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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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政策知识培训主讲人:曾苗目录0102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计税一律使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增值税。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提示】(1)进口货物的税率为17%和13%,不使用征收率。(2)进口环节按组价公式直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在进口环节不能抵扣任何境外税款。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我国出口退税基本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包括:1.出口免税并退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2.出口免税不退税——适用免税政策;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适用征税政策。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二、出口货物和劳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范围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类型登记条件出口货物的行为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单位或个体户有有有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有有无委托出口货物(1)出口企业:“两个登记一个权”的各类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两个登记没有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待遇】:对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退(免)税(2)非出口企业:两个登记没有权——非生产企业或个人委托出口【待遇】:对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实施免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具体是指: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具体参照:财税[2012]39号出口加工区指某一国家或地区为利用外资,发展出口导向工业,扩大对外贸易,以实现开拓国际市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目标,专为制造、加工、装配出口商品而开辟的特殊区域,其产品的全部或大部供出口。加工区内,鼓励和准许外商投资于产品具有国际市场竞争能力的加工企业,并提供多种方便和给予关税等优惠待遇。如企业可免税或减税进口加工制造所需的设备、原料辅料、元件、半制品和零配件;生产的产品可免税或减税全部出口;对企业可以较低的国内捐税,并规定投产后在一定年限内完全免征或减征;所获利润可自由汇出国外;向企业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收费低廉的水、电及仓库设施等。理解出口加工区的特殊性,关键在于理解“境内关外”。(1)所谓“境内”,指公司所在之出口加工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此适用中国的所有法律法规。公司的注册、运营和税收适用中国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2)所谓“关外”,指公司所在之出口加工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之外,即对海关而言,出口加工区视作境外。“关外”构成出口加工区的主要特征。所有在出口加工区内的物品视作在国外。1,所有从中国进入出口加工区的物品都是出口。供应商能够获得出口退税。包括:原料,设备,厂房建设材料,水电煤的消费等等。2,所有从国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物品都是一般贸易,没有关税和增值税。国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原料,设备均免关税和增值税。3,所有从出口加工区进入中国境内的物品都是进口。从出口加工区进入中国境内的物品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4,所有从出口加工区进入国外的物品都是一般贸易。出口加工区内企业没有增值税,也没有出口退税。保税区亦称保税仓库区。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不办理出口手续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2.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为但不能同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9项。(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主要有免退税,免抵退税,免税三种。出口货物也有按照规定征税不退税的情形。增值税处理适用情况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免退税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免税规定免税货物的出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来料加工复出口;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货物;旅游购物贸易征税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劳务;特殊销售对象;违规企业;无实质性出口(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享受退税的两大类退(免)税办法适用企业和情况基本政策规定企业具体情况免抵退税生产企业(1)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2)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免退税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四)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抵退税的计算方法基本含义的公式体现:【政策归纳】对于退税率低于征税率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免——即出口货物不计销项税。剔——就是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过程,把退税率低于征税率而需要剔除的增值税转入外销的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或营业成本)——外销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抵——用出口应退税额抵减内销应纳税额,让企业用内销少缴税的方式得到出口退税的实惠。“抵”之后企业应纳税额可能出现的结局——结果为正数或结果为负数。退——在企业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时,才会涉及出口退税。在这个时候,内销的应纳税已经全部被出口应退税额冲抵掉了,而出口应退税还存在没有被抵完的金额。在计算免抵退税时,考虑退税率低于征税率,需要计算不予免抵退税的金额,从进项税中剔除出去,转入出口产品的销售成本中。因此,免抵退税计算实际上涉及免、剔、抵、退四个步骤。增值税免抵退税涉及三组公式:第一组是综合考虑内、外销因素而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体现免、剔、抵过程。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关于“剔”的计算: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剔的简化计算公式:剔出的金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关于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1、采用“实耗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2、采用“购进法”的: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实际购进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例题】某企业签订进料加工进出口合同,5月,进口料件到岸价格折合人民币300万元,海关征收关税18万元,当月将部分完工产品出口,FOB价折合人民币400万元。该企业计划分配率为60%,该企业征税率17%,退税率16%,则:【答案】采用实耗法确定的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400×60%=240(万元)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40×(17%-16%)=2.4(万元)当期需“剔”税=400×(17%-16%)-2.4=1.6(万元)采用购进法确定的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300+18=318(万元)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318×(17%-16%)=3.18(万元)当期需“剔”税=400×(17%-16%)-3.18=0.82(万元)。增值税免抵退税第二组是计算外销收入的免抵退税总额(最高限)的公式(计算限额的环节)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限度简化公式:免抵退税额=(外销额FOB-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退税率增值税免抵退税第三组是将一、二两组公式计算结果进行比大小对比确定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明确退与免抵的金额的环节)。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例2-4】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12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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