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对外投资的”红箩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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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发达国家制定的限制对外投资的政策,是“大棒”政策的话,那么,他们也有鼓励对外投资的“红箩卜”政策。而且,这种“红箩卜”政策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对外经济合作的主流,正在被世界各国所推崇。在当今日益加强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对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企业维持自身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相应地一些投资母国政府也逐渐认识到对外直接投资虽然从短期看,会给母国经济带来损失,但从长远看,直接投资的流出必然推动本国生产的国际化进程,可以更好地发挥本国企业的优势,获得更多的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扩大产品销售市场,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所以,这些国家渐渐地取消了或正在取消对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限制。不仅如此,有关国家和地区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鼓励本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截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许多发达国家不仅取消了对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限制措施,诸如外汇管制和资本输出管制,并且在采取鼓励和刺激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政策措施的同时,强调增强国际间协调和合作的重要性。各国制定鼓励和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总体目标在于:①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维护和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提高国家的经济业绩;②寻求更加有利的投资区位,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如将产业转移至劳动力成本更低、资源供应更为充足的地区,可获得新的比较优势;③淘汰国内夕阳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因此,大力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对于资本输出国具有重要意义,各国政府皆积极创造条件,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手段来鼓励和保护本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当然,发达国家的促进政策带有援助落后国家的成分。但不能否认,一些发达国家托帮助东道国发展经济之辞,行先占领东道国市场、扩大在东道国问题上的发言权之实。发达国家为了鼓励和促进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采取了一系列的具体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大致可以分成四类:信息和技术援助、直接的财政金融支持、投资保险以及税收保护。四类措施之间可能存在着交叉,例如:技术援助的过程中可能为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所以,第一类的措施有可能与第二类的措施出现交叉。此外,这种交叉还表现在某国政府的同一机构承担着一种以上的政策任务。例如,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theUnitedStateSOverseasPri—vateInvestmentCorporation)就为美国企业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全面的服务,即:不仅组织海外招商团、提供项目贷款,而且还对海外直接投资过程中的国家风险提供投资保险。下面就逐一介绍这四类政策措施。1.信息和技术援助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或政府出资创办的全国性对外投资信息咨询中心都为本国企业和居民(尤其是投资规模较小的企业和居民)的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信息和技术援助服务,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它们的前期成本。这种信息和技术援助包括五种具体的措施:(1)纯粹的信息服务,不仅为本国企业和居民的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关于有关东道国的宏观经济状况、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要素成本等信息,而且有些发达国家还通过建立本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数据库等方式为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服务,以便于为双方企业寻找投资伙伴提供方便。(2)组织投资招商团,即通过母国政府机构的出版物、组织研讨会、投资洽谈会等方式为本国计划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提供服务,或组建赴海外投资考察团,为投资行为牵线搭桥,直接帮助跨国公司寻找投资机会。(3)通过提供某些东道国特定产业和特定投资项目的信息,为本国企业寻找特定的投资机会。(4)提供可行性分析以及所需的部分资金。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比国内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要复杂得多,除技术、资金、市场等因素之外,还存在国家经济政策变动、汇率波动等难以预测的风险。这就要求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者站在国际政治关系发展的高度,具备国外市场预测技能,并对项目所在行业的发展程度及前景有充分了解,能够掌握现代投(融)资方式和手段等等。而一般来说,对外投资企业的经营者往往比较熟悉国内市场,在对外投资的知识准备过程中,往往也注重同行业或相关行业的发展状况的分析。但对国外的市场、技术、资金以及企业的发展状况,尤其是东道国的政治局势、政策取向了解并不多,使其对外投资可行性分析能力不足,必须借助专门机构的力量。(5)为本国小型企业在项目开发初期提供诸如准备法律文书、提供融资咨询、改进技术以适应东道国的特殊要求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援助。例如,荷兰的发展金融公司(theNether—landsDevelopmentFinanceCorporation)1989年起制订的促进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计划中,就为荷兰企业的对外投资提供可行性分析所需的资金,帮助它们培训管理人员,出资组织旨在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研讨会和投资招商团等一系列的信息服务。从各国的情况看,对外投资信息咨询一般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内特殊机构所设的经济、商业情报中心进行的。此外,还有一些大型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开展对外投资咨询业务。发达国家不仅为投资者提供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机会情报,而且为与投资计划有关的暂定的技术或资金资料所进行的可靠性研究或投资前调查提供资金支持。政府所资助的调查资金,通常为调查费用的50%,该未来投资者在投资项目实现后要偿还。为了从财政上保证这项费用,不少国家已将此项资金列入国家预算之中。在日本,提供投资情报和促进投资活动的机构是根据特别法所设立的通商产业省所属的亚洲经济研究所调查部、日本输出人银行的涉外投资研究所等;在美国,这种机构主要是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在技术援助方面,一些国家成立了民问非盈利性机构或团体,培训发展中国家的经营技术人员。如日本设立了世界经营协议会,加拿大设立了海外经营者服务机构,美国设立了受国际开发署援助的国际经营者服务队,等等。