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汇算清缴讲授人黄德汉E-mail:gdhuangdh@yahoo.com.cn一、关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应该关注的几个问题: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三项合计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相关链接: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注意:07年度还需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主营业务收入包括:申报表列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其中让渡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注意:1、未包括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及处置固定资产和出售无形资产产生的收益;2、外资的非生产性收入及收益在两免三减半期间是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国税发【1994】209号文3、关于一次性收费(或收款)收入确认问题;(合同中明确相关条款、如供后续服务的。)4、注意按完工程度确认收入的问题;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如:A、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B、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注意:1、未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偿债的问题。相关链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2、区别增值税条例与所得税法中的视同销售问题。3、区别增值税的计税基础和增值税申报表及利润表的填列。4、先确认收入并计税但延期开票问题。5、注意价外费用的问题。外墙广告二)、关于成本费用、支出1、关于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计税成本。相关链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造成本、酒店投资公司的管理费、特许使用费的不合理支付等问题)2、关于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中剔除捐赠支出后的余额,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各项捐赠支出(包括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在本表填报,而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中填报。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法)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条例)第五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及第五十二条。(条例)3)通讯费用国税发【2003】45号文的规定(不含退休人员)具体标准由各省自定。(粤地税函【2004】547号文)4)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问题财企【2003】61号文规定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国税发【2000】84号、国税发【2003】45文规定可扣除,《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规定基本医疗、补充医疗保险符合税前扣除标准部分可在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反映。相关规定:财税【2001】9号文、京财税【2001】872号文。粤地税函【2004】547号文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五条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关于营业外收入注意:a,与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基本一致;b,关注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与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的应付账款、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c,区别流转税中涉及的营业外收入;(如包装物押金)四)关于投资收益应关注1、关于股权转让收益的确认问题;2、区分需补税投资收益与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3、会计制度规定对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过程中实际取得的利息,作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投资成本,不确认投资收益。还应注意财税【2007】80号文的规定而税收规定,除了投资初始时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外,其他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一律确认为利息所得,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4、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税收规定必须严格区分股息性所得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息性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时,不是完全的收付实现制。相关链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第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短于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相关链接:关于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相关政策:财税字[1995]81号: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字[1994]74号:对企业减免及返还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或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润;对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还的,应并入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利润。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注意相关的会计处理5、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税收规定,不论纳税人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在被投资方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的帐务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应确认投资收益(股息收益)。6、按权益法核算的纳税人,在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方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而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不在本表反映。纳税人根据市价变动情况而产生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产生的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7、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是指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根据税收规定应补税的股息性所得(根据主表第19行)在被投资方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投资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被投资方适用税率。对不补税的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不再计算其被投资方的已纳所得税额。8、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按规定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相关链接:【1】(国税发【2000】118号文的规定)【2】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一)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三)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还应注意第三章关于认定证据的规定)【3】国税发【2006】56号文附表三项目填报说明之第9点的规定【4】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第七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五)关于捐赠支出1、区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其中、“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的捐赠,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