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关税、土地增值税和资源税筹划第一节关税筹划合理控制完税价格充分利用原产地标准利用保税制度避免征收反倾销税关税法律救济一、合理控制关税完税价格华厦科学技术研究所经批准投资3亿元建立一个能源实验室,其中的核心设备只有西欧某国才能建造.这是一种高新技术产品产品,由于这种新产品刚刚面世,其确切的市场价格尚未形成,该研究所已经确认其未来的市场价格远远高于目前国内市场的类似产品价格.因而,开发商预计此种产品进口到中国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将达到2000万美元,经多次友好协商,华厦科学技术研究所以1800万元的价格获得该设备,其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仅为1000万美元.关税税率25%,银行汇率为1:6.22.如果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申报,该项设备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为:1800*6.22*25%=2799万元思考:应该如何进行筹划?筹划过程:一家税务咨询公司的税务专家对该业务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之后,提出了一个申报方案:以900万美元的价格向海关申报.当该研究所向当地海关进行申报进口时,海关认为其资料不真实,于是立案调查.经过调查,海关发现,与该设备相近的产品市场价格为1000万美元.于是海关对这种进口新产品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比照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进行估价,确定其价格为1000万美元.此时关税为:1000*6.22*25%=1555万元相关规定: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5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着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进出口关税条例第17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15条所指的有关单证时,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进行估定,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本案例是针对稀有产品的税收筹划.稀有产品是指目前市场上还没有或很少出现的产品,如高新技术.特种资源.新产品等.由于这些产品没有确定的市场价格,而且其预期价格一般要远远高于通常市场类似产品的价格,这就为进口完税价格的申报留下了较大空间.注意事项:(1)注意研究特定通关部门的具体操作方法.流程和具体操作风格.(2)研究筹划对象的筹划可行性,对不可比货物来讲,以上方案或许可行,但对于可比性较强的产品来说,操作性也许不存在.(3)应当利用”外脑”.二、充分利用原产地标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1)定性角度(四位数税号一级税则归类改变)(2)定量角度(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三、利用保税制度保税货物是指经过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款,不能擅自出售;未经海关许可,也不能擅自开拆、提取、支付、发运、改装、转让或者变更标记。目前,我国的保税制度包括保税仓库、保税工厂和保税区等制度。豁免进出口关税在保税区投资设厂,开展为出口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保障/运输/仓储/商品展出和转口贸易.延迟纳税将进口货物申请为保税货物,待向区外销售时补缴税款.四、避免征收反倾销税尽力减少被控诉的可能(1)提高产品附加值,取消片面的低价策略。(2)出口企业行业协会,加强内部协调和管理,一旦出现反倾销调查,可以集中力量应对(3)分散出口市场,降低受控风险。采用技术手段避免被认为倾销(1)及时上调价格。这是因为欧美商业裁判机构每征满一年反倾销税时会重新调查该倾销商是否仍有倾销行为,这时及时上调价格,就能被认为不具倾销行为,从而可使被征的反倾销税也立即取消。(2)调整产品利润预测,改进企业会计财务核算,以符合国际规范和商业惯例;同时还要密切注意国际外汇市场的浮动状况。(3)推动国外进口商组织起来,推动其反贸易保护活动。因为一旦我方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受损失的还有外国进口商。我们可通过加强与当地工商组织的交流,以实际的商业利益为砝码促使其向政府施加压力。避免被裁定为损害进口国产业(1)不要迫使进口国厂商采取降价促销的营销手段。(2)全面搜集有关资料信息情报,有效地获取进口国市场的商情动态,查证控诉方并未受到损失,以便在应诉中占有有利的主动地位。(3)就出口地设厂,筹建跨国公司。这样可以使我方产品免受进口配额等歧视性贸易条款的限制。(4)以便利的销售条件、优质的产品、高水平的服务和良好的运输条件去占取市场,提高单位产品的价值(效用),降低其替代率,从而增强外方消费市场对我方产品的依赖性,获取稳定的客户群。五、关税法律救济进出口贸易中发生关税纠纷时,纳税人有权分析产生税务纠纷的原因、纠纷带来的损失、纠纷的解决途径、纠纷的胜算率等,从而采取主动,以便减少损失,或者采取正当法律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例A汽车公司是一家全球性的跨国大公司,该公司生产的汽车在世界汽车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2012年8月,该公司决定打入中国市场,在中国境内有所作为。同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商议此事并初步拟定两套方案:方案一:在中国设立一家销售企业作为实力汽车公司的子公司,通过国际间转让定价,压低汽车进口的价格,从而节省关税,这样使得中国境内子公司利润增大,以便于扩大规模,占领中国汽车市场。方案二: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总装配公司作为子公司,通过国际间转让定价,压低汽车零部件的进口价格,从而节省关税。这样也可以使中国境内子公司利润增大,以便更好地占领中国市场。问:应选择哪种方案?第二节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一、收入筹划法二、扣除项目筹划法三、会计核算的筹划四、毛坯房与精装房的筹划一、收入筹划法(一)降低销售价格主动降低销售价格,降低税负,增加利润(二)分散销售收入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商有可供销售的普通住房1万平方米,在开发这个项目过程中发生如下费用:土地出让金300万元,开发成本500万元,其他开发费用40万元,利息支出90万元,其他扣除项目160万元。在进行销售价格决策时,决策层提出三种意见:其一,每平米1400元;其二,每平米1500元;其三,每平米1600元。应选择哪种意见?