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公开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1、纳税人的权利1.1知情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1.2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1.3申请减免税: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1.4其他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2、纳税人的义务2.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2.2缴纳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2.3接受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二、纳税服务:(行政执法)3、纳税服务工作规范3.1纳税服务主要内容:(1)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2)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发布。(3)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4)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5)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纳税服务志愿者活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纳税人解决办税困难。(6)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接受纳税咨询时,应当准确、及时答复。对于能够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给予当场答复;对于不能即时准确解答的问题,限时答复,并告知纳税人答复时限。(7)税务机关要依法设置和规范涉税审批制度,合理精简审批程序和手续,简化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加强涉税审批的事后检查和监督。(8)省级以下(含省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咨询的税收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的收集、研究,及时将重大问题报告上级税务机关。(9)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所负责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纳税困难。(10)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和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严格依法执行稽查公开、告知制度。(11)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稽查时限。(12)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耐心的解释和说明。(13)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具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14)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自纳税人提出申请或要求后,依法告知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赔偿以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事项。(15)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过程中,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税务机关对于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赔偿的纳税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给予赔偿。3.2纳税服务的方式:(1)“一站式”服务。集中受理或办理纳税人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种涉税事项。(2)首问责任制。第一个与纳税人进行接洽的税务人员为第一责任人,不论纳税人所需办理的涉税事宜是否属其工作范围,都必须热情接待,必须负责为纳税人解答疑问或引导纳税人到相关部门解决问题。(3)全程服务。受理纳税人办税事宜后,通过内部运行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4)提醒服务。在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或履行税收法律责任之前,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涉税事项的服务。(5)一次性告知制度。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大厅窗口询问、办理或电话咨询属本系统本单位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口头或书面答复中一次性告知需要办理涉税事宜的手续、资料、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及要求。(6)限时办结制度。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咨询和办理涉税事宜,相关岗位人员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相关事项的工作标准,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结或告之其不能办理的原因。(7)延时服务及预约服务制度。办税服务厅在工作日办公时间结束以后,安排工作人员对在办公时间内已受理的涉税事项提供延时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对于纳税人在办公时间内无法及时办理的涉税事宜,经纳税人提出申请后,工作人员按照纳税人预约时间为其办理。(8)咨询服务。咨询方式有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书面咨询和上门咨询等。受理部门能即时回答的问题,应准确、及时、详细解答;对咨询问题确与本部门无关的,应指引纳税人前往相关部门咨询;对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且不能即时解答的问题,联系有关部门解答回复。税务机关应当分别各种咨询方式明确具体受理、承办、回复的时限。(9)办税“明白卡”。对纳税人需要办理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制作并免费提供明白卡。该卡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办税事项名称、卡号、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应提交的资料、注意事项、本级和上一级的服务监督电话。(10)税收知识培训。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和需要举办各种税收培训;对新开业登记的纳税人根据需要提供纳税辅导;在税收政策法规变化较大时,应举办专项培训。(11)税法宣传。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公开国家新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教育活动。(12)办税公开制度。办税服务厅要围绕纳税人关心、关注的税收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办税公开工作。把纳税人普遍关心、涉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办税公开的重点。要结合工作实际、形势发展和纳税人关心的热点事项的变化,及时拓展和调整办税公开的内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行政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条件或标准、程序、过程、结果、责任、纪律等内容,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办税服务厅办税公开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办税服务厅各窗口受理的涉税事项需报送的资料、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限;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税务违法处罚标准;受理纳税人的投诉部门和举报电话;欠税公告;税务人员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规定。(13)办税礼仪制度。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办公时间和办公场所应统一穿着税务制服,挂牌上岗。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在办公时间及办公场所应举止端庄,用语礼貌,提倡讲普通话,尽量使用以下礼貌用语:1、您好!(如接电话:您好,这里是**国家税务局。)2、请您稍候。3、对不起,让您久等了。4、谢谢。5、不用谢(别客气、没关系)。6、请您出示发票领购本(申报表、财务帐薄、报表……)。7、请您收好发票领购本(申报表、财务帐薄、报表……)。8、请您核对一下报表数字。9、您提供的资料不完备,请您再辛苦一趟。10、对不起,请您谅解。11、我能帮您什么忙吗?12、请您到XX窗口办理(询问)。13、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14、很高兴为您服务。15、欢迎多提宝贵意见。16、您走好,再见。3.3纳税服务承诺: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办结;3税务部门有承诺时限的,按承诺时限办理有关事项,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视为违反规定。具体承诺时限见各项办税公开事项。三、纳税信用登记评定管理(行政执法)4.纳税信用登记评定4.1纳税信用登记评定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评定时各项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特殊规定:(1)、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a、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b、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c、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d、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e、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2)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3)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a、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b、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c、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d、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e、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帐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4)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a、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b、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c、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4.2程序(1)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2)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3)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4)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