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PPT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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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汇报人:XX协商与调解国际商事仲裁0102030405目录概述《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东道国当地救济0607历史上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议的其他方法我国关于解决外国投资争议的法律规定01概述国际投资争议的含义、种类及特殊问题定义:国际投资争议或称外国投资争议、投资争议,是指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中的争议,具体说就是外国私人投资者(个人或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其机构)或企业、个人因外国私人直接投资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分类:1.从主体上看:(1)内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外国私人投资者同东道国的企业在举办合营企业或进行合作开发自然资源方面发生的争议。特点:双方法律地位平等,都是国内法上的主体,涉及的一般是投资契约问题(2)外国私人投资者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议。特点: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一方是私人,一方是主权国家,涉及的有投资契约问题和非投资契约问题分类2.从起因上看,(1)基于契约引起的争议:投资契约双方当事人因对契约的解释、执行、修改或废除而产生的争议。特点:争议直接涉及的是当事人的契约契约权利义务问题。(2)非直接基于契约所引起的争议:东道国政府在同外国私人投资者无投资契约关系的情况下,或在投资契约关系之外所发生的争议,实践中主要是关于对外国投资是否依照法律或条约规定的标准提供待遇或保护问题引起的争议。特点:它涉及的不是契约权利义务问题,而主要是东道国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权利义务问题。东道国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较为复杂,也难以解决,其主要特殊性表现在:争议的主体特殊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私人投资者是客体争议涉及的问题特殊涉及国内法和国际法争议引起的后果特殊容易成为东道国政府与投资母国的争议,争议政治化、复杂化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确立解决投资争议方法规定的重要性和形式确立解决投资争议方法的规定具有下述几方面重要意义:1.它是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构成一国完善的投资法律环境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2.它是投资争议获得顺利而迅速解决的重要保证3.它是投资争议非政治化的重要保证4.它还是预防和促进友好解决争议的重要因素四种形式一是契约规定二是国内法规定三是双边条约规定四是多边条约规定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方法1协商或谈判解决2东道国当地救济3外国法院诉讼4外交保护5国际仲裁02协商与调解协商与调解协商调解概念在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可以接受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使争议的事项得到解决。争议双方在第三者主持下,互谅互让,消除误解,通过达成协议使争议得到友好解决。特点手续简单方便、灵活、节省时间、有利于合作关系进一步发展自始自终基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同意;调解人的任务是听取和评审各方当时人的主张,提出建议;建议是公平合理;对调解的建议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原则自愿的原则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合法的原则自愿的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合法的原则方式由当事人就争议举行会谈磋商利用当事人共同组成的现有机构(如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常设机构进行调解(如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临时机构进行调解不同点无需第三方介入在第三方主持下进行相同点都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都需要通过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协议我国处理涉外投资争议的调解主要方式:1涉外调解机构调解2仲裁机构调解3人民法院调解4民间机构调解5行政机构调解6调解与仲裁/诉讼相结合03东道国当地救济东道国当地救济1.含义:在东道国的司法机构或行政机构依照东道国的程序法和实体法解决投资争议,简称当地救济(localremedy)。东道国当地救济具体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2.适用范围:既适用于东道国政府同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解决,也适用于东道国企业同外国私人投资者之间的争议解决。但在国际法上,东道国当地救济专指适用于解决外国人与东道国国家之间争议的一种救济方式。3.基本原则:东道国对本国境内发生的投资争议享有当然的管辖权,有权要求争议当事人通过当地救济寻求解决。东道国当地救济的国际法律依据国家属地管辖权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尔沃主义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国家属地管辖权原则则•国家主权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东道国对国际投资争议享有管辖权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其他一些依据可以说都是由此派生而出的。•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外国投资者必须首先服从于东道国的管辖。•而管辖不仅包括立法管辖、行政管辖,还包括司法管辖,即一国对在本国境内的刑民事案件享有审判管辖权。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则•用尽当地救济:受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家责任。•“用尽”的要求:•一是必须使用完当地所有可适用的司法和行政的救济程序,包括行政机关的终局复议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终审裁决。•二是必须充分和正确使用国内法中所有可适用的诉讼程序。•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强调了东道国的属地管辖权,当争议发生时,外国人首先使用当地救济,并且用尽当地救济,是其将争议提交国际解决或行使外交保护的前提。卡尔沃主义•卡尔沃主义的直接目的是既反对外交保护,也反对国际仲裁及其他国外法庭对投资争议的管辖。•卡尔沃主义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各主权国家是自由和独立的,在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不受其他国家通过武力或外交干涉的自由;•(2)外国人对于投资或其他商事争议,只能在当地法院寻求救济;•(3)外国人无权要求比国民更优惠的待遇。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与卡尔沃主义对比:相同:坚持对投资争议属地管辖权的优先,都有防止滥用外交保护权的作用不同:目的和解决的问题不同二者对外交保持的态度不同二者的理论基础不同二者的影响不同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则•含义:每个国际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以及由这一基本权利派生的国家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管理和监管跨国公司的权利、对外国人财产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和按照本国法律在本国法院处理投资争议的权利。