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比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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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比较第一节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一般政策与东道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相比,现行文献较少涉及投资母国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研究和分析。然而,在当今日益加强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对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企业维持自身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相应地一些投资母国政府也逐渐认识到对外直接投资虽然从短期看,会给母国经济带来损失。但从长远看,直接投资的流出必然推动本国生产的国际化进程,可以更好地发挥本国企业的优势,获得更多的资源,降低生产成本,扩大产品销售市场,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截至20世纪90年代中期,许多发达国家不仅取消了对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限制措施,诸如外汇管制和资本输出管制,并且在采取鼓励和刺激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政策措施的同时,强调增强国际间协调和合作的重要性。一、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限制政策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是私人投资者(这里的私人投资者主要是指非国家性质的国际企业),其经营的前提是自身收益的最大化,而不是母国的国家利益最大化。当其利益与母国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国际企业必然会优先保全其自身利益,如通过转移价格,可以有效地实现资金和利润的转移,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这常常是以损害所在国的国家利益为前提的,再加上过量的对外直接投资容易削弱母国的产业基础,甚至导致产业“空心化”,还会导致就业机会大量外流,这就迫使母国在政策、法律等诸方面,对国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给予一定的限制。20世纪80年代以前,尤其是70年代,发达国家主要通过外汇管制、资本输出限制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审批制度等措施对外直接投资进行限制。从20世纪80年代起,发达国家所采用的限制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措施因为受到下列因素的制约,其有效性已经受到严重的限制:①伴随着世界商品贸易的拓展以及为国际贸易融资的需要和新的国际金融市场创新工具的不断涌现,全球资本流动的规模大幅度地提高;②70年代初期以来,浮动汇率制度的实行减轻了取消对外直接投资限制政策的潜在的负面影响。这时,对外直接投资自由化政策已经在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成员国逐步实现,是与欧共体内部的贸易和投资的一体化进程密不可分的。其中,比利时、加拿大、荷兰、瑞士、英国和美国,在历史上长期奉行自由化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例如,英国早在1979年就取消了外汇管制。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分别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和晚期通过放松外汇管制,逐步实现了对外直接投资的自由化政策;德国、意大利、挪威、芬兰和瑞典等国家在90年代初期也先后取消了对外直接投资的限制措施;截至1994年底,在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成员国中只有葡萄牙、日本、土耳其三个国家仍然保留了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些限制政策。例如,葡萄牙对本国金融机构在非欧盟国家设立分行实行审批制度;日本同样对本国的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进行审批,此外对可能危害日本国内企业生产:和就业的渔业和珍珠养殖等行业的对外直投资也实行限制;土耳其则根据对本国经济的贡献率,对本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实行投资规模审批制度,即对寸:超过一定投资额的项目要求在投资前获得政府的批准。二、发达国家鼓励和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各国制定鼓励和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政策的总体目标在于①增强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维护和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提高国家的经济业绩;②寻求更加有利的投资区位,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如将产业转移至劳动力成本更低、资源供应更为充足的地区,可获得新的比较优势:③淘汰国内夕阳产业,促进经济结构凋整和产业升级。(一)发达国家母国的具体政策发达国家为了鼓励和促进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采取了一系列的具体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大致可以分成四类:信息和技术援助直接的财政金融支持保险税收四类措施之间可能存在着交叉,例如:技术援助的过程中可能为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所以.第一类的措施有可能与第二类的措施出现交叉。1.信息和技术援助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或政府出资创办的全国性对外投资信息咨询中心都为本国企业和居民(尤其是投资规模较小的企业和居民)的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信息和技术援助服务,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它的前期成本。信息和技术援助包括五种具体的措施:(1)纯粹的信息服务,不仅为本国企业和居民的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关于有关东道国的宏观经济状况、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和要素成本等信息,而且有些发达国家还通过建立本国对外直接接投资企业的数据库等方式为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服务,以便于为双方企业寻找投资伙伴提供方便。(2)组织投资招商团,即通过母国政府机构的出版物、组织、词‘会、投资洽谈会等方式为本国计划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提供服务,或组建赴海外投资考察团,为投资行为牵线搭桥,直接帮助跨国公司寻找投资机会。(3)通过提供某些东道国特定产业和特定投资项目的信息,为本国企业寻找特定的投资机会。(4)提供可行性分析以及所需的部分资金。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比国内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要复杂得多,除技术、资金、市场等因素之外,还存在国家经济政策变动、汇率波动等难以预测的风险。这就要求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者站在国际政治关系发展的高度,具备国外市场预测技能,并对项目所在行业的发展程度及前景有充分了解,能够掌握现代投(融)资方式和手段等等。(5)为本国小型企业在项目开发初期提供诸如准备法律文书、提供融资咨询、改进技术以适应东道国的特殊要求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技术援助。对外投资信息咨询一般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内特殊机构所设的经济、商业情报中心进行的。此外,还有一些大型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等开展对外投资咨询业务。在技术援助方面,一些国家成立了民间非盈利性机构或团体,培训发展中国家的经营技术人员。