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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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成文日期:2004-06-0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关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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