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推荐5篇】编制管理规定的作用是什么1.权威性。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3.特定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各种管理制度都有自己特定的适用范围,在这个范围内,所有同类事情,均需按此制度办理;5.管理制度具有社会属性。因而,社会主义的管理制度总是为维护全体劳动者的利益而制定的。为了规范行政执法队伍,对于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的管理也是很有必要的!所以,接下来网友就和大家分享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通用多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第一篇】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规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行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上岗时.应穿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二)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三)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五)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第六条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胸徽。不得佩戴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或者执法公务无关的标志。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时.应当戴制式工商帽(除不宜戴帽外)。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大檐帽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卷檐帽前缘稍向后倾。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二指。在室内脱帽后应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第八条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二)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着春秋服、冬服必须内穿制式衬衣,并扎系制式领带。(三)男、女长袖立领衬衣作外衣穿着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扎制式领带:着短袖立领夏服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着短袖开领夏服时.下摆不扎在裤腰内。(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五)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六)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七)应当随身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N发的执法证件。(八)通常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应穿皮鞋(含凉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第九条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着装巡查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第十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单位制服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第二篇】第一条为加强建设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规范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吐鲁番市城乡建设局的良好形象,根据建设部《城建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第三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建设行政执法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第四条除规定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不着装:(一)执行特殊任务的;(二)非因公外出的;(三)女性怀孕后需着便装的;(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第六条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第七条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男、女着制式衬衣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夹克装除外).(二)按照规定佩戴胸牌、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标志,系扎制式领带。不得佩戴、系挂与建设行政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三)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四)执法行为要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两、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棕、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不得穿拖鞋;男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六)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留胡须,女性发辫(盘发)不得过肩。(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彩色眼镜。(八)非工作和非值勤时间,不得穿着制服,不准佩带标志。(九)不得穿着制服到农贸市场买菜、商场购物、餐饮店就餐和娱乐场所活动。第八条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规定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一)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二)在办公室内,帽挂于衣帽架(柜)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三)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制式头盔。第九条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进领导办公室应当打报告。第十条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娱乐场所。第十一条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二条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作到行列整齐、威严有序。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标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单位制服管理部门。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制式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第十四条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建设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统一确定。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由市建设行政执法大队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纠正;(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查人员执行现场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城建督查通报》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第十六条违纪者所在单位收到《风纪违纪情况登记表》后,应当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纪者,应当在建设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参与评先评优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调离执法岗位。违纪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执法大队报送处理结果。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第十八条离休、退休职工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第十九条尚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着装。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第三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财政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各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配发范围、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各地应当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督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第五条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部门预算。第六条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采购,原则上由省级及以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二章配发范围第七条地方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中,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对象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派出的执法机构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员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第八条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应当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第三章配发种类第九条帽类,具体包括:(一)大檐帽(女士为卷檐帽);(二)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凉帽);(三)防寒帽(布面栽绒、皮面直毛皮)。第十条服装类,具体包括:(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四)单裤、裙子;(五)防寒服(短款、长款)。第十一条鞋类,具体包括:(一)单皮鞋;(二)皮凉鞋;(三)棉皮鞋、毛皮靴。第十二条标志类,具体包括:(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二)臂章;(三)肩章(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四)胸徽(硬胸徽、软胸徽);(五)胸号(硬胸号、软胸号);(六)领带;(七)腰带。第四章气候区域和配发标准第十三条气候区域划分为热区、亚热区、南温区、北温区、寒区、高寒区。根据气候区域划分,确定制式服装的配发品种和使用年限。第十四条帽类(一)大檐帽、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帽、卷檐凉帽)。首次男士发大檐帽1顶、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帽1顶、卷檐凉帽1顶,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使用年限4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大檐帽(卷檐帽)1顶、大檐凉帽(卷檐凉帽)1顶。(二)防寒帽。南北温区首次发布面栽绒防寒帽1顶,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顶。寒区、高寒区首次发皮面直毛皮防寒帽1顶,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1顶。第十五条服装类(一)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首次发常服1套(含衬衣2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套。(二)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首次发春秋执勤服2套、冬执勤服1套,寒区、高寒区首次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2套,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1套。(三)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首次发长袖制式衬衣2件,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2件;发短袖制式衬衣3件,热区、亚热区使用年限2年,南北温区使用年限3年,寒区、高寒区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3件。(四)单裤、裙子。首次男士发单裤2条,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2条;女士发单裤、裙子共2条,款式自选,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单裤、裙子共2条。(五)防寒服。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首次发防寒服1件(南北温区为短款,寒区、高寒区为长款),南北温区使用年限8年,寒区、高寒区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件。第十六条鞋类(一)单皮鞋。首次发单皮鞋1双,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1双。(二)皮凉鞋。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双。寒区、高寒区长期从事户外执法工作人员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5年,期满换发1双。(三)棉皮鞋、毛皮靴。南北温区首次发棉皮鞋1双,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双。寒区、高寒区首次发毛皮靴1双,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双。第十七条标志类(一)帽徽。男士发大帽徽2枚,女士发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二)臂章。首次发臂章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三)肩章。首次发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各2副,损坏后