一些国家还接受发展中国家派来的政府后备实习生,负担其居留期间的费用及旅费,并对训练发展中国家技术人员的本国培训机构,也提供政府津贴。2.直接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大多数发达国家对本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提供金融支持,这种财政和金融支持往往与母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紧密联系在一起。但是,对本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的财政支持并不局限于发展中国家东道国,同时也包括对其他发达国家的投资支持。直接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往往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很多国家是由同一家机构承办的。就金融支持而言,各国承担这种业务的开发金融公司,为本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贷款和股权融资。其中的股权融资,大多是先占有海外投资企业的少数股权,一旦该企业经营步入正轨之后,就将所持的股权转让给其他的投资伙伴。这些开发金融公司的参与,不仅为海外的投资企业带来了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而且大大提高了投资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和东道国金融市场的融资能力。发达国家提供直接的财政和金融支持的机构包括:日本的输出人银行、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英国的英联邦开发公司(theUnitedKingdom‘sCommonwealthI)evelopmentCorporation)、法国的经济合作中心((?aisseCenttaledeCooperationEconomique)、瑞典的产业合作基金(theSwedishFundforIndustrialCooperat.ionwith「」evelopingCountrieS)、德国的投资金融公司(theGermanFinanceCompanyforInvestmentinDevelopingCountries)和加拿大的出口开发公司(theCanadianExport:DevelopmentCotl)0ra—tion)等。此外,欧盟作为一个整体也采取了一系列的促进欧盟成员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和措施。3.投资保险许多发达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为本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保险服务。然而,不同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的险种和适用的国家和地区,却有所不同。海外投资保险涉及的险种包括国有化险、战争险和投资收益的汇出险等。芬兰、荷兰、美国和瑞士等国实施的海外投资保险仅适用于本国企业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而奥地利、瑞典和英国等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则适用于本国企业对其他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但是,尽管不同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存在着上述差异,许多发达国家(诸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比利时、德国等国)的投资保险都有着共同的前提条件,即:申请投资保险的投资项目必须符合母国的经济利益,例如:有助于增加母国的就业机会,增加母国的经济收入等国家利益。以美国为例,其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从1971年以来,就为本国企业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包括政治风险和财务风险在内的投资保险服务。1993年以来,为了加速俄罗斯和南非等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美国政府责成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为美国企业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提供额外的投资保险。根据估计,通过投资保险促进的对前苏联国家的投资为美国增加了10亿美元的出口收入和2万个就业机会。其中,仅美国与俄罗斯的摩托车合资企业就为美国带来了1.8亿美元的国际收支顺差①。关于担保的风险范围,各国法规基本相同,都是对国有化险、战争险和投资收益的汇出险三种政治风险进行保险,但各国在立法上不尽一致。不仅如此,各国承保风险的责任范围也不相同。如美国的投资者可就三种风险全部进行综合保险,也可只择其中一种或两种申请分别保险。而其他国家一般对三种风险进行综合保险。各国立法中对保险费的规定也不一致。就综合保险费率而言美国最高,约为承保金额的1.5%;英国次之,为1%;接下来是法国、荷兰、比利时、瑞典等,约为0.75%;日本、德国、挪威、丹麦、加拿大等国的综合保险费率较低,仅为承保金额的0.5%左右。投资保险由国家特设机构执行,常与政府间协定有密切关系,互为补充,具有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性质,这使它区别于私人保险。其特点是:①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不涉及间接投资。②保险对象只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③政府保证的目的不仅是进行事后补偿,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尽可能保证事故不发生。此目的一般是依靠两国投资保证协定来达到的。作为国内法上的投资保证制度与国际法上的投资保证协定的关系,各国立法不一。如美国法律规定,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是国内法上实行投资保证的法定前提,即美国只对在同美国订有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进行的企业投资,才承担保证责任。德国、丹麦也要求在一定条件下,若两国间订有投资保证协定,才实行国内保证。至于日本、澳大利亚、挪威等国则在法律上实行了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不要求以本国政府同东道国政府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为前提,但近年来也积极利用投资保证协定,作为调整投资环境的重要手段,并确保国内投资保证(保险)制度的效力。4.税收保护税收是调节经济利益主体行为的有效杠杆,它直接涉及对外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到资本流动的方向与领域。由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可以基于不同的征税原则,对同一纳税人而言,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境内的收入可以依据属地原则征税,而投资母国对本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收人可以依据属人原则征税。这样,一个境外投资者面临着母国和东道国的双重纳税义务,加重了其纳税负担,减少了其投资利润,既不利于东道国吸引外国投资,也不利于母国鼓励海外投资。为了避免双重课税,国际上通常采取两种方式,①税收抵免,即对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的税款,可以在母国应纳税额中相抵扣减,它有利于维护母国的征税权,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比较多,主要有日本、美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奥地利、罗马尼亚等;②税收减免或税收豁免,即只承认东道国的征税权,母国为了鼓励对外投资而放弃征税权,对外投资者的所得无论是按高于或低于母国的纳税生产率,只要是在东道国已纳税者,视同在母国已履行纳税义务,不再另征或补税。它有利于投资者,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有瑞典、挪威、芬兰、荷兰、法国、德国、比利时、波兰、捷克、匈牙利等。从具体实施情况看,采用税收抵免方式更普遍。在不同的国家税收抵免的具体实施方式又有所差别。一类是母国单方面在国内立法中规定外国税收抵免,如美国、日本。1970年12月31日通过的美国《岁入法》规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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