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及政策内容(doc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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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6页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及政策内容目录◆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规定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体范围二、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管理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五、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七、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外贸企业退(免)税的基本规定一、“免、退”税的概念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三、外贸企业退(免)税的计算四、外贸企业退(免)税相关政策规定五、外贸企业加工贸易管理规定六、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管理规定限七、外贸企业退(免)税的会计核算第2页共36页出口退(免)税的基本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见国税发【1994】031号)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货物范围、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及具体计算、期限和地点及预算级次作了明确规定。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对外税收新情况的不断变化,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也正在不断地改革、补充和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将更加与国际接轨,从而使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做到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体范围根据现行退(免)税政策规定,我国出口退(免)税的主体主要包括: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工)贸企业。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4.特准退(免)税企业。这类企业有:(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企业;(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7)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以上四类企业是新《外贸法》实施之前,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范围。新《外贸法》实施后,出口退(免)税的主体扩大到了个人。5.个人。新《外贸法》中“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对外贸易经营者的主体范围扩大至个人,也就是说个人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即可从事外贸经营业务。出口退(免)税政策与此相适应,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体范围也由原来的外贸公司、内、外资生产企业和其他特定退税企业扩大至个人。但从事外贸经营的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第3页共36页二、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后出口的货物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三、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按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除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或因限制出口而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都可以办理退(免)税。但办理退(免)税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条件对出口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应税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这两种税的具体征收范围及其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已明确。我国退税以征税为前提,退税只能是对已征税的出口货物退还其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税的出口货物则不能退还上述“两税”。免税也只能是对应税的货物免税,不属于应税的货物,则不存在免税问题。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他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特殊情况:通过出口监管仓出口的货物,第4页共36页如该监管仓被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为“入仓退税”的出口配送型仓库,即国内出口货物在放入该类监管仓并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后,视同报关离境,可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申请办理出口退税。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及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在记录明细帐时,须分开记帐,出口销售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顶国内销售销项税金,如发生征退税差额税金应转入成本负担。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免)税,否则,不予办理退(免)税。(二)特准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3、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并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5、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6、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8、外国驻华使(领)馆(包括特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第5页共36页(三)享受出口免税的货物范围按现行规定,我国对下列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2、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3、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4、增值税有关征税文件规定的免税货物,如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等。这类货物不分境内境外销售一律按规定免税。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计提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5、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消费税产品,一律免征消费税。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是具体计算应退(免)税款的依据和标准,包括出口离岸价、货物购进金额、组成计税价格、出口数量等,具体根据实际的情况分别确定。我国目前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出口数量和货物购进单价作为计税依据,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以出口离岸价作为计税依据。五、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出口货物退(免)税检查是税务部门为了严格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堵塞漏洞,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及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偷、骗税或涉嫌偷、骗税疑点,按规定须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的,应移交稽查局按税务稽查的有关规定处理。六、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是指由于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需要,出口企业需要办理一些与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的单证、证明,或出口企业遗失了某些第6页共36页退(免)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出口货物退(免)业务的有关证明包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等。七、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4号)精神,自2006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对有关购销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等4个单证实行备案管理。1、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纸质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备案:第一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第二种方式:由出口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7页共36页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2、出口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1)对于出口企业没有签订书面购销合同,而订立的是电子合同、口头合同等无纸化合同,凡符合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出口企业将电子合同打印、口头合同由出口企业经办人书面记录口头合同内容并签字声明记录内容与事实相符,加盖企业公章后备案。对于其他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出口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一致的方式予以备案。(2)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出口企业订立的电子购销合同、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出口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出口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二)备案要求1、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2、考虑到有些企业备案单证名称等可能与文件规定的不尽一致,如果出口企业确实无法提供与文件规定一致备案单证的,可以提供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单证作为备案单证,但出口企业在进行首次单证备案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供有关单证的样式。3、对于购销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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