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虚拟交易征税的看法最近,我在报纸上看到了一则关于征收虚拟货币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有关资料显示,当前国内互联网已有几十亿元人民币规模的虚拟货币在流通,并且每年以15%至20%的速度增长。虚拟交易的收入属于个人收入,应该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但征税就意味着承认虚拟交易的收入是合法的。然而,虚拟交易和现实的市场经济是十分相似,它是一个很复杂的环节。在虚拟交易中,往往存在各种各样不法行为,甚至有人利用它来洗黑钱。同时,征税是十分困难的。例如对于线下交易,很难进行监督。因此,要向虚拟交易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就要保证交易的合法性,还要有相应的监督力度。为了更清楚地说明问题,我先列出一个虚拟交易的关系图。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真实货币玩家网络运营商①点卡充值②网上交易(如淘宝网)③线下交易①网上交易倒卖(如淘宝网)②线下交易倒卖服务费用游戏奖励游戏中购买游戏中变卖发行①诚实劳动②使用游戏外挂超过使用期限发行游戏奖励从图上看,主要有三个环节,第一个是真实货币流入网络运营商的环节(蓝色),第二个是玩家通过虚拟交易获取真实货币的环节(红色),第三个是网络运营商发行虚拟货币和物品的环节(绿色)。从虚拟交易的合法性讨论,主要存在两个对象:玩家和网络运营商。从玩家上看,通过诚实劳动,进行电子竞技,获得游戏奖励(虚拟货币和虚拟物品),是合法的。但是,如果玩家使用外挂,获得的虚拟收入就是违法的。随着电脑技术的发展,网络游戏的外挂随处可见,许多不法分子利用外挂获得大量游戏奖励,然后向其他玩家出售,以谋取暴利。与此同时,其他玩家获得的游戏奖励就会贬值,利润就会下降。这种行为不但侵害了其他玩家的利益,还会导致虚拟市场的经济秩序混乱。然而网络运营商对使用外挂行为只是用封号的形式打击。我认为有关部门应该追究使用外挂谋取非法收入者的责任,以保护虚拟收入的合法性。但对于网络运营商,我对虚拟收入的合法性会抱着更大的质疑。虚拟货币和虚拟物品都是游戏运营商发行的,而目前虚拟货币不但可以在虚拟的市场流通,在网络上还能与真实货币(这里指的是人民币)通过一定比例互相转换交易。从政治的角度来说,纸币是由国家发行的,强制使用的价值符号。如果纸币发行量过多或过少,影响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的经济秩序。但虚拟货币的发行权在网络运营商手上,他可以通过控制对玩家的游戏奖励来间接控制流通中虚拟货币的量。如果网络运营商在某段时间加大对玩家的奖励,那么流通中的虚拟货币量就会增加,于是就会造成虚拟市场的物价上涨,玩家用一定真实货币换取的虚拟货币就会贬值,最后玩家的利益会受到侵害。如果这时再来征税,就好比玩家的蛋糕被游戏运营商挖走了一大块,然后国家再来切剩下一小块的20%,毫无意义。有关部门要对游戏运营商严格监督,要保证虚拟市场的经济秩序,否则玩家的利益和社会的秩序都会受到影响。因此,保证虚拟收入的合法性,是征收虚拟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虚拟市场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虚拟市场稳定有序地进行。从征税的可行性来说,问题也显得十分严重。首先是核定交易的问题。目前许多玩家都通过QQ、电话等联系进行私下交易,这意味着玩家之间个人交易查证困难。即使通过淘宝等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但网友和玩家都是虚拟身份,同样无法核定交易。于是这就给了一个机会让玩家们逃税。所以,我认为,要征税,就要完善网络游戏的实名制,要严格地对每一个玩家的身份进行确认,同时要加大逃税的处罚力度。否则逃税的行为是无法制止的。还有的是税款的问题。如果玩家将一种虚拟货币,加价后换取另一种虚拟货币,这样他就收入的虚拟货币是应该缴纳税款的。但收取虚拟货币作为税款是不可能的。如果这个玩家不断以这种方式,使自己的虚拟货币不断增加,从而减少购买虚拟货币所需要的真实货币,那么他就变相取得了个人收入,而不用缴税。对此,我觉得税收部门可以和各个游戏运营商合作,将征收的虚拟货币换成相应价值的税款。所以,目前关于虚拟交易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仍需要继续完善。作为一名中学生,由于知识所限,不能很透彻地分析虚拟货币征税的问题。但是,我很清楚,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作为一名公民,依法纳税是我们的基本义务。因此,我们要树立自觉诚信纳税的意识,积极地为国家贡献出应有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