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物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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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雜貨店課稅須知加州物稅局BETTYT.YEEFirstDistrictSanFranciscoMICHELLESTEELThirdDistrictRollingHillsEstatesJEROMEE.HORTONFourthDistrictLosAngelesJOHNCHIANGStateControllerBARBARAALBYActingMemberSecondDistrictSacramentoRAMONJ.HIRSIGExecutiveDirector31-C日刊物2007年1月Publication31January2007(TaxTipsforGrocerysTores)食品雜貨店課稅須知2007年1月前言本手冊系為食品雜貨店店主、經理及其他經營者設計撰寫,並提供將加州銷售及使用稅法(CaliforniaSalesandUseTaxLaw)應用於雜貨店銷售與採購之相關基本資訊。本手冊所稱之食品雜貨店系指主要業務範圍為食品及相關商品之銷售者。食品雜貨店一詞包括百貨公司中獨立的食品雜貨部門,但不包含熟食店、鄉郊或一般商店,及以處理食品雜貨為次要業務範圍之機構。若您在本手冊中找不到需要的資訊,請致電本局資訊中心與代表人員洽談,或使用自動化資訊服務。(請參閱第26頁)本手冊與第73號刊物「您的加州銷售許可證」相輔相成,其包括取得許可證、使用轉售證書、收取及申報銷售與使用稅、買入、售出或中止食品雜貨店業務,以及保存記錄之相關資訊。若要索取該手冊,請參閱第26頁。若有任何有助改善本手冊或其他稅務須知手冊的寶貴意見,煩請不吝指教。請將您的建議寄至:AuditandInformationSectionBoardofEqualization450NStreetMIC:44P.O.Box942879Sacramento,CA94279-0044註:本手冊概述了撰寫手冊時(如本手冊封面所示)之現行法律與適用法規。然而自該日起,法律及法規可能有所變更。若本手冊之文字與法律有所牴觸,以法律為準。如需聯絡物稅局工作人員,請瀏覽。食品雜貨店課稅須知2007年1月目錄 1. 稅則概述 1 應納稅與免稅銷售範例 1 食品銷售 2 免稅食品 2 禮籃及其他產品套裝 2 不可食用蛋糕裝飾物 3 飲食補品 4 草藥產品 4 已加熱食品 5 不包含熱食項目的外賣套餐銷售 5 供食業務 5 雜項收費與交易 6 加州回收費用 6 香煙回扣 7 折價券兌換 8 聯邦食物券 9 相片沖洗 10 樂透彩票 10 報紙與期刊 11 銷售點費用 11 電話預付卡 11 租金 11 資本資產銷售 12 自耗性商品 12 販賣機 13 2. 報稅:特別考量 14 總銷售額 14 免稅食品銷售額及應納稅銷售額計演算法 14 採購率計演算法 (食品雜貨商公式) 15 經修改之採購率計演算法 18 成本加利潤計演算法 — 應納稅商品 19 零售庫存法 22 電子掃瞄系統 22食品雜貨店課稅須知2007年1月2. 報稅:免稅食品銷售額及應納稅銷售額計演算法(續) 其他方法 23 銷售稅結算 23 應納稅銷售額結算 23 估測法 23 扣除額 23 虧損 24 損耗 24 搶劫、盜竊、商店行竊 24 呆賬 243. 其他資訊 264. 附錄:食品雜貨商販售商品分類 30讀者調查資訊 33食品雜貨店課稅須知2007年1月第1頁1.稅則概述暸解銷售食品、商品及其他有形個人資產之可課稅性至關重要。有些銷售應納稅,有些免稅。本章將為許多食品雜貨商最常提出的問題提供解答。若您找不到問題的解答,請致電本局資訊中心,以取得協助,電話號碼為800-400-7115。