如日本设立了世界经营协议会,加拿大设立了海外经营者服务机构,美国设立了受国际开发署援助的国际经营者服务队2.直接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大多数发达国家对本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提供金融支持,这种财政和金融支持往往与母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紧密联系在一起。但是,对本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的财政支持并不局限于发展中国家东道国,同时也包括对其他发达国家的投资支持。直接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往往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很多国家是由同一家机构承办的。就金融支持而言,各国承担这种业务的开发金融公司,为本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贷款和股权融资。其中的股权融资,大多是先占有海外投资企业的少数股权,一旦该企业经营步入正轨之后,就将所持的股权转让给其他的投资伙伴。这些开发金融公司的参与,不仅为海外的投资企业带来了技术和管理经验,从而降低了投资风险,而且大大提高了投资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和东道国金融市场的融资能力。发达国家提供直接的财政和金融支持的机构包括:日本的输出入银行(theExvort—ImportBankofJapan)、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英国的英联邦开发公司(theUnitedKingdonl’sCommonwealihDevelotpmentCorporation)、法国的经济合作中心(CaisseCentraledeCooperationEconomiquc)、瑞典的产业合作基金(theSwedishFundforlndustrialCooperationwithDevelopingCountrles)、德国的投资金融公司(theGermanFinanCCCompanyforlnvcstmentinDevelopingCountries)加拿大的出口开发公司(theCanadianExportDevelopmentCorporatees等。欧盟作为一个整体也采取了一系列的促进欧盟成员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和措施。下面分别介绍有关发达国家与欧盟的财政和金融支持措施及执行机构:(1)日本。日本也许是发达国家中为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直接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最大的国家。这表现为在日本至少有8家政府机构从事促进日本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工作。日本输出入银行1950年成立之后,初期的业务主要是为日本企业的进山口提供融资,例如:为日本企业的产品出口提供贸易融资,为日本企业进口短缺的原材料提供进口信贷等(2)德国。德国的投资金融公司为德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的初始投资、生产扩张和收购东道国当地企业提供贷款。此外,德国的经济合作为德国的中小企业的对外投资提供特殊的专项贷款,从而降低了德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兴办合资企业使用新技术的投资风险;德国政府为本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制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提供政府投资担保德国的复兴贷款公司为本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提供低息贷款;德国的开发公司为德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咨询和金融服务。(3)加拿大。加拿大政府非常强调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的联系。加拿大的出口开发公司除了为本国企业提供传统的出口融资业务之外,还为本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提供投资保险,并且与加拿大的国际开发署合作从事促进本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活动。(4)欧盟。欧盟促进对外直接投资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始于1988年的欧共体投资伙伴计划,旨在通过提供资金支持和促进欧盟成员国企业对拉丁美洲、亚洲和地中海的直接投资。该计划的服务对象是中小型企业,为它们提供投资全过程的支持。例如:为项目可行性分析提供无息贷款,参与股权投资,为海外企业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进步提供无息贷款等服务。3.税收保护税收是调节经济利益主体行为的有效杠杆,它直接涉及对外投资者的利益,关系到资本流动的方向与领域。由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可以基于不同的征税原则,对同一纳税人而言,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本国境内的收入可以依据属地原则征税,而资母国对本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收入可以依据属人原则征税。这样,一个境外投资者面临着母国和东道国的双重纳税义务,加重了其纳税负担,减少了其投资利润,既不利于东道国吸引外国投资,也不利于母国鼓励海外投资。为了避免双重课税,国际上通常采取两种方式,①税收抵免,即对外投资者在东道国已纳的税款,可以在母国应纳税额中相抵扣减,它有利于维护母国的征税权.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比较多,主要有日本、美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丹麦、澳大利亚、新西兰、奥地利、罗马尼业等;②税收减免或税收豁免,即只承认东道国的征税权,母国为了鼓励对外投资而放弃征税权,对外投资者的所得无论是按高于或低于母国的纳税生产率,只要是在东道国已纳税者,视同在母国已履行纳税义务,不再另征或补税。它有利于投资者.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有瑞典、挪威、芬兰、荷兰、法国、德国、比利时、波兰、捷克、匈牙利等。从具体实施情况看,采用税收抵免方式更普遍。4.投资保险许多发达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为本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保险服务。然而,不同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的险种和适用的国家和地区,却有所不同。海外投资保险涉及的险种包括国有化险、战争险和投资收益的汇出险等。芬兰、荷兰、美国和瑞士等国实施的海外投资保险仅适用于本国企业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奥地利、瑞典和英国等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则适用于本国企业对其他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投资。投资保险由国家特设机构执行,常与政府间协定有密切关系,互为补充,具有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性质,这使它区别于私人保险。其特点是:①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不涉及间接投资。②保险对象只限于政治风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③政府保证的目的不仅是进行事后补偿,更重要提防患于未然,尽可能保证事故不发生。(二)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国际政策协调40多年来,为了保护和促进本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发达国家一直在寻求有关的国际政策合作以弥补国内政策的不足。这些政策措施包括签订关于国际投资保护的双边协定、区域协定和多边协定等不同层次的协定。1.双边协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主要包括为对方投资者在本国的投资提供没有歧视的国民待遇和发生投资争议之后的投资保护等内容。名义上双边协定适用于签订‘协议的双方投资者。然而,由于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是从发达国家流向发展中国家,所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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