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外国投资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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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外国投资政策简介(驻孟买总领馆供稿2003/12/09)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经济改革以来,印度政府修改有关工业政策,简化政府审批手续,削减对外国投资的诸多限制,以吸引外资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近年来,印度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收到一定的效果,但与中国相比,差距还很大。据统计,2001至2002年度(印度财政年度为当年4月到次年3月)印度实际吸收外国直接投资61.3亿美元,2002至2003年度为46.6亿美元*。为实现“十五”期间GDP年均增长8%(九五期间仅为5.35%)的目标,印度计划2002至2007年间年均吸收外国直接投资75亿美元。《1999年外汇管理法》(FEMA)和《1991年工业政策》是印度外国投资指导性法规。以后根据《外汇管理法》制定了《外汇管理(外国人转让或发行股票)规定》。税收和合资企业管理仍沿用《1961年印度所得税法》和《1956年印度公司法》。相关政策和审批程序可到储备银行网站()和商工部工业政策和促进司工业援助处网站()上查询。一、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印度政府希望促进外国直接投资(FDI)、印侨(NRI)和印侨控股的海外团体法人(OCB)投资,以弥补国内投资不足。在行业外资政策规定的外资比例限制内,外资可以自由在所有领域(含服务业)投资。符合有关条件的外资由印度政府授权印度储备银行(RBI)按自动程序进行审核。其它外资需在印度外资促进署(FIPB)推荐的基础上,由印度政府批准。除22种股息平衡项目和有附加条件的外资项目外,一般外国投资收益可以自由汇出印度。(一)自动批准类1、新合资企业。在国营部门、出口导向单位(EOU)、出口加工区(EPZ)、电子硬件园(EHTP)、软件技术园(STP)进行投资,适用自动程序,但仍受行业政策、股份比例限制、储备银行规定等约束。外资企业仍需遵循《1987年国家工业分类》的规定。商工部工业政策和促进司工业援助处(SIA)负责发布行业政策及行业外资比例限制变化的信息。除下列情况需要经由政府批准外,其它所有的外国投资(包括FDI、NRI和OCB)按自动程序审核:(1)需工业许可证的;(2)外国投资者在印度已有合资企业的;(3)外国投资者拟在现有印度公司中购买股份的;(4)不符合现有行业政策或在禁止外国直接投资进入的行业中投资的;(5)不使用自动程序而直接向外资促进署递交申请的。2、投资现有公司。现有公司拟扩展规模的,适用自动批准程序,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增股必须是基于现有公司股本基数的扩充;(2)外国股份必须是以外币形式投资;(3)拟扩展项目为自动批准类。同时需提交现有公司董事会决议、印方和外方协议书。为了简化自动程序批准类外资(FDI、NRI或OCB)的审批手续,储备银行允许印度公司无须获得其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引进此类外资,但是在收到汇款30天内需通知RBI地区分行,在向外国投资者发售股份30天内须向RBI地区分行报送相关文件。(二)现有公司股份的发行和估价经批准后,现有公司需要通过关于向外国投资者发售优先股票数量的特别决议。可以股票市场价发行股份,发行价的标准是:相关日期之前的六个月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股票每周高价和低价的平均值;或相关日期之前的两周内,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关股票每周高价和低价的平均值。这里的相关日期是指召开股东大会前30天。可参照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印度储备银行的规章处理其它事宜。(三)股息平衡对于消费品行业的22种特定工业,在商业化生产7年后,股息流出量需要等量的出口收入来平衡,称为股息平衡。从事这些工业活动的现有公司,在向外方发售股份以增大外资股份比例之日起,实施股息平衡政策。为达到股息平衡,企业可自由出口国家政策允许出口的商品,也可出口按自动程序审批的商品。但是,对国际金融公司(IFC)、英联邦发展公司(CDC)和亚行(ADB)的投资,不实行股息平衡政策。