應納稅與免稅銷售範例下列範例僅具說明用途,不代表所有應納稅與免稅銷售行為。n應納稅銷售銷售稅通常應納於下列銷售範圍 • 非處方的藥物,如阿斯匹靈、咳嗽糖漿、止咳喉糖、喉片等 • 衛生用品、玩具、五金及家居用品 • 書籍與刊物 • 報紙與期刊 • 化妝品 • 酒精飲品 • 碳酸飲料及碳酸調和飲料 • 蘇打水及汽泡水 • 煙草類産品 • 食物補充品 • 含藥口香糖(Nicorette,Aspergum) • 肥皂或清潔劑 • 相機與底片 • 衣物 • 冰 • 運動用品 • 苗木 • 寵物食品及用品 • 已加熱的熟食(請參閱第5頁) • 供您於店裡食用的食品(請參閱第5-6頁) • 供持有銷售許可證的銷售商使用(若為零售)的設備和器械n免稅銷售銷售稅通常不應納於下列銷售範圍 • 食品。其中包括嬰兒食品、人工甘味劑、糖果、口香糖、霜淇淋、花飾霜淇淋、冰棒、蔬果汁、橄欖、洋蔥及黑櫻桃。食品亦包括非酒精性或無碳酸的飲料及調和飲品。無論以液體還是冷凍體形式銷售都是免稅的。 • 水。瓶裝無碳酸、無汽泡之飲用水。 • 嬰兒奶粉(包括Isomil) • Pedialyte • 烹調用酒 • 無碳酸運動飲料(Gatorade,Powerade,All-Sport) • Edge Bars, Energy Bars, Power Bars • Granola Bars • Martinelli’s Sparkling Cider • 電話卡(請參閱第11頁)食品雜貨店課稅須知2007年1月第2頁食品銷售雖然銷售供人類食用的食品一般來說免稅,但仍有許多食品銷售應予納稅。例如,銷售供於店裡食用之食品銷售即應報稅。因為某些食品銷售應予納稅,瞭解何時要課稅也就相當要。n免稅食品銷售供人類食用的食品一般來說是免課稅的。不過如果某項目不符合食品資格,或非供人類食用,此類產品即為應納稅的產品。例如,下列商品即不符合食品資格,因此應予課稅:• 冰• 非處方的藥物• 酒精飲品• 色素萃取物• 煙草類産品• 食物補充品• 碳酸飲料,包括含碳酸之半凍狀飲料,如「Slush’s」(請參閱下列註解)同樣的,銷售供犬、貓、鳥及其他家庭寵物食用之食品,或作為魚餌之食品均應課稅,因為這些均非供人類食用之食品。註:碳酸果汁。符合100%天然純果汁資格之碳酸產品免稅。若果汁內含防腐劑(如苯甲酸鈉),或其他添加物,則其不符合天然果汁之資格,因此應課稅。n禮籃及由非食品及免稅食品組合而成之其他產品套裝若您銷售包括免稅食品與非食品之組合產品套裝,整個產品套裝即被認定為免稅食品銷售若:• 食品內容的零售值至少為總套裝內容零售值之90%,且• 包裝容器之零售值為整個套裝零售值之50%或以下食品雜貨店課稅須知2007年1月第3頁若您銷售不符合上述兩條件的商品組合,則整個套裝售價均應課稅(減去免稅食品的值)(請參閱下列範例2)。範例1假設您所銷售的是60元的禮籃,禮籃裡包括下列內容:零售值水果、乳酪、薄餅(免稅食品)$45.00小乳酪刀(非食品)5.00內容總值$50.00籃子10.00組合套裝產品的總價為$60.00此售價60元的套裝產品為免稅食品,因其符合上述兩項條件。食品價值($45.00)至少為內容總值($50)之90%。且容器價值(籃子$10)低於整個套裝零售值的50%。範例2假設您所銷售的是30元的外燴餐,餐盤裡包括下列內容:零售值肉與乳酪(免稅食品)$22.00餐具(非食品)5.00內容總值$27.00餐盤3.00組合套裝產品的總價為$30.00在此範例中,食品的零售值低於總套裝內容零售值的90%($22$27=81%)。因此,此套裝產品的售價應予課稅(減去免稅食品的零售值,也就是說對餐盤及餐具零售值課稅)。註:您的記錄必須個別說明食物與非食物項目的價值,這些價值應個別列在發票或收據上。n不可食用蛋糕裝飾物若您販售包含不可食用裝飾物的蛋糕或其他糕點,如裝飾物佔蛋糕或糕點項目總零售值的50%或以上,則您必須就裝飾物零售價報稅。您必須區分裝飾物的費用與蛋糕或糕點項目的費用,且必須依據裝飾物的零售值計算稅金。