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措施关税措施第一节关税概述第二节关税种类第三节关税的经济效应第一节关税概述一、关税的概述二、关税的特点三、关税税则和通关手续一、关税概述(一)关税(Customsduties,tariff):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国境时,由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二)海关(Customs):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是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政策、法令和规章的重要工具。征收关税是海关的重要任务之一。(三)关境关境是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也称关税领域。关境和国境的关系:关境大于国境关境等于国境关境小于国境二、关税的特点关税是间接税。关税的税收主体是本国的进出口商,税收客体是进出口商品。关税具有很强的调节作用。关税是国家财政的一部分,具有无偿性、强制性、预定性。关税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手段。三、海关税则(一)概念:海关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的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海关依据海关税则征收关税,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部分:海关征收关税的关税的规章和制度关税税率表(二)海关关税税率海关关税税率由三部分构成:税则列号,或税号(TariffNO.orHeadingNO.orTariffitem)商品名称,或商品(DescriptionofGoods)。税率(RateofDuty,TariffRate)(三)海关税则的货物分类方法按照动物的自然属性分类。例如:动物、植物、矿物等。按照货物的加工程度或者制造阶段分类:例如:原料、半成品、制成品等。按照货物的成分分类或者按照工业部门的产品分类,如:钢铁制品、塑料制品、化工制品等。按照货物的用途分类,例如:食品、药品、燃料、仪器、乐器等。按照货物的自然属性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四)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是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商品分类目录之一(CustomCooperationCouncilNomenclature),缩写为CCCN,采用CCCN的约有150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20个对中国给惠的国家。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50年12月15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其税则目录于1959年生效,1965年、1972年和1978年经过三次系统的修订。《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在1974年前称为布鲁塞尔税则目录。该目录的商品分类的划分原则是以商品的自然属性为主,结合加工程度等划分。它把全部商品分为12类(Section),99章(Chapter),第1-24章为农产品,第25-99章为工业品。税目号以四位数字表示,中间用加点隔开。前两们数字表示所属章次号,后两位数字表示该税目在此章的顺序,例如,男用内衣属于第61章第1项,其税目号为61.01。目录的正文部分分为三栏:第一栏:税目号第二栏:相应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号(SITC)第三栏:商品名称联合国海关合作理事会建议: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用于海关管理,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用于贸易统计。(五)商品名称编码及协调制度为了使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两种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进一步协调和统一,以兼顾海关税则、贸易统计和运输方面的特殊需要,20世纪70年代初,海关合作理事会设立一个协调制度委员会,研究并制定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HarmonizedSystem,HS)它是一种新型的、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对运输商品的计费和统计、计算机数据的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的简化及普惠制的利用等方面,都提供了一套可使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协调制度》将商品分为21类97章,第97章留空备用,1241个四位数的税目,5019个六位数的子目。四位数的税目中,前两位表示项目所在的章,后两位表示项目在有关章的排列次序。例如,绵羊、山头属于第一项第四章,税目号为01.04。六位数的子目,即表示包括税目下的子目,例如5202为废棉,5202.10为废棉纱线。中国的海关税则是以《协调制度》为基础。中国的废棉纱线的税号是52021000。(六)海关税则的主要种类单式税则:一栏税则复式税则:二栏税则自主税则:固定税则协定税则:一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者协定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率,它一般比自主税则低。2005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从价税%)税则号列商品名称普通税率优惠税率08101000鲜草莓21.38008109010鲜荔枝308008109030鲜龙眼128008109080鲜火龙果2080(七)通关手续(或报关手续)出口商或进口商向海关申报出口或进口,接受海关监督和检查,履行海关规定的手续。以进口通关为例:货物申报:货物抵达进口国的港口、车站或者机场时,进口商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和填写由海关发出的表格,向海关申报进口。单证的审核:当进口商填写和提交有关单证后,海关按照海关法令与法规,查审核对有关单证。货物的查验:通过对进口货物的检查、核实单货是否相符、防止非法进口。货物的征税和放行:海关在审核单证、查验货物后,照章办法收缴税款等费用。当一切海关手续办妥后,海关即在提单上盖上海关放行章以示放行,进口货物即此通关。第二节关税的种类一、按照征收的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二、按照征税的目的分类三、按照征税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四、按照征税的一般方法或征税标准分类五、按照关税的保护程度和有效性分类一、按照征收的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1.进口税:它是指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2.