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九年度综合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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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注意事項主講人:曹雅芳小姐現任: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台中所投資登記稅務組經理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講義內容謹供授課用,請勿對外發表**2課程大綱綜合所得稅之計算公式常見的報稅錯誤報稅方式及申報期限短漏報所得額之處罰租稅救濟方式3綜合所得稅之計算公式綜合所得淨額=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應退(補)稅額=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扣繳稅額-可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4綜合所得總額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和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其他所得-變動所得:應歸入相關所得項下5各類所得相關規定彙總(一)所得種類可扣除成本及費用變動所得半數免稅免稅其他規定1.營利所得1.取得之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中所含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可用以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2.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兩個以上之營利事業,有盈虧互抵之規定2.執行業務所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演講之鐘點費各項收入定額免稅3.薪資所得受雇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1.不超過勞基法規定標準之加班費2.按月1800元以內之伙食津貼3.以在校的學業和操行成績達到特定標準為獲取條件之子女獎學金夫妻任何一方有薪資所得者,可選用分開計算稅額,但仍應合併申報4.利息所得在郵局的存簿儲金所取得的利息可以免稅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5.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6各類所得相關規定彙總(二)所得種類可扣除成本及費用變動所得半數免稅免稅其他規定6.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7.財產交易所得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其出售所得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8.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9.退職所得定額免稅10.其他所得1.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之部份2.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所得7遺族領取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之課稅規定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全數免稅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退職所得“一併計算免稅額(所4條4款)–一次給付,超過所4條4款規定部分,屬變動所得,僅半數課稅8租賃所得之計算方式租賃所得=租金收入-必要費用租金收入–實際收取之租金–所租房屋(土地)評定現值×租金標準必要費用–列舉扣除: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依費用標準扣除:–固定資產:43%–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9租金收入之特殊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無償“借與他人使用,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10財產交易所得之規定財產交易所得–出售時的成交價-原來取得時之成本-改良費用–房屋評定現值×財政部頒布之個人售屋所得標準出售房地產,只有總價之申報方式賣出總價>買進總價,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賣出總價<買進總價,應申報財產交易損失財產交易損益=買賣總價差額×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註: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以出售時政府公告價值為準11退職所得範圍: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但個人領取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儲金之部分及孳息,不在此限。課稅規定:定額免稅12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一)一次領取情況退職所得Y≦15萬元*X015萬元*X<Y≦30萬元*X(Y-15萬*X)*½30萬元*X<Y15萬元*X*½+(Y-30萬*X)=Y-22.5萬*X註:X係指退職服務年資Y係指領取之退職金總額13退職所得之計算方式(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全年領取總額-65萬元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比例計算之14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所得課稅規定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依參加人提供屬實之憑證核實認定–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佣金收入,得減除直接必要費用或適用財政部核定各該年度經紀人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屬其他所得15免稅額(一)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直系親屬憑證免稅額為每人NT$74,000,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NT$111,0001.本人、配偶(註二)2.直系尊親屬(含配偶之直系尊親屬):未與納稅義務人同一戶籍亦可(1)滿60歲70歲以上免稅額增加50%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2)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註一)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3.子女(1)未滿20歲(2)滿20歲在校就讀在學證明身心殘障醫師證明無謀生能力(註一)16免稅額(二)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直系親屬憑證4.同胞兄弟姊妹(1)未滿20歲(2)滿20歲在校就學在學證明身心殘障醫師證明無謀生能力(註一)5.其他親屬或家屬:須同一戶籍(檢附戶口名簿或身份證影本)或村里長證明切結書(1)未滿20歲受扶養者父母身份證正反面影本(註三)(2)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註一)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文件(註一)所稱「無謀生能力者」一詞之範圍,凡經公立醫院證明或經稽徵機關查明實際因體能或智能不足確屬無能力謀生者,均包括在內。((64)台財稅第30047號)(註二)若夫妻採用分開計算稅額合併申報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配偶之免稅額。(註三)受扶養者之父或母為現役軍人、國中、國小、幼稚園及托兒所隻教職員薪資免稅者不得列報減除。17扣除額之種類一般扣除額–標準扣除額NT$44,000或NT$67,000–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18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一)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受扶養直系親屬憑證及限額1.捐贈A.