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外籍人士所得税答问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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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辦理外籍人士所得稅答問集Q1:如何區分「居住者」與「非居住者」?A1:自97年8月13日起,凡一課稅年度(1/1~12/31)在台居留未超過183天者為「非居住者」,亦即每一年均需重新計算其在台居留天數是否滿183天來判斷其身份;在台居留超過183天者,應提供護照簽證等等相關居留事實,則可視為「居住者」,即按本國人稅率扣繳。再者,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證者,請承辦單位確認是否「仍設有戶籍且有在台居留之事實」,因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者,可能會遭戶政事務所「除戶」,則視為「非居住者」課稅。Q2:「非居住者」應如何課稅?A2:稅額計算方式如下:1.自99年1月1起,薪資所得按給付額扣繳18%。(薪俸、出席費、諮詢費、鐘點費、專案支付之演講費等等)(備註:98年12月31日以前薪資所得扣繳率為20%。)2.日支生活費每日可扣除2,000元免額額後計算稅額,稅率18%。3.個人稿費及演講費(不含專案)等,每次給付5,000元以下者免扣繳。演講費之場次累計超過5,000元則須按總額計算扣繳稅額,稅率仍為20%。4.機票/住宿費實報實銷,免稅。支付項目稅率稅額計算方法薪資所得18%給付額x18%日支生活費18%(每日給付生活費-2,000)x天數x18%稿費及演講費20%給付額x20%2Q3:如何辦理「中華民國統一證號」?A3:1.請到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高雄市服務站,電話:282-1400或2821432或2823740,地址: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36號(東南文化大樓)7樓移民署辦理。參考網址:=53678&CtNode=2828&mp=202.統一證號終身有效,可供當事人下次來台使用。3.申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應備文件:申請表(當場填寫)由在台人士代辦:外籍人士護照影本及委託書(委託書簽名必須與護照相同)外籍人士親自辦理:外籍人士本人持護照正本詳細內容請參閱下頁「統一證號送件須知」。Q4:在台居留滿183天之「居住者」應如何課稅?A4:比照本國人稅率課稅。Q5:本校印領清冊核銷時須附哪些資料?A5:請持二聯單(即申請單)、印領清冊及護照(或統一證號)三者之影本各乙份,再連同正本印領清冊及代扣稅款至出納組辦理。稅法規定應於「給付日」起1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為避免受罰,敬請承辦單位於活動結束後,儘速備齊相關資料至出納組辦理。3統一證號送件須知一、受理單位: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二、應備文件:(一)外國人:1.已入境者:(1)申請表一份。(2)護照正本、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3)委託代辦案件(非委託案件免附):A.委託書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B.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2.未入境者:(1)申請表一份。(2)護照影本一份。(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3)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申請目的授權書正本。(授權書申請目的須指出為「申請統一證號配賦」之用)。※委託人簽名字樣應與護照上一致。(4)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1.已入境者:(1)申請表一份。但僑生經學校統一造冊申請者,免填申請書。(2)相關身分證明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A.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件或中華民國護照及臨人字入出國許可證。B.大陸地區人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件。C.香港澳門居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件(註:持「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者,須另攜帶附有持證人照片之證件)。4(3)委託代辦案件(非委託案件免附):A.委託書一份(或直接於申請表上填寫「委託聲明」)。B.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4)香港澳門居民初次持「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來臺者,入境當日無法配賦統一證號基資表,須入境翌日起始可申辦。2.未入境者:(1)申請表一份。(2)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申請目的授權書正本。(授權書申請目的須指出為「申請統一證號配賦」之用)。(3)相關身分證明影本(以下證件均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A.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件或中華民國護照及臨人字入出國許可證影印。B.大陸地區人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件或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C.香港澳門居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件或香港、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身分證。(4)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3.網路申辦:已入境(須入境五日後始得辦理)在臺者,得以網路申請統一證號(網址:),經核准後自行列印統一證號基資表。三、處理時間:一小時(未曾入境者為半日)。四、費用:免費。五、注意事項(一)適用對象:1.未曾配賦統一證號,而有銀行開戶、報稅、申請健保或申請中華民國駕照需要者。2.曾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而目前欠缺該證件可供證明或該證件非為十碼證號者。5(二)證號效用:本項「統一證號」為當事人在中華民國註冊登記之「身分統一編號」,一人一號,終身使用。(三)證件名稱:本申請案件經核可後,發給「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四)應用概況:1.現行健保IC卡及汽機車駕駛執照,均已全面使用該證號。2.自民國93年起,外國人前往銀行開戶均須提示「統一證號」證明文件(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或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3.自民國93年起,外國人在華工作所得扣繳申報或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均須填寫當事人之「統一證號」。惟對於短期來臺工作之外國人,為方便所得扣繳作業之申報,其例外規定如下:對於無統一證號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請依舊制稅籍編號填寫。稅籍編號共計十碼,按所得人護照上之資料,前八碼填上西元出生年月日,後二碼填寫所得人英文姓名欄前兩個字母。例如:ROBERTW.DAVISON出生日期JULY12,1942,稅籍編號則為「19420712RO」【以上摘自「外僑所得扣繳憑單填報說明」五、(三)】※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同一年度內在臺居住不滿183日者。(五)為防範「統一證號」遭不法冒領情事,申請人如未入臺,並以委託方式委託他人申請時,應檢具經我國駐外館(處)公證本人簽名之申請目的授權書及身份證明文件等資料,以供本署審核。(六)本署核發之「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僅供表示外來人口在臺完成註冊號碼之憑據,並不具身分證明之效用,使用時仍需出示個人有效身分證明文件供相關單位核對確定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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