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文件涪地税发〔2009〕194号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及目录相关文件的通知的通知各税务所(分局),区局各直属单位:现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及目录相关文件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主题词:废止营业税文件通知重庆市涪陵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9月24日印发打字:徐秋玉校对:税政一科谭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渝地税发〔2009〕185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及目录相关文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将营业税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问题新细则取消了原细则“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根据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缴纳营业税,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二、关于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设计、咨询、广告劳务问题新细则明确了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的也属境内劳务,应缴纳营业税。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设计、咨询、广告业务,无论其劳务的提供地是否在境内,只要劳务的使用地在境内,境外企业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三、关于经营性公墓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明确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全文废止。经营公墓的单位取得的转让墓地收入则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中的“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子目征收营业税。四、关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问题新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予以废止。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无论纳税人是否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以及是否在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的价款,主管税务机关都应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征收营业税。五、关于装饰劳务营业额确认问题新细则对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计税营业额作了特殊规定,装饰劳务的计税营业额则适用营业税条例的基本规定,即为纳税人提供装饰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六、关于建筑业和租赁业劳务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根据新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七、关于对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的解释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中关于负有纳税义务单位的解释全文废止。新细则第十条所称“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是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单位。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内其他单位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并收取了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征收营业税。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向本独立核算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二○○九年九月十日主题词:转发废止营业税文件通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9年9月14日封发打字:伍蓉君校对:流转税处程劼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9〕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已经公布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条例和细则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营业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文件条款目录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一、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4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往来业务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872.《国家税务总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JHN石油作业公司出租“海皇”号油轮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油函〔1994〕16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19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3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1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检验鉴定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420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养路费、增容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5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外汇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6〕618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6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8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7〕74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库鄯输油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国税函〔1997〕645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8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承建南川市火力发电厂工程设备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329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0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北航空公司甘肃公司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66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外汇转贷中发生掉期业务营业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6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铺设工程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2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5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承包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120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57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6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外派员工取得收入应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830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940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247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若干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5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2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95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TSE、GMAT等海外考试项目有关税务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2〕195号)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文汇报广告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3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溪洛渡大坝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70二、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9件)1.《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地方劳务公司为外国石油公司提供劳务服务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批复》(国税油函〔1994〕008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公司包机运输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8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涉外考试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108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2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3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石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4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28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82号)营业税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会员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217号)营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44号)“如受托方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附件第十二条、第十七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和第五款“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的规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第三条、第七条、第十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航空电讯协会从中国境内收取费用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703号)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12号)营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附件第三条二○○九年三月四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09年3月12日封发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