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5小税种的纳税申报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2.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4.房产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5.车船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6.印花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7.契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8.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及计算。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法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一)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义务人是指是指负有缴纳“三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只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交城建税。(二)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但不包括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以“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同时征收,如果免征或减征“三税”,也就同时免征或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但对出口商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时,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采用比例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其税率分别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三)税收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但因其具有附加税性质,当主税发生减免时,城市维护建设税也相应发生减免。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随“三税”的退库而退库;对海关代征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酌情给予税收减免。(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是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算的,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与“三税”同时申报缴纳,纳税地点、纳税期限与“三税”相同。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专项附加费,是正税以外的政府行政收费。教育费附加对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以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减免规定:海关进口商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二、土地增值税法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2、土地增值税的计算3、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一)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含外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含外籍人员)。(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有偿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即: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三)税率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级次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税率%速算扣除系数%150%(含)以下300250%以上—100%(含)4053100%以上—200%(含)50154200%以上6035(四)税收优惠建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税;超过20%的,就全部增值额计税;因国家需要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个人转让原有住房,居住满5年及以上的,免税;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未满3年的,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免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税。再转让的,应征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3年。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只有在计算增值率后,才能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并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应纳税额可采用简便方法计算,即: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五)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扣除项目的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以及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等。房地产开发成本:即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利息有规定证明的,其他费用按前面二项金额的5%以内扣除;没有规定证明的,全部费用按10%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还可按上述第(1)、(2)两项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应税收入的确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六)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递交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地产转让(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批准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两类:一类适用于房地产开发纳税人;一类适用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一)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所征收的一种税。(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为每平方米,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法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法规概述(三)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大城市:人口50万以上,每平方米税额1.5~30元中等城市:人口20万~50万,税额1.2~24元/平米小城市:人口20万以下,税额0.9~18元/平米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税额0.6~12元/平米(四)税收优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免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税;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免交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3年。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能明确区分的,免税。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符合特殊规定的用地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可以通过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段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纳税人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家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课税对象是房产。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四、房产税法一、房产税法规概述(三)税率从价计征的房产税税率为1.2%;从租计征房产税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四)税收优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单位,其自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税。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上述免单位的出租房屋及非自身业务用房要照章征税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1)从价计征的计算从价计征是按房产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2)从租计征的计算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二、房产税的计算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造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但在办理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和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三、房产税的纳税申报(一)纳税人车船税是国家对行驶于我国境内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我国境内河流、湖泊或者领海的船舶,依法所征收的一种税。义务人是指车辆、船舶的所有和管理人。(二)课税对象、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课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车辆和船舶。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车辆为机动车;船舶包括机动船和非机动驳船。车船税对各类车船分别以辆、自重吨位和净吨位为计税依据。一、车船税法规概述五、车船税法(三)税率车船税对应税车辆采用幅度固定税额,即对各类车辆分别规定一个税额幅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适用税额。载客汽车和摩托车以“辆”为计税依据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以“自重吨位”为计税依据船舶以“净吨位”为计税依据。(四)税收优惠免征车船税: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机动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额拖船、非机动船的应纳税额=净吨位数×适用税额×50%载客汽车和摩托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