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最新4篇】在现如今快节奏社会的环境下,合同对于人们来说也已经愈发重要了。签订合同,我们才能第一时间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您知道不同合同的差别在哪吗?合同范本网的编辑为您准备的“保管合同【最新4篇】”类文章希望能够激发您的思想,别忘了将这个网页添加到您的收藏夹以便下次浏览!保管合同【第一篇】使用及保管人:身份证号码:车辆所有人:车辆车牌号:使用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所的车辆“含摩托车”是本所工作业务配备的交通工具,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指派专人调派使用,并负责保管、保养、检验、清洁等,工作人员因公事需要使用车辆,必须事前进行申请预约,登记调派,按照诉讼业务的优先安排。没有申请预约的,特殊安排,事后补回手续。没有预约登记,也没有经同意答复的一切人员,不得使用。关于车辆的保管、保养、使用等有关事项及规定如下:一、本所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驾驶,并应遵守本所的相关规定。二、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录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办事情况,随车办事人员等。办公室每月不定期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提出警告,批评,对不听警告批评者,给予处分,罚款或停止其用车的权利。三、每年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每次加油及维修都应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情况,每月底前把行车记录表交回办公室,稽查、核对,对超出正常工作使用范围的油费、路费以及车辆磨损均由私人负责。四、使用者必须具有效驾驶证件使用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基本的检查(如对水箱、油量、机油、煞车油、电瓶、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或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并维修以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五、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严禁酒后驾驶下列情况由驾驶人或保管人负责。1、无证驾驶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3、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以及其它一切费用由驾驶者负责4、酒后驾驶一切责任由驾驶者负责5、车辆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致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马上报110中心与保险公司。同时联络办公室协助处理。如属小事的,可自行处理后向办公室报告处理情况。六、如车辆在公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以及向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额后,其差额部分视实际情况由驾驶者与单位按交警出示的“交通责任认定书”进行合理负担处理(如果是未经批准或私人用车则一切责任由驾驶者负责)。七、驾驶人不得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经批准或公务返回超逾晚上8时例外。八、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应停放停车场或适当的合法位置任意停放车辆导致违犯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九、为私人目的借用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表”注明“私用”经主管核准才能借出使用使用者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交回。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违规,交通事故等均由使用者负责。十、车辆保养与维修,应先申请,说明原因经批准方得送修、保养十一、车辆费用报销。每月按行车里程登记表进行核对,报销、油费、路费、停车费等。超出核对范围则由驾驶者负担。车辆磨损及折旧费按每公里元计算均由驾驶者负担。使用及保管人:车辆所有人:日期:日期:保管合同【第二篇】商品寄存保管合同范文一、甲方(寄存人):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二、乙方(仓库):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三、寄存时间: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四、寄存物品:(具体列出每件物品,包括数量、品牌、规格、外观情况等信息)五、寄存方式:甲方交由乙方保管。六、如寄存期届满,甲方未提取存货的,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乙方有权处置。七、甲方在提取存货时,应出具有效证件并确认存货完好无损。如存货有破损或变质等情况,应由乙方赔偿损失。八、若因天气、火灾、水灾、盗窃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存货损失,乙方无需承担损失。九、本合同自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对内容及效力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上是商品寄存保管合同范文,寄存物品时需仔细核对每件物品的情况,并保存好此份合同以备查证。对于寄存期限和提货条件均需事先明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寄存物品的种类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免违反相关规定招致损失。保管合同【第三篇】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第三百七十八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第三百七十九条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第三百八十条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第四篇】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储户:_________________根据委托存储方案和存储容量,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1.货物名称:。2.品种和规格:。3.数量:。4.质量:。5.货物包第二条货物包装1.存货人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在保证运输、仓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谈判;2.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约定,造成货物毁损、变质的,由寄存人负责。第三条保管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双方协商的方式保管。第四条托管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五条验收项目和方法:1.寄存人应当向托管人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果不带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数据不完整或不及时,保管人不得承担赔偿责任的索赔时期的接受错误和延迟或货物的品种、数量和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协议。2.第三百八十五条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仓储物的包装形式、品种、数量、质量验收仓储物。第三百八十五条仓储物与约定不一致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托管人对约定的项目、方式、期限未接受或者接受不准确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托管人承担。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货物不超过30天。保管人对超过承诺期限造成的损失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交付托管人之日起至出具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期间。日期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盖章或直接收货日期为准。第6条(仓储及出库程序)仓储及出库程序:仓储及出库程序应依相关仓储及出库规则办理。没有规定的,按照双方约定办理。进出仓库时,双方代表或代理人应在场,检查后的记录由双方代表或代理人签字。本记录应视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各保留一份。第七条损失标准和损失处理:按照有关损失标准和损失处理规定办理。如无约定,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八条费用结算metho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担第九条违约责任1.保管人职责:1.因托管人责任造成仓库提取或者无法入库的,应当按照约定赔偿寄存人的运费,并支付违约金。2.危险货物、易腐货物,因未按照规定操作或者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3.因保管不善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限,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4.托管人交付的货物未按时交付的,托管人应当赔偿存货人逾期交付的损失;货物运至错误地点的,保管人应当赔偿因运至错误地点给寄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