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后促进企业出口的财税对策一、建立和完善反倾销制度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委员会统计,自1995年WTO成立至2001年12月31日,我国被反倾销的案件数量共255起,占全球反倾销案件总数的13.82%,居世界第一位,比位于第二、三位的韩国和美国的总和还多(注:从1998年7月1日起,将七类机电产品、五类轻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从9%提高到11%。从1999年1月1日起,国家又决定提高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将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等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农机、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将有机和无机化工原料、涂染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退税率提高到11%,将原适用6%出口退税率的商品统一提高到9%。)。加入WTO后,国外反倾销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威胁将越来越大。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不仅发达国家,而且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对我国产品发起反倾销。如何应对反倾销是加入WTO后我国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一)建立反倾销制度的必要性1.应对反倾销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它的法定“利害关系方”包括:企业、商会或行业协会,以及政府部门。因而应对反倾销需多方协调配合。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以行业协会和企业为主体的应对反倾销的工作制度,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2.反倾销是一个有众多前提条件的行政调查程序,其爆发是可预测的。若提前采取适当措施,则可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反倾销事件的发生。即使真被起诉,若及早准备,也能从容应诉,争取较为有利的结果。我国目前尚未形成有效的反倾销预警机制。3.由于应诉机制不完善和需要巨额的诉讼费用,国内一些企业对反倾销应诉持不积极态度。据统计,2000年以前,我国约有1/3的反倾销案无人应诉。我方不应诉,对方依据“最佳可获得信息”进行“缺席判决”,结果招致最高额的反倾销税率,企业被迫彻底退出市场。更严重的是,对方尝到轻易胜诉的甜头后,引发连锁反应,对我国更多的产品发起反倾销,造成更大的损失。4.在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同时,如何运用反倾销手段,保护我国产业的合法利益,也是急待解决的问题。(二)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政策措施1.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应对反倾销工作制度。重点行业协会应设立反倾销咨询服务机构,从事协助政府主管机关和为企业服务的相关工作,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优势。2.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机制。以各行业协会为中心,依托驻外商务机构及使领馆的商贸机构、律师事务所、海关总署和企业等,对重点敏感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出口国家和地区进行监测。分析国际市场的产品生产、消费需求、价格变化趋势。由行业协会建立出口产品价格协调机制,及时协调不同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约束企业定价。监控国际贸易纷争和潜在的反倾销趋势。3.建立行业反倾销基金。利用反倾销基金对积极应诉的企业提供资助,避免因支付不起巨额的诉讼费用而放弃应诉。同时,反倾销基金还可以用来支持国内企业的反倾销申诉,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利益。(1)基金的来源可以采取以会员收费为主、财政资助为补充,以及捐献等多种筹资方式。首先,会员收费应构成反倾销基金的主要来源。在美国,蜂蜜生产者协会设有法律基金和反倾销基金,依据会员身份的不同,如有无投票权、企业类型、企业还是个人等,收取不同的费用。该基金对发起调查我国蜂蜜的倾销案起了重要作用。我国可考虑依据会员出口额所占的比例收取相应的应诉费用和依据产量收取起诉费用。其次,财政支持也是非常必要的。国外反倾销常常对我国实行“一国一税制”,一旦遭遇国外反倾销调查并败诉,不仅个别企业遭受损失,往往影响国内整个行业的发展,损及国家利益。另一方面,发起对国外产品的反倾销,其目的是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家利益,不仅仅是个别行业或企业的事。因此,政府应为反倾销基金的建立给予财政支持。具体方式有两类:一是给资金,即适当的财政拨款。可通过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通过现有的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基金的渠道申请拨付。二是给政策,即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准许行业协会向会员企业收取专项费用,准许税前扣除,以及对该基金的捐献可从所得税税前扣除等。最后,相关机构或企业的捐献也是基金的重要来源。(2)基金规模的测算可按如下公式:基金规模=该行业年均所需应诉费用+该行业年均所需申诉费用。其中,该行业年均所需应诉费用=(年均需应诉案件数+趋势调整)×平均每个案件的应诉费用;该行业年均所需申诉费用=年均需发起案件数×平均每个案件的发起费用。(3)基金的运作,可依据不同的诉讼结果确定基金的收支水平。例如,若胜诉,由受益企业返还基金支出,甚至收取一定费用,以便维持基金的长期运作;若败诉,基金支出大部分,或全部由基金支出。另外,基金运作还应结合“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4.对没有设立反倾销基金的行业,可采取灵活的方式,针对具体案件给予资助。例如,设立专项基金,或依托现有的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基金,以研究项目的形式资助企业的应诉和申诉反倾销活动。在美国,华盛顿州政府授权农业部门以推动市场和克服贸易障碍的名义设立项目基金,通过对那些代表农产品经营者利益的商会、行业协会及非营利组织提供资助的方式,在多个不同的环节上(例如,起诉书的准备、产业损害调查等)支持反倾销。以研究项目的方式给予资助,其优点是比较灵活,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同时,因为资助的直接对象不是企业,所以不会违反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该方法值得借鉴。二、完善出口退税制度出口退税政策是避免双重征税的中性贸易政策,也是WTO规则所允许的通行做法,但必须符合GATF1994第16条(第16条的注释)和SCM附件1至附件3的规定,即免除或免除的数量不超过增加的数量(注:日本的JETRO(JapanExternalTradeOrganization)是政府的非盈利组织,在世界58个国家设有180多家分支机构,为日本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各种服务。)。我国自1985年起开始对出口商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1988年明确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原则。1998年为克服亚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增强外贸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缓减国内重点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困难,继1995年和1996年两次下调出口退税率之后,我国政府开始转向上调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注:韩国机构KOTRA(KoreaTrade-InvestmentPromotionAgency),建立了一个外延至世界范围的韩国海外贸易工作网,至2002年1月已在7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98个韩国贸易馆(KTC),帮助本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002年我国执行的出口退税率又有所提高,具体分为17%、15%、13%、6%和5%等五个档次。