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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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成文日期:2005-06-02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5]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关于单位为个人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保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二、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六月二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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