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范强制性条文汇总注释(房建给排水部分)编制原则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是在2009年版的基础上,纳入了2013年5月31日前发布的现行房屋建筑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以及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二、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为基础,结合我公司实际涉及的设计内容,按以下13项目规范编制,并据每年设计内容范围增加情况逐年更新。常用给排水规范目录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3.《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0400-2006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25.《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20014-2006(2014年版)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9.《城镇给水排水技术规范》GB50788-201210.《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11.《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021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1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共28条,分别是第3.2.1、3.2.3、3.2.4、3.2.5、3.2.6、3.2.9、3.2.10、3.2.14、3.5.8、3.9.1、3.9.3、3.9.4、3.9.9、3.9.12、3.9.14、3.9.22、3.9.24、3.9.27、4.2.6、4.3.5、4.3.6、4.3.13、4.3.19、4.5.9、4.8.4、4.8.8、5.4.5、5.4.20条。一、防水质污染【3.2.1】生活饮用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3.2.3】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3.2.3A】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出水口直径的2.5倍。【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用水的贮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小于150mm。二、倒流防止器设置场所【3.2.5】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2从城镇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水的进水管上。【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道上。【3.2.5B】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按本条第1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三、真空破坏器设置场所【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池等的充水管道出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径2.5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3消防(软管)卷盘;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四、冲洗阀(专用)、饮用水池设置场所【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小便斗(槽)采用非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以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3.2.10】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五、给水管防误饮、燃爆【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3.5.8】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六、游泳池(水泵、消毒、人体害、制波等)【3.9.9】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3.9.1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3.9.14】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禁将氯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防火和防爆装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9.18A】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3.9.20A】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隔栅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脚趾。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3.9.24】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七、排水水封、排水管道设置要求【4.2.6】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4.3.3A】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4.3.4】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4.3.5】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4.3.6】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4.3.6A】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4.3.13】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3医疗灭菌、热水器排水;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4.3.19】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4.5.9】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4.5.10A】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八、化粪池、医院污水【4.8.4】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4.8.8】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九、热水器、膨胀管【5.4.5】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5.4.20】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强制性条文共22条,分别是第3.0.8、4.0.5、5.1.1、5.1.3、5.3.6、7.1.9、7.5.5、8.0.6、8.0.10、9.3.1、9.8.1、9.8.15、9.8.16、9.8.17、9.8.18、9.8.19、9.8.25、9.8.26、9.8.27、9.9.4、9.9.19、9.11.2条。一、水质、水量、水源【3.0.8】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其供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户的要求确定。【4.0.5】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5.1.1】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5.1.3】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二、防洪标准【5.3.6】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其设计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年。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采用90%~99%。三、管网、水塔【7.1.9】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7.5.5】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四、水厂防洪标准、人通行,混、助凝剂【8.0.6】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8.0.10】水厂的主要生产构(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并设置必要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9.3.1】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或助凝产品必须进行符合卫生要求。五、水厂消毒、氯(氨)间、二氧化氯、臭氧【9.8.1】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9.8.15】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其散热器应离开氯(氨)瓶和投加设备。【9.8.16】大型净水厂为提高氯瓶的出氯量,应增加在线氯瓶数量或设置液氯蒸发器。液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9.8.17】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采用下列安全措施:1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其安全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2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3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泄露检测仪和报警设施,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4氯库应设置漏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1t时,应设置漏氯吸收装置(处理能力按1h处理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其吸收塔的尾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5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器设备应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9.8.18】加氯(氨)间及其仓库设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系统。氯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高处的排放口。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地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氯(氨)库应设有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开启通风系统或全套漏氯(氨)气吸收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9.8.19】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9.8.25】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9.8.26】二氧化碳制备、贮备、投加设备及管道、管配件必须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其操作台、操作梯及地面均应有耐腐蚀的表层处理。其设备内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施,并应配备二氧化氯泄露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露溶液的快速水冲洗设施。设备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9.8.27】二氧化碳制备、贮备、投加设备及管道、管配件必须有良好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其操作台、操作梯及地面均应有耐腐蚀的表层处理。其设备内应有每小时换气8~12次的通风设施,并应配备二氧化氯泄露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露溶液的快速水冲洗设施。设备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9.9.4】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9.9.19】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