出口税:它是指出口国家的海关在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时,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3.过境税:它是指一国对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外国商品通过其领土时只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刷费、登记费和统计费。二、按照征税的目的分类(1)1.财政关税:它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对进口商品征收财政关税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没有替代品而必须从国外进口,因此,征收关税后进口数量不会大量减少。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的消费,因此,征税后仍然有较大数量的进口。关税税率适中,不能太高,否则产,进口量太少,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按照征税的目的分类(2)2.保护关税:它是以保护本国工业或者农业发展为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一般而言,保护关税越高,保护的程度越高。如果关税税率很高,使得进口数量为零,称为禁止性进口关税。三、按照征税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类(一)普通关税:又称一般关税,是指对与本国没有签定贸易或经济互惠等友好条约协定的国家原产的货物征收的非优惠性关税。普通关税的税率较高。(二)优惠关税:它是指来自特定国家的进口货物在关税方面给予的优惠待遇,其税率低于普通关税税率。优惠关税一般是互惠的,但也存在单向优惠(如普惠税)。根据签约国之间签定的贸易协定给予关税优惠待遇,一般分为特惠税,普惠税,最惠国税等形式。(三)进口附加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滑准税差价税季节税1.特定优惠税(1)特定优惠税也叫特惠税,特惠是指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给予的排他性的优惠关税或免税待遇。宗主国和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特惠税:特惠税最早始于宗主国和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贸易往来。1932年英国与英联邦成员以及各联邦成员国之间相互签订了12个排他性贸易与关税优惠协定,正式成立了英联邦特惠制。1977年7月1日取消。洛美协定《洛美协定》是欧盟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税。1.特定优惠税(2)洛美协定(欧盟与非加太国家)第一个洛美协定1975年签署第三个洛美协定1984年签署第二个洛美协定1979年签署第四个洛美协定1989年签署第五个洛美协定2000年签署20年有效1.特定优惠税(3)第一个洛美协定: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或“洛美公约”。在关税方面有以下优惠:西欧共同共同市场国家在免税、不限量的情况下接受这些发展中国家全部工业品和96%农产品进入共同市场,而不要求这些国家给予“反向优惠”。对从这些国家进口的牛肉、香蕉、甜酒等作了特殊安排。在原产地规定中,确定了“充分积累”制度。1.特定优惠税(4)1979年10月续签第二个《洛美协定》1984年12月续签第三个《洛美协定》1989年12月签署了第四个《洛美协定》1990年3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其核心内容是欧洲在协定期间向非加太地区提供经济援助和贸易优惠,帮助这些国家进行经济结构调整和解决债务危机。2000年初,双方在布鲁塞尔重开谈判,非加太地区国家在人权、贸易优惠制等问题做出重大让步双方遂于2月3日就签署第五个“洛美协定”达成协议。协议有效期20年。1.特定优惠税(5)第五个洛美协定主要规定是:民主、人权、法制和良政为执行该协定的基本原则,欧盟有权终止向违反上述原则的国家的国家提供的援助;欧盟逐步取消对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单向贸易优惠政策,代之以自由贸易过渡,双方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完成与世贸规则接轨;欧盟将建立总额为135亿欧元的第九个欧洲发展基金,用于向非加太地区国家提供援助,并从前几个发展基金余额中拨出10亿欧元用于补贴重债穷国等。第五个洛美协定于2002年生效,但除财政议定书外,大部分条款于2005年5月31日该协定签字后立即生效,第四个洛美协定随即终止。2.普惠税(1)普惠制概述:含义:普惠制(GSP)是指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原则:普遍性指已达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半成品应尽可能给予关税优惠。非歧视性指应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统一实施普惠制,不应区别不同国家实施不同的方案。非互惠性。发达单向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给予反向优惠。2.普惠税(2)普惠制原则:三个普惠制原则非歧视原则非互惠原则普遍性原则2.普惠税(3)目的:增加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外汇收入,促进这些地区的工业化,加快其经济增长率。1971年7月1日,欧洲经济共同体首次公布其普惠制方案,到1999年为止,欧盟15国、美国、日本、瑞士、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波兰、俄罗斯、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和匈牙利等国家集团和国家,实施自己的普惠制方案,到1999年底为止,有190个国家接受普惠制方案。自从1978年开始,先后宣布给予中国普惠制的国家有新西兰、澳大利亚、挪威、瑞士、欧共体各国、日本、加拿大、波兰和俄罗斯等20多个国家,到2003年为止,美国、匈牙利、保加利亚、尚未给予中国普惠制。普惠制10年为一个实施阶段。2.普惠税(3)普惠制的方案的有关规定:确定受惠国名单确定受惠产品确定受惠幅度:各给惠国一般给予工业品优惠,对农产品较少给予优惠。保障措施:主要是保护给惠国利益的条款。毕业条款免责条款预定限额竞争需要标准对原产地的规定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原产地证书2.普惠税(4)完全原产品增值标准加工标准原产地证明文件直接运输规则原产地标准非完全原产品对原产地的规定“实质性改变”原则确定原产地2.普惠税(5)原产地标准(分为两大类)完全原产品:完全使用受惠国的原料、零部件并完全由其生产或者制造的产品,其原产地是生产国。非完全原产品:又称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是指全部或部分地使用了进口原料或者零部件制成的产品。2.普惠税(6)原产地标准:实质性变化的标准:如果在充分加工或制造后,达到了实质性改变的程度,变成另一种产品,才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加工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