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推出的6项减税政策是由“1+4+6”构成的系列减税政策。其中“1”是1项增值税简并税率政策,受益对象为原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农产品、自来水、天然气等货物销售企业,简并税率后统一按照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为继续推进营改增改革,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税率,改革后形成17%、11%、6%三档税率结构。“4”是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一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受益对象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来讲,就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享受20%优惠税率减半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二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受益对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标准可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三是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受益群体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试点地区为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四是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受益群体是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险的个人。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6”是指6项执行到期后今年延续执行的税收政策延长六项优惠政策至2017年底(一)有线电视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免征增值税政策(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扣减增值税政策(五)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六)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参考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一、优惠内容(一)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二、享受优惠对象的条件(一)初创科技科技型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足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下同);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注意,必须是查账征收的企业)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4.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二)合伙创投企业(三)天使投资个人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投资2年内任一时点投资者极其亲属的持股比例均不得超过50%。)3.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提示:实际上,这些条件都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细化而来的,读者们可以去查看该文,更有助于政策的理解)最大亮点:将投资抵扣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个人投资者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三、个人所得税优惠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一)首先大家记住一个重要的原则:个人合伙人的投资税收抵扣原则,是在合伙人层面进行投资抵扣。“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财税【2017】38号文第一条第(二)项第2点)归纳起来,可用六个字总结“先分再抵后税”。(二)重要提示1、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经营所得和分配可抵扣投资额可能按照不同的比例分配。经营所得的计算,与其他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经营所得的计算方法一致,是按照合伙人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计算的。而分配的可抵扣投资额,是按照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年末的个人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计算。这里是实缴出资占比例,非认缴出资占比。2、政策不可穿透。也就是个人合伙人通过层层持股方式进行投资的问题。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投资,必须是合伙企业直接以现金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包括合伙企业通过其他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的。3、不可跨企业抵扣。这一点与企业所得税不同。如果个人合伙人投资创办了多个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得的符合条件的投资额是不能拿到其他合伙企业进行抵扣的。例:有限合伙创投企业A成立于2015年10月,2015年11月A投资于B初创科技型企业1000万元,该投资符合投资抵扣税收优惠相关条件,王先生2017年12月,向A企业实缴出资60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的5%。A企业2017年实现年度经营所得400万元,对王先生的分配比例为4%。问:王先生2017年度实际抵扣投资额是多少?可抵扣投资额=1000万元*70%=700万元2017年王先生对A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为5%,那么王先生分得的可抵扣投资额=700万元*5%=35万元2017年度王先生从A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400万元*4%=16万元可抵扣投资额35万元所以,2017年度王先生实际抵扣投资额为16万元,还剩下19万元(35万元—16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政策中向后结转的问题,不存在年限限制。也就是说,纳税人只要没有抵扣完,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办理手续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政策需要办理的手续,概括起来为“备案+报告”。所谓备案,就是在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时,合伙创投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抵扣备案。也就是说,如果合伙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各项要素(如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销售收入、本科学历人员占比、研发费占比等)条件均符合投资抵扣条件了,在满2年的年末,由合伙创投企业统一办理备案手续。而报告是指,个人合伙人实际以投资额抵扣经营所得时,合伙创投企业每年要向主管税机关报告每一个人合伙人的投资抵扣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手续都由合伙创投企业统一办理,个人合伙人则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要点抵扣时点: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时抵扣对象:股权转让所得抵扣期限:持有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完毕为止(特例:该企业注销清算)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创投企业与天使投资个人享受优惠时,对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注册地址要求不同。无论法人制还是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要求创业投资企业位于试点地区,而被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可以位于全国各地。但对于天使投资个人来讲,其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位于试点地区,但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是任意地区的个人,也包括外籍个人。不同点一:注册地址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的是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抵的是生产经营所得。不同点二:抵扣项目不同点三:跨企业抵扣若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企业破产清算了,还有没抵扣完的投资额,可以在转让其他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进行结转抵扣。但前提是,不能超过36个月内。手续办理天使投资个人的手续办理概况为“备案+报告+登记”。与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相比,多了一个登记环节。备案: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报告:转让未上市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投资抵扣情况。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投资抵扣。登记: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及时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四、创投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注意:(1)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2)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是指企业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合计占同期成本费用总额合计的比例。此口径参考了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的计算方法,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使更多的企业可以享受到政策红利。例:某公司制创投企业用1000万元从某企业手中购买其持有的某初创科技型企业30%的股权,公司制创投企业的1000万元投资不能享受税收试点政策;公司制创投企业用1000万元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取得初创科技型企业30%的股权,公司制创投企业的1000万元投资可以享受税收试点政策。备案管理及资料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试点政策备案管理与资料基本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保持一致,并适当简化。(一)公司制创投企业公司制创投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