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设立税务警察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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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设立税务警察的设想邓理哲[摘要]对行政权力监督和限制的同时,合法权力的赋予也非常重要。本文通过对赋予税务稽查人员刑事侦查权必要性的讨论以及对国外税务警察制度的介绍,对税务稽查工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方法。[关键词]税务警察税务执法设立税务警察通过实习,我有一点感想,就是在我国应当设立税务警察。我国行政执法一直以来颇受民众非议。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的事屡见不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势在必行。但在逐步规范行政人员行为,加强行政合法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这种合法性监督对行政权力的事实上的削弱。税务机关中,税务稽查的难度在逐渐增大,以前可以用“非常手段”解决的案件现在收到法律限制,办案手段跟不上,出现了明知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却苦于证据不够而不能将当事人绳之以法的现象。面对这些现状,我们在强调增强税务稽查人员素质,改进税务稽查方式、方法的同时,也要相应赋予税务稽查人员更多的合法权力,以保障税务稽查的顺利进行,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我国目前税收违法犯罪的问题相当严重。仅从增值税的案件就可知,1994年后,关于增值税的大案要案层出不穷,涉税金额惊人,犯罪分子表现猖獗。同时,冲击、打砸税务机关,伤害税务人员的事件也不断发生。这些都表明,我国需要严厉打击税收犯罪活动。目前我国是由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联合查处税收犯罪,由于配合上存在问题,效果并不好。那么通过加强配合是否就能够解决问题?从各国的实践看,普遍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就是最好的回答。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的部门来行使,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因此,有必要建立税警以打击日益严重的税收违法犯罪问题。赋予税务稽查人员刑事侦查权,尽快建立税务司法保障体系,建立税务警察,保证涉税犯罪案件的移交,是我国解决现有税务稽查问题的一个较好的方法。面对我国已加入WTO的现实,政府对社会经济的管理手段越来越集中地表现到税作者实习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国税局收上来,而税务稽查正是这种管理职能中最集中、最有效的手段,面对经济结构的重新调整,经济规模的发展壮大,税收环境将更加复杂,一些不法纳税人“反稽查”的能力会进一步增强,建立税务警察已成为完善和深化稽查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化,纳税人偷逃税的手段也日益隐蔽化,税务稽查人员由于受到权限的限制,一般来说,各国税收征管法规中规定的稽查人员的权限只有索取纳税资料权、查账权等权限,不具有搜查住所权、封存账簿权、查封财产权等权利,所以难以介入对税收犯罪的查处。而司法部门虽具有刑事侦察权,但由于调查税收犯罪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并且与其它刑事犯罪相比较,发案的量很大,侦破工作所需的技术和人力都是普通的警察部门所难以胜任的。这样,集稽查与警察于一身的税务警察这一产物就出现了。税务警察的一般含义是指拥有刑事侦查权的税务人员。目前,建立税务警察已成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种普遍的现象。它的产生和出现,是与各个国家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密切部门配合,搞好中间环节的衔接沟通工作,以保证税务稽查执法的刚性。想要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就必须及时取得确凿足够的证据,而只有赋予税务稽查人员在查处涉税案件时具有的刑事侦查权,才能确保这一点。税务警察的设立,首先会对强化税务稽查的执法权限、强化税务稽查的执法手段、加大监督惩处力度、加快税务稽查法制化的进程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只有加强税务机关内各职能部门的衔接与配合,才能避免涉税案件在移送司法部门之后税款不是被截留就是以非法所得上缴当地财政的被动局面。尽管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税务警察,但它们在具体设置和形式上存在着差别。根据税警机构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不同划分,税务警察的设置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税务机关外设立单独的税务警察机构,其人员是一种专门警察身份,主要代表是俄罗斯、意大利等国家。税警的权力很大,除拥有一般警察所具有的刑事调查权外,税务防暴警察可以荷枪实弹,强制执行公务。以意大利税务警察为例,其职责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监督相关税种的征收,比如在一些大型企业长期设点进行重点监控,对纳税人运输的货物、使用的税控收款机以及账簿凭证等进行查验,有时甚至要求消费者出示发票以进行检查。二是保证国家税务机关的安全,保护税务人员执行公务时免遭蓄意伤害。协助税务部门查处税收违法和犯罪案件,一旦出现暴力抗税情况,税务警察作为武装力量及时介入,同时也可以提高税务、海关等相关职能部门执法的威慑力。三是防止、揭露税务机关的舞弊行为。一方面税警可以受理并登记有关税务机关失职或职务犯罪的举报和投诉,提请司法部门立案,并且应检察院、法院的要求,协同其他警力加以侦破。另一方面,还能够根据国家审计院的授权,对这些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遏制税收执法过程中贪污腐败和渎职行为的发生。意大利税务警察还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它具有军队性质,是该国武装力量的一部分,其最高长官是四星将军,总司令部设在罗马。税警由财政部直接领导,和平时期接受内政部协调,战时则归属国防部指挥,所有警官及警员均为长期服役的职业军人,总司令从陆军中挑选,级别为四星将军(中将衔),经财政部、国防部协商后由内阁委任,四年一任。第二,税警执法的信息化程度比较高。税警总部除直属部队外,下辖6个督察署,其中每个地区督察署辖3至4个大区司令部,全国共有13个大区司令部。上个世纪80年代初,这些大区司令部就建立了增值税和直接税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又与财政部联网,实现了资源共享和监控对象的延伸,除了中心数据库外,他们还建立了2000多个分支数据联络点,及时进行信息的上下传递。此外,他们还对收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并据此预测与课税相关的各种消极现象的发展趋势,并提出防范建议和提供相关咨询。另一种是在税务机关内成立专门的机构,赋予其人员相应的权限,在形式上,税务警察仍是税务行政人员的一种,不配备枪支,这是大部分国家设置税警的方式。如日本,在国税厅下设立调查部,各地国税局也设有相应调查部。调查官(税收犯罪调查人员)拥有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调查权和一系列相应的刑侦手段,税收犯罪行为可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必通过公安部门。在德国,采用的是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制度,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是依据法律在税务局设立的专司查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特殊机构,它负责对税务稽查局移送和群众举报的涉税犯罪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对触犯刑法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对于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则移交税务征收局处理。德国税务违法案件调查局兼具警察、检察和行政执法的职能,既有税务检查权又有税务违法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起诉权。调查局的调查人员不授警衔,但兼具税官和警官双重身份,在税务违法犯罪案件调查中,拥有警察进行刑事侦查所具有的职权和手段:搜查犯罪嫌疑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住宅和人身;查扣没收证据资料;拘留疑犯;跟踪、电话窃听、监视居住等。德国法律还授予调查局对税务违法犯罪案件的检察起诉权。调查局内设调查处和处罚处(具有检察公诉职能),并配有对案件查处给予技术支持的其他有关人员。从深化税收体制改革,便于打击涉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同国际接轨出发,我们应该借鉴美国、俄罗斯、意大利等国的经验,设立自己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在体制上,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并统辖国地税两套机构。在机构设置上,可考虑在县(市)以上经济区域设置,统管该辖区内各类税收犯罪案件。在人员及工作要求上,税务警察应同时具备税法知识和刑法、行政法等其它相关法律知识,工作上应在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下,一手抓打击涉税犯罪活动,一手抓税收法制教育,拓宽税务治安管理领域,以达到强化税收管理、遏制暴力抗税之目的。在职权上,赋予税务警察机构税收保全权、强制执行权、案件侦查权和治安处罚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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