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评审本章主要包括基金投资项目的审查、初评和评审相关要求。一、基金投资项目的宗旨中瑞合作基金的投资宗旨主要是为符合中国和瑞士发展政策目标、盈利并可持续发展的项目提供资金,增进中瑞双方经济关系的发展和多元化,特别是瑞士和中国企业之间的投资流转和技术转让。二、基金投资项目的对象中瑞合作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在中国注册的中国和瑞士或中国和德国之间成立的合资企业。三、参与基金投资项目评审的各部门及其职责根据行内业务分工,由投资业务局负责中瑞合作基金相关日常管理工作,代表开行行使股东权利。四、基金投资项目评审的程序和方法中瑞合作基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由基金管理人——中瑞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基金投资委员会负责审批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投资申请报告。投资委员会由中瑞双方派出的代表共5人组成(7票),其中我行委派1人担任投资委员副主席,享有两票表决权。(一)对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申请报告进行审查1、审查报告的各部分材料是否齐全,包括:投资申请报告的内容项目概况(包括各方股东情况);项目总投资及建设内容;资金结构及资金筹措;工程技术可行性(先进性和适用性);产品市场及营销策略;人员组织及公司管理结构;项目财务分析;环境保护;社会效益分析;撤出方案;投资风险(包括竞争对手)分析;结论;必要的附件。基本股权结构、利润分配方式及基金撤出方案等各单位的企业介绍、银行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经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等;各股东方的基本情况:技术专长、资金实力、资信状况等;邀请基金投资的函,包括希望的加入方式和数额;有关机构的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符合国际惯例的商业计划书;专门的市场调查报告及未来的营销计划;股权转让方案或增资扩股资金用途、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其他有关资料;2、审查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申请报告审查受理的项目是否符合基金投资指导原则的要求3、审查后的处理经审查后确认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资料基本上符合申请基金投资的要求后,项目进入初评阶段;项目如不符合上述要求,项目经理应在收到所需资料的5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基金管理公司修改方案或撤销申请;(二)项目初评1、项目初评的内容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指导性文件,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投资政策;各投资方的资信和实力状况;产品技术水平状况,属于先进、一般还是落后产品;产品市场状况,在全国、地区和行业内的地位,属于市场短缺产品还是供求大体平衡,或是过度竞争的产品;拟投资企业(项目)的优势和投资风险;企业(项目)投资结构的设计是否合理;其他应考虑的因素。2、项目初评的方法和要求个人分析;征求处内、局内其他同志的意见;征求行内项目评审局或专家委员会行业专家的意见;通过开行专家委员会介绍和聘请行外专家提供咨询意见;走访各级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调查之后,项目经理需在三日之内写出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资料妥善保存,作为项目开展后续工作的依据;请专业咨询机构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报告或意见;上述工作完成后,项目经理应在三日内按照上述的内容要求书面提出对项目的初评意见;初评意见应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的实际情况;3、初评后的程序项目经理提出项目初评意见后,未通过初评的项目,项目经理向我行投资委员会成员报告,建议继续完善投资方案或不进行此项投资;通过初评的项目进入评审程序;或向行评审局起草签报。(三)项目评审1、项目评审程序以投资业务局的名义签报综计局,由综计局向有关评审局下达基金项目评审通知;评审局对项目评审之后,将评审意见反馈给投资业务局;项目经理向投资业务局在投资委员会成员汇报,建议是否投资此项目:2、对项目经理的要求项目经理应积极配合评审局的工作;项目经理应熟悉了解国家关于中外合资企业税收和财会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向评审局提供财务评审依据;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如需前往企业进行调查,项目经理应共同参加调查工作,在调查过程中,不得向企业提出工作之外的其他要求;项目经理对于向评审局提供的作为评审基础资料的数据信息应当认真核实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向提供数据的单位提出要求,对有关财会、税收等方面的规定应核实确认是否已经变更。由于项目经理的疏忽等主观原因造成的向评审局提供错误数据信息而造成评审结果出现严重错误的情况,本人应负相应责任;对于近期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如果涉及到拟投资项目的所属行业,应及时同评审局沟通,分析可能对投资项目发生的影响;审查评审局提供的评审意见是否包括了以下内容:项目概况;投资者情况;产品市场分析;工程技术评价;建设内容及总投资;资金结构及资金筹措;财务效益分析;投资风险分析;评审结论及建议;其他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