综上所述01020304传统国际法上的原则属地管辖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从发达国家间发展起来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现代国际法上的原则永久主权原则发展中国家所倡导的卡尔沃主义、永久主权原则东道国当地救济的法律依据关于用尽当地救济规则适用的问题(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适用的要求(二)关于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例外问题(一)用尽当地救济规则适用的要求除非另有约定,按一般规则,外国投资者在求助本国政府外交保护前,对东道国当地救济的“用尽”一般包括一下两个要求:第一,必须使用完当地所有可适用的司法的和行政的救济程序,包括上诉程序,直到最高法院或最高主管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第二,必须充分和正确地使用国内法中所有可适用的诉讼程序上的手段。凡不符合所在国诉讼法程序所要求的必要条件者(包括传讯证人、提供必要条件、证件等),即属未用尽当地救济。(二)关于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例外问题1.当地救济被视为已经用尽其事实能够客观地加以证实,只有当有权的主管机关和官员作出其最终的决定而又不存在上诉机会时,或出现拒绝司法时,才可被视为当地救济已被用尽。2.当地救济规则被放弃两种情况:(1)如果两国间约定将现有争端提交仲裁,是否仅此可以推定东道国已放弃了首先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否定态度。(2)如果东道国同外国投资者订有国际仲裁条款或协议,而未提及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是否可认为东道国已默认放弃首先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肯定回答。04国际商事仲裁仲裁:也称公断,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判断并做出裁决争议的方法国际商事仲裁:专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交易中争议的仲裁,既可以用来解决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议,也可以用来解决私人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特点:司法裁判性质、仲裁具有排他性和终局性、仲裁人由双方当事人授予(一般特点)、具有国际因素、仲裁依据是国际法或公平原则(自身特点)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和特点一1.从仲裁本身特点看优越性:(1)与司法诉讼相比:程序简单迅速;具有保密性,有助于败诉方遵守裁决;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自治性;选择专家比法官更胜任处理争议;回避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及私人初诉权等困难;比外国法院判决更易执行;(2)与外交保护相比:是一种法律解决方法,不受政治因素的影响,既有利于争议的公正解决,又有利于维持东道国与投资者及其本国政府的正常关系。(3)与调解相比,仲裁裁决由仲裁庭作出,并具有终局性,使争议通过一次程序解决。利用仲裁解决投资争议的法律依据和实际考虑二2.从政策观点看首先,从外国投资者方面看。提交国际商事仲裁,投资者“除了感到国际仲裁庭能够作出公正的决定和投资能受到不可变更规则的保护外,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国际仲裁庭提供的救济能够通过国内法院加以执行,当国际仲裁庭宣布对契约的取消为非法行为时,通过国内法院追索国有化的财产将是十分便利的”。其次,从东道国方面看。如果契约规定利用国际商事仲裁,便可能降低契约价格,有人估计至少可以降低10%,东道国因而也可以得到实惠。3.从法律条件上看首先,出现了许多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其次,在这些条约的发展同时,有限豁免理论在近年来得到更大发展。利用仲裁解决投资争议的法律依据和实际考虑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从组织形式上看,分临时仲裁庭和常设仲裁机构两种。仲裁程序规则主要可分为三种:一是常设仲裁机构本身制定的规则二是某些非仲裁机构的国际组织制定的示范规则三是当事人或临时仲裁庭设计的临时规则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三(一)临时仲裁庭与仲裁规则临时仲裁庭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临时推举仲裁人自行组成的法庭。主要特点:它无固定的组织、地点和规则,案件处理后,即自行解散临时仲裁的优点:仲裁的各个方面都可由仲裁当事人安排,当事人可以对仲裁的程序及行政方面以及仲裁的费用加以控制。(二)常设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常设仲裁机构是具有固定的组织、固定的地点和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机构,一般都备有仲裁人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以组成仲裁庭。优越性:它们拥有一套能保证仲裁条款的效力并确保其执行的高度发达的规则。(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三1.国内常设仲裁机构在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外国仲裁机构:(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2)美国仲裁协会(AAA)(3)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4)中国的常设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又名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5)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2.区域性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1)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2)亚非法律咨询委员会地区仲裁中心(3)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3.国际性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2)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国际仲裁商事机构(一)含义、种类及形式1.含义:是双方当事人愿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业已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的依据。2.类型:(1)争议前:仲裁条款。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或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定立的,同意将未来可能发生合同争议提交仲裁(2)争议后:仲裁协议书。双方同意把已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专门性协议书。3.形式:仲裁协议无论是哪一种类型,各国一般都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四(二)仲裁协议的作用和效力1.作用:(1)双方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当发生争议时,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向法院起诉(2)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使仲裁员取得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3)排除了法院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即使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法院也无权受理(4)仲裁协议是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根据之一仲裁协议四(二)仲裁协议的作用和效力2.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就是仲裁协议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它主要取决于其形式、内容(提交仲裁的事项、仲裁地点、适用的法律等)以及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3.主要内容:(1)仲裁事项。仲裁协议首先要规定哪些争议可提交仲裁,是有关于合同的所有争议,还是一定范围的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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