方案1:1400元/平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400×10000×5%×(1+7%+3%)=77万元开发商品房允许扣除金额合计:1090+77=1167万元开发该商品房的增值率为(1400-1167)/1167=19.7%20%,免征土地增值税获利:1400-1090-77=233万元方案2:1500元/平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500×10000×5%×(1+7%+3%)=82.5万元开发商品房允许扣除金额合计:1090+82.5=1172.5万元开发该商品房的增值率为(1500-1172.5)/1172.5=27.93%2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1500-1172.5)×30%=98.25万元获利:1500-1172.5-98.25=229.25万元方案3:1600元/平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600×10000×5%×(1+7%+3%)=88万元开发商品房允许扣除金额合计:1090+88=1178万元开发该商品房的增值率为(1600-1178)/1178=35.82%2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1600-1178)×30%=126.6万元获利:1400-1178-126.6=295.4万元方案选择方案3:高收益、高风险方案1优于方案2案例某房地产企业准备出售其开发的一栋普通商品住宅(里面已经安装简单的家具设施),全部市场价值为1000万元,扣除项目合计为800万元,其中家具设施的价格约为200万元,成本约为100万元。原始方案:将全部金额以房地产转让价格的形式在合同上体现,则增值额为300万元,增值率30%,适用30%的税率,应缴纳土地增值税90万元筹划方案: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上仅注明80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家具设施购销合同,这样一来,转让房地产收入8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700万元,增值率为14.3%20%,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二、扣除项目筹划法1、增加房地产开发支出房地产企业常常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在市场接受的范围内,适当加大公共配套设施的投入,如改善住房周边环境,提高装修档次等。企业加大了建造成本就等于这样加大可扣除项目金额,使增值率降低。案例假设A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初开发B项目普通标准住宅小区,到2011年初已经办理大部分开发项目成本费用结算,住宅也处于销售阶段。经过仔细测算,B项目共发生成本费用如下: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4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600万元,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期间费用100万元,预计取得住宅房屋销售收入1720万元,应缴纳税金及附加94.6万元(为方便,按95万元计算)。计算A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之和=400+600+100+95+(400+600)×20%=1395(万元);增值额=1720-1395=325(万元);增值率=325÷1395=23%;因此,应纳土地增值税=325÷30%=97.5(万元)。筹划方案:假如A公司再投入35万元改善小区环境,重新计算如下:扣除项目金额之和=400+(600+35)+100+95+(635+400)×20%=1437(万元);增值额=1720-1437=283(万元);增值率=283÷1437=19.69%,小于20%。所以,B项目免征土地增值税。这样,纳税人适当增加了住房的开发成本35万元,既美化了住宅小区的环境,提高了购房户的满意度,树立了企业良好的信誉,还节约了资金数十万元。思考:追加开发支出的幅度应为多少?假设再投入x万元,只要符合[1720-(1395+x)]÷(1395+x)20%条件,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计算得出x38.33万元。再考虑加计20%的扣除因素,38.33÷(1+20%)=31.9(万元)。也就是说,只要再投入不到32万元,该项目的增值率就小于20%,符合免税条件,可以不必缴纳97.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2、利息扣除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成本之和的5%比例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比例计算扣除。筹划策略:是否应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同时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在会计实务中,应计算比较按两种方法计算的利息支出数额,如果利息费用大于5%就选用第一种方法“据实扣除法”,单独计算利息支出,据实填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4行“利息支出”,使房地产开发费用大于10%。否则应选用后一种方法,按建造成本的10%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直接填入第13行“房地产开发费用”,使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于10%。案例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处房地产,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1000万元,为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花费1200万元,财务费用中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的利息支出为200万元,不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现在需要企业决定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不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1000+1200)*10%=220万元,如果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企业所能扣除费用的最高额为200+(1000+1200)*5%=310万元。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有利的选择。三、毛坯房与精装房的筹划案例假定某开发项目,毛坯房售价为8000万,可扣除成本为5000万(加计20%后),现有两种销售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按毛坯房出售,售价为8000万;方案二,带装修出售,预计装修成本为1000万,平价装修不赚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