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贸易投资环境XXXX-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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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风险提示】 2012年,美国开始对飞往美国客运航班上的货物进行100%扫描;拟拒绝进口不符合节能标准的消费品和工业设备;修改贸易救济制度以加强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出台耐用婴幼儿产品登记制度、儿童铸模脚踏车某些铝合金部件等产品的铅豁免规定等若干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实施措施,规定了家用洗碗机和家用洗衣机的最大能耗,提高电冰箱、荧光灯、空调等10种电器产品能耗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中国木制工艺品进口,要求在美上市公司披露有关使用原产于非洲刚果金及周边地区的锡、金、钨等“冲突矿产”信息,27个州发布涉及儿童产品的双酚A禁令,提请我为相关企业关注以上变化情况。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据中国海关统计,2012年中国和美国双边贸易总额为4847亿美元,同比增长了8.5%。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3518亿美元,同比上升8.4%;自美国进口1329亿美元,同比上升8.8%;中方顺差2189亿美元,同比上升8.2%。中国对美国的出口产品主要是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部件、电话机、存储设备、玩具、鞋类、复印机及传真机、集装箱、箱包等。中国从美国进口的产品主要是大豆、飞机、载人机动车辆、未梳棉花、铜废碎料、处理器及控制器、放大器、玉米、废纸(浆)等。据商务部统计,2012年,中国公司在美国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9.4亿美元;2012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美国的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18.7亿美元。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及措施(一)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1930年关税法》、《1974年贸易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1988年出口促进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933年农业调整法》和《与敌国贸易法》等是美国对货物进行进出口贸易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外,美国还与2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不同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包括和北美的加拿大和墨西哥,南美国家,以及澳大利亚、韩国和以色列等贸易伙伴,提供互惠贸易安排。美国还在积极推进跨太平洋经济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Partnership,简称TPP)的谈判,以促进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地区贸易自由化。美国国会负责制定对外贸易方面的重要法律和政策。以总统为首的行政部门,包括贸易代表办公室、商务部、财政部、国土安全部和农业部等负48责贸易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关税征收、货物进出口管理和对外贸易谈判等事务。1.关税制度(1)关税管理制度《1930年关税法》、《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等是规范美国关税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美国国会根据《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制定《协调关税表》,于1989年1月1日生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国会的要求修改或维持《协调关税表》,美国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和执行《协调关税表》和其他海关法律。为了适应世界海关组织对《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修订、美国与韩国和哥伦比亚的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与普惠制关于关税方面的变化,美国对《2012年美国协调关税表》进行了多次调整和修改,新版本于2012年10月31日开始生效。《2012年美国协调关税表》共包括10711项关税税目,反映了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规定的220项变化中的219项。美国对大多数进口产品基于FOB价格征收从价税,但对某些进口农产品适用从量税。另外,有些产品需按复合税率缴纳关税。美国为控制进口数量,保护国内生产商利益,对包括牛奶及奶制品、糖及含糖产品、花生及花生油花生酱、羊肉、牛肉以及棉花等在内的200个税目的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配额外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2)关税水平及其调整根据WTO统计,2012年,美国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4.7%,略低于2007年和2009年4.8%的水平,根据WTO定义的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8.5%,非农产品为4%。2011年1月1日起,根据其参加的WTO化工产品方面的倡议,美国对718种化工产品实施零关税。在关税优惠方面,2012年3月15日生效的美韩自由贸易协定规定,2012年6月30日起,对进入美国的韩国产品征收的简单平均关税税率为1.7%,石油、矿产、纸浆和纸制品降为零关税,水果和蔬菜、纺织品、皮革和鞋类、化学物质和照相器材以及电子机械的税率降低2%以上。同时,2012年5月15日生效的美国哥伦比亚自由贸易协定则规定所有产品的简单平均关税税率为0.8%。2.进口管理制度美国主要依靠关税对进口产品和其数量进行管理和调节,但美国也对农产品等相对敏感的进口产品采用关税配额。此外,出于环保、国家安全、国际收支平衡等原因,国会通过《1972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款(国家安全)、《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国际收支平衡)等诸多国内立法,授权商务部、农业部等行政部门采取配额管理、禁止进口、收取进口附加费等方式对进口实行限制。(1)基于反恐采取的检查措施为履行2007年8月生效的《9/11委员会法实施建议》的要求,2012年5月16日,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宣布,执行对飞往美国的客运航班上的货物进行100%安全扫描的最58美  国后期限已经确定,即从2012年12月3日起,所有客机上载有的货物必须接受爆炸物扫描。这一措施属于近期由《全球供应链安全国家战略》提出的管理措施的一部分。现在,所有在美国起降的国内和国际客机上的货物都要接受扫描。在美国国内,货物扫描由航空公司或者自愿参加《验证货物扫描计划》的机构在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的严格监管下进行。