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其他税收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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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税收新政一、关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新政《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应该关注的几个问题: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三项合计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其中让渡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注意未包括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及处置固定资产和出售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如:A、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B、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注意:1、未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偿债的问题。2、区别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和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列。3、先确认收入并计税但延期开票问题。二)、关于成本费用、支出1、关于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2、关于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中剔除捐赠支出后的余额,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各项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在本表填报,而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中填报。3)通讯费用国税发【2003】45号文的规定(不含退休人员)具体标准由各省自定。(粤地税函【2004】547号文)4)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问题财企【2003】61号文规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3】45文规定可扣除,《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规定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符合税前扣除标准部分可在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反映。相关规定:财税【2001】9号文、京财税【2001】872号文。粤地税函【2004】547号文三)关于营业外收入注意:a,与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基本一致;b,关注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与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的应付账款、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c,区别流转税中涉及的营业外收入;四)关于投资收益应关注1、关于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问题;2、区分需补税投资收益与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3、会计制度规定对持有短期债权投资过程中实际取得的利息,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收规定,除了投资初始时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外,其他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一律确认为利息所得,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4、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税收规定必须严格区分股息性所得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息性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时,不是完全的收付实现制。5、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税收规定,不论纳税人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在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的帐务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收益(股息收益)。6、按权益法核算的纳税人,在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方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而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不在本表反映。会计制度和投资准则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市价变动情况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冲减投资收益;而税收规定这两项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7、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是指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根据税收规定应补税的股息性所得(根据主表第19行)在被投资方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投资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对不补税的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不再计算其被投资方的已纳所得税额。8、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关于捐赠支出1、区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其中、“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的规定处理)等。2、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表第16行)乘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计算填列。其中,全额扣除的捐赠项目,扣除限额与纳税人的实际捐赠支出相等。例:A公司会计利润1500万,公益捐赠50万,非公益捐赠25万,3%的扣除比例;调整后所得为1575万,按3%计算扣除额为47.25万。注:税务机关查补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捐赠的扣除基数,也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注意国税函【2006】1043号文规定的查补应纳税所得额的含意)3、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等于零时,扣除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属于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4、属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其实际支出数小于扣除限额的(分类计算),按实际支出数填报;其实际支出数大于等于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填报。六)其他相关新政1)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注意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天内申报审批)2)《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文3)《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文《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文4)《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文;《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文)(关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及转移业务与关健人员等情况)5)规范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文)6)转让定价的税收管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1号文)规定对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增的应纳税所得,若企业未通过相应调整程序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境外关联企业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征收所得税,该股息不得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54号文)8)其他如: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可在税前扣除(财税【2006】107号文)、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提高扣除比例(国税发【2006】107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文)等七)其他应关注问题1)预提费用(预计负债)问题;2)公司为员工配车或业主私车用于公司经营用的涉税问题;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问题;4)工程及产品质量保证金问题;5)关于捆绑销售、混合销售(或混合提供劳务)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附赠礼品商品问题;如:销售一主要产品捆绑一其他产品;加油站附送矿泉水、餐纸巾等;旅游公司给附送旅行袋,矿泉水等;某策划公司收取50万元组织策划一大型晚会,但要附送一批礼品;销售产品赠送礼品;售商品房送空调、家具等;某海鲜酒家在客人用餐的同时提供演唱娱乐服务;移动、网通公司入网或预存话费送电话与积分,再根据积分高低送礼品等;销售产品附送安装或提供劳务售商品(如餐饮业出售商品等)二、关于房地产企业相关税收政策1)关于房地产企业代收代缴相关税费问题国税发【2006】31号文颁发前后的区别(以房地产企业所开具的发票是否包括或房价内是否包括代收代缴税费来判断其是否属价外费用)注意区别具有物业管理资质企业的代收代缴费用2)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诚意金”问题“诚意金”与“订金”问题“诚意金”在何时承担纳税义务?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的确定问题视开发项目位于不同的区域而定:省级、直辖、计划单列城市(含郊区)不低于20%地级市(含郊区)不低于15%其他地区不低于10%(计算预缴所得税时可扣减期间费用与营业税金及附加)(另外、经济适用房按3%计算)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问题以下行为将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注意国税发(2006)31号文第二条第五款第5点的规定-相关链接财税【2003】16号文)。区别“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国税发【2003】83号文)已废止*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偿债、换取货币性资产等。5、收入确认问题开发产品收入确认应注意的问题:区分预售收入与实际销售收入开发产品未完工(或未符合实际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取得预售房款确认为预售收入,并按计税毛利率计算预缴的所得税;开发产品完工并销售后(符合实际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如买方已验收)确认实际销售收入,并结算计税成本,确定应缴的所得税,对预缴的所得税进行调整(纳税年度终了时必须进行调整)注意实际销售收入的确认不以:是否收取房款是否开出销售发票是否已完工完工百分比(代建工程除外)作为确认条件。6)关于开发成本必须区分:开发产品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已售开发产品与未售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计税成本费用强调“实际发生”或“真实发生”的并已取得“合法凭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计税成本的计算必须按已售面积与单位建造成本确定。(这一规定产生的影响是什么?-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幅度的隐瞒利润)7)关于土地增值税问题财税(2006)21号文、2007年1月17日推出的土地增值税管理规定的规定A、已售面积达到可售面积85%或未达85%但已出租、自用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整体转让(无是否竣工),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达三年的均要求清算土地增值税。B、以土地或房地产投资入股的不能享收免土地增值税的优惠;穗地税发(2005)106号文的规定确定了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与结算的相关规定8)其他涉税问题*甲供料问题(甲方采购钢材、水泥与采购铝合金窗、钢架结构件等的区别;相关发票如何处理)区别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的情况。财税【2006】114号文*利息问题(金融机构借入与非金融机构借入)*合作建房问题以土地使用权投入与货币资金投入;关注实质重于形式的问题*配套设施问题国税发(2006)31号文三、关于年度税收征管新动态及案例分析“十一五”期间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的总体原则是“严征管、宽税基、简税制、低税率”主要表现:1、通过推行“纳税评估”、强化税收征管和稽查;税务机关将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收评估体系,制定相应的税收评估指标,通过案头分析确定稽查对象。涉外企业重点稽查的对象:1)长期亏损的企业;2)长期微利经营但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企业;3)盈利水平在行业中偏低的企业;4)关联方交易频繁发生或交易金额被认定较大的企业;5)与避税地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6)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占用情况严重的企业;7)跳跃式盈亏的企业;8)其他财务资料或纳税资料显示异常信息的企业;9)重点税源户。国税发(2005)432、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的管理、强化信息大集中;主要目的:方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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