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浅析加入WTO使我国经济进一步与世界经济融合,国内企业必将走出国门,组建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税收作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当今跨国投资和经营中备受关注。国外企业大都有着强烈的税收筹划意识,已形成了在财务决策活动中税收筹划先行的习惯性做法。然而,目前国内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还相当淡薄,要想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加强税收筹划是我国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的紧迫课题之一。一、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特性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对跨国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先规划和安排,以减少或消除其对政府的纳税义务。跨国公司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性:1.目的性。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在国际经营中实现税负最低、跨国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围绕这一目的,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在不同时期的具体目标可能有所不同,有所侧重。这些具体目标通常包括:①减轻税负。通过对跨国公司在各个国家的税收筹划来降低整体税负。②延期纳税。通过对跨国公司纳税时间的筹划,延缓纳税,以获得税款的时间价值。③降低纳税成本。跨国公司为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会发生相应的纳税成本,如税款计算成本、税收筹划成本等。降低纳税成本,可相应增加税收筹划收益。④实现涉税零风险。保证账目清晰。纳税及时足额,恰当履行纳税义务,可以避免与各国税务机关发生税务纠纷而受处罚,从而规避税务风险。22.合法性。合法性是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性。各国税法是各国政府明确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准绳,跨国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必须依法纳税。跨国公司税收筹划是在遵守各国税法的前提下,利用各国税法差异作出纳税方案选择,以避免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任何纳税成本的发生,从而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财务决策手段。如果偏离了合法性,就可能演变为避税或偷逃税,跨国公司将面临涉税风险,可能被有关政府制裁,遭受经济和名誉的双重损失。3.综合性。跨国公司下属公司所在各国的税收环境各异,每个公司内部涉税的各生产经营环节、各公司之间的税负、各税种的税基均有不同程度的关联。跨国公司一方面税负的减少可能带来另一方面税负的增加;近期税负的减少可能使远期税负增加;整体税负的下降可能导致其他方面的负面影响。因此,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必须综合考虑各下属公司、各生产经营环节、各个时期的涉税事项,并结合企业的发展目标、经营方向、社会形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整体运筹和安排,才能筹划出能增加跨国公司整体和长远利益的纳税方案。4.专业性。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综合性,决定了它是一项高智能的筹划活动。这对税收筹划人员提出了相当高的专业要求:其一,要深入了解各个国家的税法及国情,并能充分预计其税法变动趋势;其二,要熟悉各国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与税法关系;其三,要掌握各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及其涉税事项;其四,要熟悉各公司之间的税务联系及各税基间的相互关系。另外,随着跨国公司数量和规模的扩大、国际税收环境日趋复杂、各国税法日益呈现复杂性和频变性,单靠跨国公司自己进行税收筹划已显得力不从心,并且税收筹划成本也十分高昂。事实上,跨国公司可将税收筹划工作委托给各国从事税务代3理、咨询及筹划业务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去做,这样既可以降低税收筹划成本,也可以获得更好的税收筹划方案。5.超前性。企业的纳税义务通常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后才履行的,具有滞后性。但税收筹划不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后设法减轻税负,而是在跨国筹资、投资时运用财务预测、分析等方法进行事先筹划,即对公司的应税经济行为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和安排,测算比较不同经济行为下的税负并择优,具有超前性。二、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途径(一)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国际间税收待遇的差异,是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客观基础。这些差异主要有:1.税收管辖权差异。各国对本国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按属地主义原则确定,即仅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各种应税收入纳税;有的按属人主义原则确定,即对纳税人境内境外的各种应税收入均征税;还有的国家按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2.税种税率差异。各国的国情不同,所设税种的种类、名称不尽相同,同一税种的税率也高低不一。例如:美国的税种就名目繁多,相比之下,我国的税种要少得多;有的国家对个人收入设置综合税种,有的则按个人劳务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收入等分别设置税种;有的虽然税种名称相同,但征税对象和计税方法有很大差别;4有的国家采用比例税率,有的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有的国家企业所得税税率高达50%以上,有的则低于30%。这些差异使得各个国家税负轻重不一,这也正是跨国公司税收筹划的主要切入点。3.税基差异。由于各国规定的税收减免和优惠各不相同,即使同一税种的征税对象相同,税基高低也不同,因此同种收入的纳税人在不同国家的税负并不相同。4.避免国际重复纳税上的差异。为了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各国都采取了一些措施避免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有的采用免税法,使国外所得免于征税;有的采用扣除法,将国外已纳税所得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有的采用抵免法,将国外已纳税额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由此造成税负抵免的差异。5.国际避税地。是指为了吸引外资,以免征某些税收或压低税率的办法,为国外投资者提供纳税优惠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其税负由此远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此外,各国税法不可避免地存在覆盖面上的空白点,衔接上的间隙处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都为跨国公司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机会。(二)跨国公司税收筹划途径跨国公司税收筹划主要是通过对投资国家的选择、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应税收入的转移等途径来降低税负的。具体方式有:经营亏损抵免双重征税股利汇回东道国家与其他国家签定的5组织形式母(总)公司盈利的可能性征收预提税税收优惠协议子公司不能有征收可享受分公司能无不征收不可享受1.将公司居所设在低税国或避税地以降低税负。需注意的是,各国确定公司居所的标准也有差异,如许多欧洲国家认为公司实施控制和管理的主要地点是公司居所,而美国认为公司注册地为公司居所。因此,即使在高税国有投资经营行为,有时也可通过公司居所避免来降低税负。2.选择适当的投资组织形式来降低税负。跨国直接投资的组织形式有分公司和子公司两种,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子公司是依照当地法律注册登记成立的法人。两种组织形式在纳税上的主要差异如表一所示。跨国公司需要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比较两种组织形式的税负加以选择。3.转移应税收入来降低税负。跨国公司内部或多或少地存在各种交易和联系,利用这种内部交易可将高税国的一部分应税收入转移到低税国,实现总体税负下降。如通过转移定价来转移利润而降低企业所得税;通过调节贷款利率转移利息收入而降低利息所得税;通过利润分配方式转移股利收入而降低股利所得税等。4.通过信托投资或其他受托协议来降低税负。通过国外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而不是直接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可隐藏在信托投资公司名下,这样,只需向信托投资公司支付较低的费用,即可避免这部分投资收益向居住国政府纳税。65.避免成为常设机构来降低税负。许多国家对非居民公司的“常设机构”的利润课税,在短期跨国经营活动中,尽量不要成为东道国的“常设机构”,则可避免向东道国纳税。目前国际上判断“常设机构”的主要依据是:对于在东道国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外国公司,以其经营活动是否为暂时(联合国建议的时间界限为6个月)为依据;对于在东道国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公司,以其是否是一个法人为准。6.通过于公司积累利润延期纳税。一些国家规定,国外子公司在没有汇回股利之前,母公司不必为这笔股利缴纳所得税。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