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修正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11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指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关境(税境)(海关境域)(关税领域):全面实施统一海关法令的境域;国境:一个主权国家的领土范围。1)关境同国境一致2)关境小于国境(中国香港、澳门)3)关境大于国境(欧盟)货物:贸易性商品;物品: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关税的分类:1、以货物、物品的流向为标准,分为:1)进口税;2)出口税;3)过境税。2、以课征关税目的为标准,分为:1)财政关税(收入关税);2)保护关税。3、以征收关税的计征标准,分为:1)从价关税;2)从量关税;(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胶卷)3)复合关税;(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摄录一体机)4)滑动关税(滑准税);(新闻纸)5)选择关税。4、以税率制定标准,分为:1)自主关税;2)协定关税。5、以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为:1)进口附加税;2)差价税;3)特惠税;4)普遍优惠制。关税的作用: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2)保护和促进本国工农业生产的发展;3)调节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4)筹集国家财政收入。第一节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1)货物:贸易性商品;2)物品: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纳税义务人:A、进口货物的收货人;B、出口货物的发货人;C、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1)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2)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其相应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3)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4)邮递或其他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第二节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概述:是一国政府公布和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税则商品分类目录:A、我国2002年版进口税则的税目总数为7316个;B、我国2002年版出口税则的税目总数为36个。进口关税税率:1)最惠国税率:目前对以下进口货物采用最惠国税率:①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②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③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2)协定税率(曼谷协定税率):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协定税率。3)特惠税率(曼谷协定特惠税率):目前对原产于孟加拉的18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特惠税率。4)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税率水平与结构:★1992年,我国关税总水平(优惠税率的算术平均数)为42%;普通税率平均为56%。★2002年,我国关税总水平(最惠国税率的算术平均数)为12%;普通税率平均为57%。★2006年,我国关税总水平(最惠国税率的算术平均数)为9.9%。出口关税税率:★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目前对100余种商品计征出口关税,税率0—25%;鳗鱼苗、部分有色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生锑、磷、氟钽酸钾、苯、山羊板皮、部分铁合金、钢铁废碎料、铜和铝原料及其制品、镍锭、锌锭、锑锭。此外,根据需要对其他200多种商品征收暂定税率。特别关税:1)报复性关税;2)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3)保障性关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1)进口产品经初裁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2)经终裁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征收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倾销或补贴以及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三节原产地规定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则该生产或制造国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8)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至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实质性加工标准: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A、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税则归类已有所改变;或B、产品加工后,加工增值部分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其他:对机器、仪器、器材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及工具:1)如与主件同时进口且数量合理的,其原产地按主件原产地确定;2)分别进口的,则按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第四节关税完税价格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2)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3)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照《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按《完税价格办法》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成交价格货价+运输费关税完税价格+保险费等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1)如果下列费用或价值,未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记入完税价格: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买方为购买该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它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记入该货物实付货应付价格中。♣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中方进口美方商品,实付货物价格为100万美元,运费10万美元,保险费20万美元,另还有:1)中方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1万美元劳务费,此为购货佣金;2)中方向中介方(代表买卖双方利益),支付劳务费2万元,此为经纪费;则:该货物完税价格=(100+2)+10+20=132万美元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记入完税价格: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其它相关费用;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依次以下列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进口前后各45天)2)倒扣价格方法:境内销售价格-境内销售的利润、费用-境内运费、保险费、装卸费等-进口税3)计算价格方法:原材料、加工费+向境内销售的利润、费用+境内输入地点前的运费、保险费等4)其他合理方法:不得使用以下价格:1)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2)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3)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4)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5)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6)在采用计算价格方法时,不得用规定以外的价值或费用来计算价格。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要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其完税价格;2)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其完税价格;3)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料件费=完税价格;4)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料件费+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完税价格;5)暂时进境货物:海关按规定估定其完税价格;6)租赁方式进口货物:①在租赁期内,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②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③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按照一般货物估价办法估定其完税价格。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1)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2)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3)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实付或应付价格=成交价格(以其为基础加以调整)货价+运输费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保险费等注:①该成交价格中含有出口关税的,应扣除;②该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佣金的,单独列明的应扣除。(二)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依次采用)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1)以一般陆运、空运、海运方式进口的货物①其运费和保险费,应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②如果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按照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计算运费,并按照(货价+运费)×3‰计算保险费。2)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①邮运的进口货物,应以邮费作为运费和保险费;②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成交的公路、铁路运输进口的货物,应按货价的1%计算运费和保险费;③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可不另行计算运费。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1)从价计税: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关税税率2)从量计税: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3)复合计税: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4)滑准税: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第六节关税减免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我国《海关法》和《进出口条例》规定,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法定减免):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须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5)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和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传播、供安装设备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器械、承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后,可予以暂时免税;6)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