目前的出口退税率,总体上距WTO协议所限定的最高水平——实行出口零税率或全额退税——尚有一段距离,所以政策运用仍有一定的潜力。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在执行出口退税政策过程中还存在着因财力不足导致的退税不能足额及时到位、退税机制不完善、管理办法不统一、政策不稳定、程序复杂、手段落后、效率低下等问题。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为彻底实现出口零税率目标,必须解决退税财力不足问题。导致退税财力不足的原因有:作为主体税种的增值税共享带来了退税能力的不足;出口骗税导致的税款损失;出口征税与退税脱节;各种税收减免政策造成实际税负低于名义税负,甚至有可能发生“少征多退”现象。为解决退税财力不足的问题:(1)从长远看需进一步完善分税体制。(2)继续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3)按实际税负分别核定退税率,真正做到“征多少退多少”,避免“少征多退”。“少征多退”也是WTO所禁止的出口补贴。(4)为解决中央财力不足和企业急需资金的矛盾,应大力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2.全面推进“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目前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与“先征后退”相比,具有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及时得到税款和减少退税制度本身的成本等作用。今后对代理出口的外贸企业也应改“先征后退”为统一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3.提高工作效率。(1)简化出口退税程序。现行出口退税主要依据的是票据管理,近年来退税票据越来越多,票据上的项目也越来越多,降低了工作效率。(2)推进出口退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快“金关工程”建设,推进“金税工程”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实施。(3)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出口退税工作涉及财政、税务、海关、外汇、外贸等多个部门,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三、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企业国际商务的各个环节——沟通、调研、营销和交易——都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政府应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新产品开发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由于这种方式一般不造成价格扭曲,因而符合WTO的自由贸易原则。相关财税支持措施不构成SCM的禁止性补贴。政府帮助本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是当今世界上最流行的促进出口的做法之一,许多国家的政府都设有专门机构帮助本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如英国的海外贸易委员会、日本的JETRO(注:参见2002年6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韩国的KOTRA(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2条(C),载《关于中国加入WTO知识读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等,这类机构为本国企业提供各种相关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包括国际市场行情分析、市场调查、潜在贸易对象,以及投资环境等。另有一些政府资助的民间机构,以协会的形式,吸收企业为会员,从事相关服务。例如,芬兰外贸协会为芬兰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它有公司会员700多个,在50多个国家开办了60个不同类型的贸易中心,在市场信息和市场研究方面建立了一整套快速高效的服务机制。在我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国家经贸委主管的驻外商经处、进出口商会,以及行业协会有类似的职能。据了解,由于人力和经费不足,其作用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加入WTO后,这类问题更加突出。在财政支持方面,1996年,国家决定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用于设立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这是中央政府用于调节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财政实行专项专户、列收列支管理,实行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截止1999年4月底,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收入共97.53亿元。2001年,我国启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基金”,鼓励企业努力扩大出口,有针对性组织各类企业参加国内外展博会,争取多成交、多出口。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注:资料来源:WTO,ANTI-DUMPING:STATISTICS,Initiations:byaffectedcountry.),该法律的出台,为今后制定支持我国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财税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今后的问题是如何制定具体的财税政策,既使之符合WTO规则,又能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效益。这里提几点建议:1.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管理。首先要符合WTO的要求。中央预算中的外贸发展基金,在使用上尚没有制定和公布统一管理办法。目前实行的申请和获批标准与出口业绩挂钩的做法不符合关于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说明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按照透明度的要求,“中国承诺只执行已公布的、且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TRIPS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注:参见《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因而急需改变以往的做法,制定统一、规范、公开的,并符合WTO规则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其次是转变基金使用的重点。改变过去注重培育出口生产能力和按照项目来分配使用基金的做法,应把重点转向开拓和保护出口市场方面。2.把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与出口信货、出口信用保险、国际保理业务等金融手段相结合,充分发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在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中的作用。不断完善中小企业市场开拓基金制度,改现行每年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