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再就业优惠证逃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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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利用再就业优惠证逃税漏税【正文】为了支持下岗人员再就业,国家规定凡是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并减免工商管理费用。这对解决城镇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然而,笔者发现,优惠政策却成为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偷逃税费的挡箭牌,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若不加强管理将会带来不良后果。利用《再就业优惠证》骗费逃税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移花接木偷逃税费。一些下岗失业人员将原来属于私营合伙、集体所有制等经济性质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销,利用其中一位合伙人的《再就业优惠证》,重新办理个体性质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达到一人优惠,大家免税的目的。这种现象在餐饮行业尤为明显,出现了户户都有《再就业优惠证》、家家享受免税政策的优惠。二是瞒天过海偷逃税费。一些不法商人借(租)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往往不是同一人,签订假的经营合同,以欺骗工商、税务机关,达到偷逃税费的目的。从调查情况来看,真正属于下岗工人所有、经营的餐饮店、杂货店不足30%,其他大多属于借证享受税收优惠。有的下岗失业人员把《再就业优惠证》以1000-2000元的价格出租,低的甚至只有几百元。有些下岗失业人员由于与经营者存在着劳动雇佣关系,迫于就业压力与经营者串通一气,蒙蔽税务机关,使不法商人从中骗得优惠。三是倒卖发票偷逃税费。一些下岗失业人员开办的餐饮店、杂货店纷纷要求放宽发票使用限制,各地饮食发票、零售发票使用量增长迅速。实际上,这些小店根本用不了多少发票,不过是利用免税的便利套领发票,再低价倒卖给不享受税收优惠的经营者,帮助他们偷逃税款。好政策要有好的配套管理措施,国家出台该项政策的本意是为了支持下岗再就业。如果对目前的混乱使用不强化管理,不但饮食、服务业的税收会大幅度下滑,而且不能使下岗工人真正获益。因此,笔者建议:首先,劳动、工商、税务部门应加强配合,交流信息,互通情报,严把证照发放关。劳动部门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认真审核,准确了解其具体经营背景及其再就业的具体情况,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工商部门对下岗失业人员申领营业执照的,应准确了解其经营的具体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营业执照坚决不发;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税务登记证的审核和税务稽查,认真辨别再就业优惠证使用者的“真伪”。其次,严格控制《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不得借用、转让等。要加强清查管理,发现出借者,一律吊销其《再就业优惠证》;对于借用者,一律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补征税款加处滞纳金和罚款,增加其违法成本。最后,应尽快出台配套管理措施,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且享受税收优惠的人员进行准入管理,规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后就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避免出现生意红火纳税没有的现象,避免社会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再就业优惠遭遇税收欺诈【正文】有人打着再就业的旗号在偷税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扶持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但记者在安徽省六安市调查时,发现再就业优惠证成了一些人偷逃税的“通行证”,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纳税户利用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偷逃税收。六安市东大街“小蓝天”酒店是一家经营了10多年的饭店,生意一直不错,2003年缴纳地方税3万多元。今年初,业主李某因女儿办有《再就业优惠证》,就将税务登记变更为女儿之名,从而享受了税收减免。据裕安区地税局调查,全区有近400户再就业优惠户持用他人《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税收减免优惠。一些纳税户与下岗未从事经营的人员做交易,利用下岗人员的优惠证进行经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私下给下岗人员一定的报酬。有的经营户转租、转让门面时,将自己的再就业减免税待遇作为谈价资本,实际上是变相进行《再就业优惠证》交易。有一处服务场所的原经营者办理了优惠证,将店面转租给他人,税务登记依然为原经营者,双方签订了每月上交4500元的“承包合同”,其中一条协议就是每月保证继续提供3万元的“免税”定额发票。一些下岗职工在2002年9月30日前已从事个体经营,按政策规定这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不能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也不应享受税收优惠。但国家出台了再就业税收政策,这些纳税人纷纷办证申请减免税。少数人异地从事投资经营,就在当地办个假《再就业优惠证》,以此来实现减免税收的意图。目前,六安市裕安区几大专业市场内的58户外地经营户中,有13户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但证件的真实性难以核查。有的《再就业优惠证》既在甲地税务机关登记申请税收优惠,又跨区域在乙地税务机关登记,一证多用,多户共证。据六安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再就业优惠证》的滥用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问题。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取得《再就业优惠证》后,马上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按照《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人姓名进行新开业户登记,目的是几证合一,应付检查,人为造成税务登记注销户数增多。少数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饮食服务业户申报免税后,大批量领购有奖定额发票,较以前呈几倍甚至数十倍增加,有的还转手倒卖给其他经营户。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地方税收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目前六安市申请审批免税的户数在不断增加,尽管其中不符合条件的占一定比例,但地税部门处于“终端”位置,有证就应给予优惠。如果在2005年底前,现在的再就业免税户再次注销新办,摇身一变又成税收优惠户,可将受惠期延长到2008年。对于《再就业优惠证》滥用带来的问题,六安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说,发证部门应严格掌握政策,不能为了完成办证指令性计划而放宽标准或审核不严;工商部门对业户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未变且提供不出门面转让证明的应不予办理新开业登记,防止非下岗人员以下岗人员身份注册登记。这位人士说,税务部门也需要拿出对策,加大税务机关之间协查力度,同城不同辖区地税机关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新开业户实行联查联控,防止跨区域重新办理税务登记,骗取税收优惠。对持有外地《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与外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协查清楚。要求申请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业户,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再就业优惠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租房合同或房产证、本人照片。有关专家建议,为防止免税业户倒卖发票,可设计印制饮食服务业免税型有奖定额发票,专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户使用。在供票上,按照审批的免税额倒推免税户的可领用发票数额,超过限额领用发票须按以票控税规定补缴税款。通过检查等措施防止纳税户之间买卖、转借发票。同时建立免税型发票领用登记台账,以便于单独管理核查。有人冒领冒用《再就业优惠证》【正文】近日,河南省漯河市工商系统发现有人冒领冒用《再就业优惠证》,已经被冒领冒用的《再就业优惠证》有50多个。漯河市工商系统负责人称,近年来,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税收等方面出台了许多优惠和扶持政策,使大批下岗失业人员走上了自谋职业之路。但令人遗憾的是,该市少数人通过不当手段,利用优惠政策逃避国家正常税费征收。据介绍,冒领冒用《再就业优惠证》逃避国家税费征收的主要表现是:在出台优惠政策前已成功经商的个别人,想方设法得到优惠证,然后把经营场所搬迁到其他街道,申请重新开业,要求享受优惠政策;有些新开业户,凭他人《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开业登记;还有一些经营户申报歇业后,凭他人的《再就业优惠证》再次申请开业。河南省工商部门介绍,一些地方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其中以下两个问题尤为值得关注:一是亲戚朋友之间存在无偿借用《再就业优惠证》。二是本人虽在劳动部门办理了《再就业优惠证》,却寻租或出售给需要此证的人,从而使其在从事经营中达到合法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有关人士建议:税务、工商和劳动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报,防止一些人钻政策空子;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对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由税务部门牵头,与工商、劳动部门一起进行检查,对不符合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一律当场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恢复征收一切税费并且补缴以前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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