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公司对出差报销制定一个标准,即按不同地区定为宿费每人每天50、55、60元,伙食补助每人每天30、35、40元,宿费按发票报销多退少补,伙食补助现金支付。现税务局查帐,让补交伙食补助的个人所得税。请问企业应否交纳?有无这方面的文件?答: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82号文件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辽地税发[2002]4号第二条规定,对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差旅费包干办法经各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出差人员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公司差旅费可按辽地税的文件规定采取包干办法,不实行报销制度。你公司住宿费采取报销制度,伙食费采取发放现金形式,不符合上述两个文件的要求,发放的现金补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