(四)其它外国投资通过美国存托凭证(ADR)、全球存托凭证(GDR)和外币可兑换债券(FCCB)等进行的投资被视为外国直接投资。印度公司可在国际市场上通过发行ADR、GDR和FCCB来筹集股本。这类投资不设上限。印度公司要政府批准获得这类投资,必须至少连续3年财务状况良好。对于电力、通讯、石油开采和提炼、港口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可适当放宽。除了不能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外,对于GDR、ADR筹资,没有最终用途限制。FCCB筹资需符合商业外债最终用途的要求。另外,FCCB筹资的25%可用于常规的公司重组。(五)优先股通过优先股形式进行的外国投资被视为外国直接投资。发行此类股票的准则是:第一,如优先股外资被认为是股本的一部分,不受《商业外债规定》的约束;第二,如优先股有兑换选择权,那么它们将被视为外国直接股份,受外国股份比例的限制;第三,优先股兑换期根据《公司法》规定的最高期限或股东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取两者之较短的)来确定;第四,股息率不得超过财政部规定的上限;第五,发行优先股需要遵循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储备银行等制定的规章。二、外国技术合作政策印度政府鼓励通过外国直接投资或外国技术合作协议等形式引进外国技术。外国技术合作包括专项技术、设计和制图、工程服务和专利(版权)等。与外资政策相似,引进外国技术的审批政策也分自动批准和政府批准两种。对于需要工业许可证和专为小型企业保留的行业引进外国技术、已经在相同或相关领域向印度转让技术(商标使用权)并拟再次进行同类技术合作的,必须经政府审批。出口导向单位和电子硬件园、软件技术园内单位引进技术的另有规定。对于引进外国专家技术人才,委派印度海外专家,在外国试验本国原料、产品和技术,支付进口设备、机械和原料等所需外汇,按储备银行的规定审批。三、出口区政策印度为鼓励出口、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设立了100%出口导向单位(EOU)、出口加工区(EPZ),它们可享受一揽子优惠措施,比如所有资本品、原料和消费品等免税进口。符合如下条件的投资项目,由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FTZ)发展专员负责按自动程序审批:第一,无需工业许可证;第二,地点符合规定;第三,出口业务符合进出口政策规定;第四,通过外国股票融资进口无须进口许可证的二手资本品,所需外汇(税后)不超过1亿卢比;第五,引进外国技术一次总付款不得超过200万美元,商业化投产后5年在国内关税区(DTA)销售提成比例不超过5%,出口销售提成比例不超过8%(均为税后);第六,出口收汇是通用货币或硬通货;第七,区内单位按海关要求将货物存入保税仓;第八,根据《程序手册》,区内单位需制定最低出口额。如果国内关税区内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完成政府规定的出口义务,可以按自动程序申请转变成出口导向单位。如不符合上述自动程序规定的投资计划,须由政府审批。四、电子硬件技术园和软件技术园政策为了促进电子产业的发展、提高出口潜力、发展高效的电子元器件产业,印度设立了电子硬件技术园(EHTP)。为了发展软件产业,印度专门成立了软件技术园(STP)。电子硬件技术园和软件技术园基本上仿效出口导向单位政策,园内单位同样享有各种优惠便利。五、如何进入印度和开展业务(一)进入印度外国公民(尼泊尔和不丹公民除外)进入印度需持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件及有效签证。印度驻外使馆和领事馆为外国人签发来印的旅游、入境、过境、开会、商务及就业签证。目前中国商务人士可申请半年多次商务签证。如印驻外使馆签发的商务签证需要延期,必须到印度内政部办理手续。外国公民要想在印工作,必须在大城市的外国人注册处或小城市的警察站获得居留证。持有180天以上有效签证(除旅游签证外)的外国国民需要在到达印度15天之内向外国人地区注册处注册。除就业、学生签证外,入境签证一般不予延期。在印度长期访问的外国国民可免税进口某些个人用品,但要提供银行保函,居住人在印度居住一年后可退回保函。这些用品须在外国人到达印度前两个月内或到达印度后一个月内运送,物品归进口人或其家人所有,时间至少一年。(二)在印度开展业务外国投资者可在新德里公司登记处注册代表处、项目处或分公司,作为外国公司在印度经营业务。也可以注册成立合资公司和独资子公司,作为印度公司经营业务。设立外国公司需印度储备银行批准。投资新项目,还需环保署、电力署、市政公司等部门批准。