未来,美国运输安全管理局会继续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以及合作伙伴协作,通过将更多的风险导向和情报导向的措施纳入到扫描程序中,从而增强空运货物的安全。(2)预先传送海路及铁路运送货物资料的自动化商业环境2012年3月29日,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在联邦公报上宣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自动化商业环境(AutomatedCommercialEnvironment)成为唯一的美国海关批准用以给美国海关预先传送海路及铁路运送货物资料的电子数据交换系统。(3)拟拒绝进口不符合适用节约能源或标签标准的消费品及工业设备2012年3月26日,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国土安全部和财政部在联邦公报上发布公告,建议当消费品和工业设备被认为不符合《1975年能源政策与节能法》(EnergyPolicyandConservationActof1975)及其实施条例,并且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已就此接到美国能源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相关通知,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将拒绝有关产品进入美国关税地区。在接到能源部或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书面或电子通知后,海关及边境保护局可在获得保证的情况下,将不符合规格的产品或设备有条件地发放给进口商,以便其重新调整、加上标签或采取其他行动,使有关产品或设备符合适用的节约能源及标签标准。3.出口管理制度(1)出口支持美国通过出口融资、对外贸易区的免税待遇和出口退税等措施支持美国产品出口。2010年3月11日,美国总统签署《国家出口倡议》,同时成立旨在扩大美国出口的“出口促进内阁”,正式展开出口振兴计划。2010年9月和2011年6月,出口促进内阁分别公布《〈国家出口倡议〉致总统报告》和《2011年国家出口战略》,采取八方面措施促进美国出口,包括增派出口贸易代表团、加大出口宣传力度、增加联邦政府对出口的协助、平衡宏观经济环境、增加出口信贷、重点扶持中小企业出口、减少贸易壁垒并促进服务员出口。(2)出口管制制度为限制生化武器及导弹技术扩散,以及确保一些短缺物资的国内充足供应,美国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控制。美国国务院、商务部和财政部等机构负责根据《武器出口控制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出口管制条例》和《1954年原子能法》等法律规定实施出口控制。2011年,美国商务部通过《战略贸易授权许可例外规定》,简化了对部分国家的出口管制许可。2012年3月7日,美国出口管制改革又迈出重大的一步,出口执法协调中心68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13(ExportEnforcementCoordinationCenter,简称E2C2)和信息处理部门(InformationTriageUnit,简称ITU)开始正式运作。出口执法协调中心主要负责加强美国执法和情报官员之间的协调,就涉嫌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的有关情况交换信息。该机构由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和商务部官员组成领导小组,国土安全部负责日常管理。而设在美国商务部下的信息处理部门则主要负责搜集并公开有关出口物项许可决策过程,这一多部门审查机构将协调不同部门之间进行的独立审查,以确保各部门享有全套的数据库,并以国家安全为目标,对出口许可申请做出决策。同时,为了支持这两个部门的工作,全国反情报执行办公室(OfficeoftheNationalCounterintelligenceExecutive)已被指定为负责协调涉及情报部门的出口管制问题的机构,以确保无缝、全面地获取有关情报。4.贸易救济制度美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对不正当贸易行为(主要是侵犯美国知识产权)所采取的337条款措施和301系列条款措施。除301条款措施适用于出口产品以外,其余都是针对进口产品的救济措施。《1930年关税法》为美国现行主要的反倾销反补贴法,《联邦法规汇编》第19编则为具体的行政法规。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进口贸易管理局负责倾销和补贴的调查及倾销补贴幅度的计算,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负责产业损害的调查。2012年,为加强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和履行WTO争端解决DS294和DS322等案件的裁决,美国对其《1930年关税法》和其他相关反倾销反补贴规则进行修改,具体如下:(1)停止归零办法的使用2012年2月8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宣布,在反倾销调查的行政复审、新出口商复审以及日落复审中将不再使用归零方法计算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此前,美国在进行此类计算时会采取归零做法,也就是在进行平均正常价值和特定交易的出口价格比较时,会将出口价格大于正常价值部分剔除,只纳入出口价格小于正常价值部分,这将提高倾销幅度,甚至将原来没有倾销的情形变成有倾销。美国这一做法引起了欧盟日本等国的反对,并被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为违反WTO规则。美国此次修订就是为了执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该修订适用于2012年4月16日后公布倾销初裁的反倾销案件。(2)明确反补贴措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适用2012年3月8日,美国总统正式签署美国参议院于2012年3月5日通过的《1930年关税法》修订法案(又称GPX法案)(H.R.4105),使之成为第112099号公法的一部分。该法案明确授权美国商务部可以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措施,并将适用范围追溯至2006年11月20日以来发起的所有反补贴调查。(3)调整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复审中的出口价格计算方法2012年6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调整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复审调78美  国查中出口价格的计算方法。新计算方法为:如果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调查或复审期间对被调查产品已征收出口税或其他税费(如增值税),且该国应诉企业未能享受税费减免,则在计算应诉企业的出口价格和构造出口价格中将相应扣减上述税费。调整适用于2012年6月19日以后对中国和越南等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发起的所有反倾销行政复审调查案件。此外,美国商务部还计划进行两项比较重要的修改,它们分别是:(1)有关事实信息的定义和提交事实信息的时间限制2012年7月10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了一个要求对修改反倾销以及反倾销调查中有关事实信息定义和提交事实信息时间限制的规定进行评论的通知。根据原来的规定,事实信息定义为(i)对最初或补充调查表的回答;(ii)支持其辩解的数据或者事实陈述;(iii)其他数据或者事实陈述;以及(iv)文件证据。修改后的定义为:(i)回复调查表的证据;(ii)辩解理由的证据;(iii)19CFR351.408(c)项下的价格因素以及19CFR351.511(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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