對國防、勞軍之捐贈、對政府之捐獻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31條之1之贊助款不受金額之限制檢附受贈單位收據正本B.對候選人之捐贈公職人員選罷法限額:20,000元總統副總統選罷法限額:20,000元公職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據C.對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公職人員選罷法限額:最高200,000元且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政黨得票率須超過5%政黨受贈收據D.候選人之競選經費公職人員選罷法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限額:競選經費減除接受捐贈後之餘額1.檢附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影本、經費支出憑據影本或證明文件2.須是自選舉公告日至投票日後30日內支付之競選經費19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二)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受扶養直系親屬憑證及限額3.減除之接受捐贈金額必須在公職人員選罷法及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規定最高金額內4.總統副總統同一組候選人應另檢附自行協議比例列舉扣除之協議書E.對私立學校之捐贈私立學校法規定: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50%1.檢附受贈單位收據正本2.需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捐贈F.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所得稅法規定: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之20%檢附受贈單位收據正本2.保險費1.收據正本2.服務單位證明3.最高限額每人24,000元20列舉扣除額之規定(三)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受扶養直系親屬憑證及限額3.醫藥及生育費收據正本4.災害損失須檢附國稅局核發之證明文件5.購屋借款利息1.戶口名簿影本(須設籍)2.利息收據(應記載房屋坐落地址、借款人姓名及用途)3.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每一申報戶30萬元為限4.支付之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6.房屋租金支出1.戶口名簿影本(須設籍)或切結書2.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3.須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且每一申報戶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21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一)項目適用範圍金額證明文件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本人及其合併申報之個人有薪資所得者2.若夫妻採用分開計算稅額合併申報者,應由配偶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每人75,000元,全年薪資所得未達扣除限者,只能以全年薪資所得總額為扣除上限扣繳憑單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1.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財產交易損失2.若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扣除不足可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實際買賣文件影本22特別扣除額之規定(二)項目適用範圍金額證明文件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1.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收益2.87.12.31以前取得公開發行並上市之緩課記名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棄分配、放棄適用緩課規定或送存集保公司時之營利所得不超過270,000元扣繳憑單殘障特別扣除額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領有殘障手冊之殘障者或嚴重精神病人。每人74,000元殘障手冊影本或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本人之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教育學費但空中大學、空中專校、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每戶最多25,000元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23股利所得是否能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取得股利之情形是否適用270,000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民國88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上市公司記名股票之股利否民國88年1月1日以後出售或轉讓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上市公司記名股票之緩課股票股利是87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上市公司記名股票之緩課股票股利於民國88年1月1日以後放棄緩課是民國88年1月1日以後取得上市公司配發屬86年度(含)以前之股利否24稅額計算方式合併計算稅額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原則上以所得較高者為納稅義務人2589年度綜合所得稅級距及累進稅率課稅級距稅率0~370,0006%370,001~990,00013%990,001~1,980,00021%1,980,001~3,720,00030%3,720,001~40%26抵稅額之種類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之扣抵稅額可扣抵稅額大陸地區來源取得已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27投資抵減稅額之規定適用範圍:個人依88.12.31修正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原始認股或應募政府指定之重要科技事業、重要投資事業、創業投資事業或民間機構,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時間達二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之20%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其投資於創業投資事業之抵減金額,以不超過該事業實際投資科技事業金額占該事業實收資本額比例之金額為限抵減金額:每一年度抵減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綜合所得稅額50%,但最後年度不在此限28重購自用住宅之扣抵稅額規定(一)適用範圍: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係指所有權人或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綜合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就重購自用住宅房屋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部分,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前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所屬年度係指:–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移轉登記之年度(先售後購)或,–出售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先購後售)。29重購自用住宅之扣抵稅額規定(二)申報時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出售及重購年度之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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