1、外国公司可以在印度设立代表处、项目处或分公司,但必须首先向印度储备银行及授权机构申请,在30天内向当地公司登记处(ROC)完成这些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1)开办和运行代表处的依据是《1999年外汇管理法》。需要注意的是,在印度,外国公司代表处不能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即不能在印度赚取任何收入。代表处的活动仅限于收集市场信息和机会,向印度潜在客户提供公司和产品信息。代表处的经费应全部来自于总部汇出款项。代表处年度经营活动报告等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上报印度储备银行。办事处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并可延期。相关事宜可洽印度储备银行外汇管理司外资处。(2)在印度执行项目的外国公司可建立临时项目处或现场办,设立项目处需印度储备银行批准,主要审核项目的批准机关、项目资金来源等。相关事宜可洽当地印度储备银行分行。(3)印度政府允许从事制造业和贸易业务的外国公司在印度设立分公司,由印度储备银行个案审批,主要考虑因素包括申请者在全球的经营历史和拟在印度开展的业务。分公司不能直接地或间接地从事制造、加工活动,仅能开展代理母公司、研发、进出口、技术和财务合作、技术支持、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和软件开发等业务。分公司年度经营活动报告等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上报印度储备银行。在向相关银行提供必要文件后,分公司能汇出利润。相关事宜可洽印度储备银行外资处关系。2、外国公司可在公司登记处注册后组建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外国公司在印度的投资股份比例受政府投资政策规定约束,最高可达100%。建立合资公司可利用印方已有的营销和市场渠道、资金、社会关系等。使经营更顺利。六、机构和法规简介(一)外资促进署该署是非自动进入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批机构,原设在商工部,2002年后并入财政部。财政部经济秘书任署长,商工部工业政策及促进秘书、贸易秘书及外交部经济关系秘书为成员。如有必要,该署可就有关外国直接投资与印政府部长、秘书和其他财政机构、银行高级官员及工业和商务专家协调。(二)外资执行署该署监督外国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及为项目解决困难。政府部委向各邦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派有联络官员。如有困难可与联络官员联系,由该官员向外资执行署反映情况。(三)外汇管理《外汇管理法》于1999年由议会颁布,2000年6月1日生效。该法也适用于所有分公司、办事处及在印度以外由印度居民所有或控制的机构。外国国民可在印银行开立账户和从国外汇入资金。如外国国民得到印政府就业许可和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可汇回其完税后75%的收入。如果就业时间很短,不必得到批准,但汇款数额应在准许范围内。(四)税收印度税收分中央政府、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三级。中央政府征收的主要是所得税(不含邦政府征收的农业所得税)、关税、中央消费税、销售税及服务税。邦政府主要负责征收销售税(邦内货物销售税)、印花税(财产转让税)、邦消费税(酒精生产税)、土地税(农业及非农业用地税)、娱乐消费税和职业税。地方政府主要征收财产税(建筑物等)、货物入市税(入市后在本地区内使用、消费的货物)、市场税、供水及污水排放等公共设施使用税(费)。1、所得税分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个人年收入5万卢比以下,免征所得税。年收入5-6万卢比,征收10%。年收入6-15万卢比,征收20%。年收入超过15万卢比,征收30%所得税。印度公司交纳35%法人所得税加5%附加税,外国公司(含分公司和项目办事处)交纳40%加5%附加税。印度注册的外国公司子公司按印度公司对待。非印度居民扣交税率以议会历年通过财政预算法案为准。现行通用税率如下:利息税为20%;红利税为10%;版税为20%;技术服务税为20%;其它服务税,个人为净收入的30%,公司和为净收入的40%。印度已与包括我国在内的65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对于中国公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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