食品雜貨店課稅須知2007年1月第4頁註:您可能已經在發票上個別列出裝飾物的零售值。若您已這麼做,且裝飾物不可食用,則您必須依據裝飾物的零售值報稅,而不論裝飾物是否佔蛋糕或糕點項目總零售值的50%或以上。n食物補品(健康食品)銷售稅通常適用於以液狀、粉狀、粒狀、片狀、膠囊、錠劑及藥丸形式販售之製劑(以飲食補品名義出售)。若某項商品以上述任一形式販售,則可利用下列方法判定產品是否應課稅:• 若某商品標籤或外包裝上已標示為飲食補品(foodsupplement、foodadjunct、dietarysupplement或dietaryadjunct),則應對此商品課銷售稅。• 若某商品是為補充特定飲食不足或為增/減人體所需維他命、蛋白質、礦物質或熱量等一般營養素而設計,則此類商品銷售應課銷售稅。• 若某商品為指定的形式之一,如一般認定其為飲食補品,則其可能為應納稅的商品,即使其外包裝上未標示或強調其維他命、蛋白質、礦物質或熱量成份。如鱈魚肝油、胚芽油及氨基酸產品。n草藥產品。若符合下列條件,則草藥產品的銷售(包括茶葉及茶葉膠囊)應予課稅:• 產品標籤或外包裝上、產品隨附目錄、手冊或其他資訊上載明具醫學療效的產品,或• 標示為或包裝為飲食補品,或以飲食補品的名義上市販售之產品。若某項草藥產品未以上述任何形式上市或販售,則其可視為免稅食品。例如,若某草藥產品上市時僅做「讓人感覺更好」的一般陳述,則此陳述並不視為醫學療效聲明。不過,若某草藥產品聲稱其具一般療效或可治療、緩解特定疾病(如GypsyColdCareTea和BreatheEasyTea),其即被視為非處方藥,應課銷售稅。食品雜貨店課稅須知2007年1月第5頁n已加熱食品銷售已加熱食品應課銷售稅,不論其為供店裡食用或「外帶」形式。加熱至高於室溫的溫度之食品即視為已加熱食品。即使某項熱食於銷售時已降溫,則此熱食也被視為已加熱食品,因為商家原欲販售熱食。已加熱食品包括熱披薩、熱烤雞、熱豬肋排、熱爆米花及熱堅果(若您所販售的堅果置放於密閉的展示櫃,並以一般燈泡加熱,則此即屬熱食品銷售,應課銷售稅)。熱牛肉清湯、清燉肉湯及一般湯類亦被視為已加熱食品,應課銷售稅。但若其為單獨販售且為外帶形式,則熱麵包糕點商品、熱咖啡及其他熱飲即免銷售稅。已加熱食品亦包括單價已定的熱食與冷食商品組合。如以單一價格販售的高麗菜沙拉、捲餅及熱雞肉,或以單一價格出售的甜甜圈與咖啡。n不包含熱食項目的外賣套餐銷售若您所販售的是包括冷食與碳酸飲料的外賣套餐,則碳酸飲料部份的售價應課稅。若套餐包括冷食及非碳酸類飲料,則此套餐銷售免稅。舉例如下:若您以單一價格銷售包括冷三明治、薯條及冰紅茶的外賣組合商品,則此商品銷售免稅。若您販售相同的套餐,但包含碳酸汽水,則汽水費用部份的售價應課稅。n供食業務銷售供顧客於您所提供之餐桌、椅上食用的食物若您的商店提供速食吧、冷飲櫃、自助餐或類似服務,如您銷售這些食物供顧客於您所提供之餐桌、椅或櫃台、杯、盤或其他餐具上食用,則您必須就三明治、霜淇淋及其他食物銷售申報銷售稅。例如,若您在熟食區提供站式或坐式櫃台,則供顧客於櫃台食用之食品銷售應予課稅。食品雜貨店課稅須知2007年1月第6頁銷售外賣食品一般而言,銷售外賣冷食免課稅(請參閱第5頁冷食套餐例外)。若您要求所銷售之外賣冷食免繳稅款,則您必須證明您未提供任何可供顧客立即食用食物的用具。若您提供用具,則您必須在收據上區分免稅項目及應納稅「內用」銷售項目。您所開立之「收據」應包括個別收銀機所列印之紙帶、銷貨發票或可供稽核驗證之類似記錄。註:• 若您店內之銷售項目有八成以上為應納稅內用食品或熱食,則外賣冷食銷售可能應課稅。• 本刊物中之資訊僅適用於食品雜貨店。熟食店及其他以販售雜貨為次要業務範圍之行業應參閱第22號刊物「餐飲業課稅須知」(TaxTipsfortheDiningandBeverageInd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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