二条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0页4、税务行政处罚时是否必须责令限期改正?答: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说明:责令限期改正不是行政处罚,但是它是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第31页5、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是否需要制作现场笔录?答:是。《强制法》第十八条6、强制执行事先催告是不是必经程序?答:是。《强制法》第三十五条7、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是否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答:不可以。《强制法》第四十三条8、下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3日内纳税人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能否可以直接下达税务处罚决定书?答:不可以。第32页9、扣押、查封商品保管费用由当事人还是税务机关承担?答:税务机关。《强制法》第26条国务院令628号10、委托代征单位破产,欠缴代征的税款是否优先于无担保债权?代征单位拖欠的代征税款能认定为欠税吗?可以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吗?可以加收滞纳金吗?答:不优先,因税务机关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属于合同法范畴;不能认定为欠税,因为欠税是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的行为;不能采取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和加收滞纳金,根据总局2013年24号《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公告第24条规定。第33页11、税务行政行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吗?答:不能,需视情况而定。纳税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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